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賞通緝令不兌現,法律規定該賠償

背景

公安機關在破案的過程中越來越多的使用懸賞通緝的方式來徵集有價值的線索,正所謂“重賞之下必有勇夫”。這個方法也確實起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幫助公安機關破獲了些大案、要案。可這種方式到底合法嗎?公安機關的懸賞如果不兌現又該怎麼辦呢?法律上如何看待這種行為呢?下面作者就給大家詳細解答。


懸賞通緝令不兌現,法律規定該賠償

懸賞通告的法律依據

1998年5月14日施行的《公安機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57條第1款規定:“為發現重大犯罪線索,追繳涉案財物、證據,查獲犯罪嫌疑人,必要時,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發佈懸賞通告。”

懸賞通緝令不兌現,法律規定該賠償

哪些大案發布過懸賞通告

2004年2月26日 廣西自治區公安廳發出通緝令,並懸賞5萬元捉拿馬加爵。此前,警方查明,馬加爵為廣西壯族自治區賓陽縣賓州鎮人。2004年3月1日公安部發布A級通緝令,通緝在逃殺人犯罪嫌疑人馬加爵。公安機關懸賞20萬元人民幣在全國範圍內公開通緝。

2018年4月24日零時30分,廣東省清遠110接到報警稱,該市茶園路一KTV發生火災。接報後,公安、衛生、安監等部門迅速趕往現場救援。經全力撲救,零時55分明火被撲滅。現場共造成18人死亡、5人受傷,傷者被緊急送往醫院救治。凡向公安機關舉報或提供線索,配合公安機關抓獲在逃人員的,將給予舉報人20萬元人民幣獎勵,公安機關對舉報人嚴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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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賞通告屬於何種法律行為,不兌現能否獲得法律保護

懸賞通告的這種行為應從法律的角度講應屬於單方允諾行為,具體概念為“單方允諾是表意人單方作出的意思表示,不需要任何人的任何表示,即發生法律效力。單方允諾是債的發生根據之一,在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之時,就產生債權債務關係,表意人即負有了其為自己所設定的義務。”根據懸賞通告來看只要有人能達到通告中的條件公安機關就有義務支付賞金。懸賞通告的權利義務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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