2018各部門根據國家政策將對「被執行失信人」進行職業限制

背景介紹

老百姓打官司非常不易,可即使官司勝訴了能否拿到錢也是未知數。雖然我國法律規定了對被執行失信人的懲處措施,但處罰的重點和力度對執行工作的幫助有限。進入2018年,國家對這方面的問題相當重視。將加大對失信人進行嚴懲。並對失信人的職業進行嚴格的限制性懲罰。

2018各部門根據國家政策將對“被執行失信人”進行職業限制

具體將實施的相關政策

根據《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的要求,國家將從以下方面入手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職業限制。

(一)從事特定行業或項目限制

1.設立金融類公司限制。將失信被執行人相關信息作為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及參股、收購銀行業金融機構審批的審慎性參考,作為設立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審批,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的審慎性參考。限制失信被執行人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保險公司。

2.發行債券限制。對失信被執行人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債券從嚴審核,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3.合格投資者額度限制。在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額度審批和管理中,將失信狀況作為審慎性參考依據。

4.股權激勵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為境內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協助中止其股權激勵計劃;對失信被執行人為境內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的,協助終止其行權資格。

5.股票發行或掛牌轉讓限制。將失信被執行人信息作為股票發行和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票審核的參考。

6.設立社會組織限制。將失信被執行人信息作為發起設立社會組織審批登記的參考,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發起設立社會組織。

7.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或主要使用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協助人民法院查詢政府採購項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執行人作為供應商參加政府採購活動;依法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或主要使用財政性資金項目。

(二)任職資格限制

1.擔任國企高管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限制其擔任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國有股權方派出或推薦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已擔任相關職務的,按照有關程序依法免去其職務。

2.擔任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限制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3.擔任金融機構高管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擔任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4.擔任社會組織負責人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限制其登記或備案為社會組織負責人。

5.招錄(聘)為公務人員限制。限制招錄(聘)失信被執行人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職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確定為失信被執行人的,失信情況應作為其評先、評優、晉職晉級的參考。

6.入黨或黨員的特別限制。將嚴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情況,作為申請加入中國共產黨、預備黨員轉為正式黨員以及黨員評先、評優、晉職晉級的重要參考。

7.擔任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不作為組織推薦的各級黨代會代表、各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候選人。

8.入伍服役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將其失信情況作為入伍服役和現役、預備役軍官評先、評優、晉職晉級的重要參考。

(三)准入資格限制

1.海關認證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成為海關認證企業;在失信被執行人辦理通關業務時,實施嚴密監管,加強單證審核或布控查驗。

2.從事藥品、食品等行業限制。

對失信被執行人從事藥品、食品安全行業從嚴審批;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礦山生產和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行業;限制失信被執行人擔任上述行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已擔任相關職務的,按規定程序要求予以變更。

3.房地產、建築企業資質限制。將房地產、建築企業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情況,記入房地產和建築市場信用檔案,向社會披露有關信息,對其企業資質作出限制。

2018各部門根據國家政策將對“被執行失信人”進行職業限制

2018年失信人懲處的最新進展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的要求,國家各部門及省市已制定相應的政策。部分省市在招錄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時已禁止失信人員報考,2018年4月28日司法部出臺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明確規定“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並納入國家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的禁止報考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可以看出在2018年國家將加大對失信人的懲處力度。將會有越來越多的令人羨慕的行業對失信人關上大門。

2018各部門根據國家政策將對“被執行失信人”進行職業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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