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禁毒日,涉毒十宗罪你了解幾個

6月26日是國際禁毒日,關於我國刑法所規制的“毒品”你瞭解嗎?根據我國《刑法》第357條之規定,毒品指的是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什麼是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呢?根據我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的規定,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指的是列入麻醉藥品目錄、精神藥品目錄的藥品和其他連續使用後易產生依賴性的物質。

國際禁毒日,涉毒十宗罪你瞭解幾個

因為毒品嚴重危害公眾的身體健康,我國通過各種法律法規來對毒品及與毒品相關的行為進行嚴格管制,以使毒品不至於氾濫於社會。為保護我國公眾的身體健康不受毒品荼毒,我國刑法分則第6章第7節共11條27款專門規定了有關毒品犯罪的罪名和處罰。

分別是: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2、非法持有毒品罪;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4、走私製毒物品罪、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5、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6、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7、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8、強迫他人吸毒罪;9、容留他人吸毒罪;10、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

國際禁毒日,涉毒十宗罪你瞭解幾個

涉毒一宗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該罪指的是自然人或單位,故意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行為。要求行為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的必須是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構成本罪。對於實踐中,有些查獲的毒品中有摻雜摻假的現象,能夠明顯區分出毒品和摻雜物的,一般不將摻雜物計入毒品,同時只要有證據證明(如經過鑑定)毒品中有大量摻雜摻假成分,毒品含量極其少的,會酌情考慮處刑問題。

當然,只要經過認定即通過化學鑑定的方法,認定案件物品是符合刑法規制對象的毒品,則不論該種毒品質量如何、藥理作用的程度如何、含有量多少等,一概認定為刑法中所規定的“毒品”。但也不要抱僥倖心理,因為在未經過化學鑑定,以及司法機關未能收繳、扣押毒品的情況下,根據其他證據能合理認定或推定為毒品的,也會被認定為毒品。

國際禁毒日,涉毒十宗罪你瞭解幾個

因為該罪是選擇性罪名,即根據行為人的行為既可以將本罪名作為一個整體使用,也可以有選擇性的按照該罪名的排列表述順序分解使用,所以把該罪名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四種行為分解介紹更為清晰:

• 走私毒品,指的是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毒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即輸入輸出毒品。在領海、內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毒品,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購買毒品的,也會以走私毒品論。

• 販賣毒品,指的是有償轉讓毒品,即行為人交付毒品給對方,行為人從中獲利。無論是公開還是秘密,要求轉讓(購買)者是哪一方,直接還是間接交付,都不會影響販賣的成立。其中,為出賣而購買毒品的行為在刑法理論與司法實踐中被認定為販賣毒品罪的未遂犯乃至既遂犯(理論界存在爭議)。

對於實踐中基於偵破某些重大毒品犯罪的需要而需採取內線偵查的方法,來“引誘”毒品犯罪嫌疑人販毒的,只要“引誘”未達到使得對方失去自由意志的程度,採取通常的假扮成吸毒者或使線人假扮成吸毒者而與對方接觸,假意提出購買毒品的行為被認為具有正當性,不會以販賣毒品罪的教唆犯或幫助犯論。

• 運輸毒品,指的是採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或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國領域內轉移毒品。區別於被認定為走私毒品的運輸毒品進出境,或在領海、內海運輸國家禁止進出口毒品的行為。只要是與走私、販賣、製造有關聯性的運輸行為,一般都會被認定為運輸。為了自己吸食、注射毒品而將毒品從某一地帶往另一地的,不被認定為運輸。

• 製造毒品,指的是使用原材料而製作成原材料以外的物。既包括使用毒品原植物製作成毒品,也包括以改變毒品成分和效用為目的進行加工、配製。比如說,提取罌粟有毒成分製作成鴉片,通過使用化學方法把嗎啡製作成海洛因,將甲基苯丙胺或其他苯丙胺類的毒品與其他種類毒品混合製成麻古或搖頭丸,在鹽酸嗎啡中加入蒸餾水作為毒品注射液使用等等。

國際禁毒日,涉毒十宗罪你瞭解幾個

涉毒二宗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該罪指的是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數量較大的行為。所謂持有,指的是對毒品能夠進行事實上的支配。即直接佔有、攜有、藏有或者能以其他方式支配毒品,不要求物理上握有,只要能夠意識到這個東西作為毒品存在,並能對它予以管理或支配,即使它屬於他人佔有或所有(無論知不知情都不影響),於你而言就屬於事實上置於你支配之下,屬於持有毒品。

持有毒品達到刑法規定的數額,才構成本罪。即非法持有鴉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數量較大。同時,只要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達到法定數額,不論毒品的具體種類都觸犯本罪。

實踐中,有很多人幫他人代購毒品。針對這種現象,若代購者從代購毒品行為中牟取利益,如索取高額代購費等變相進行加價,會被認為以代購之名實施販賣行為,代購者觸犯販賣毒品罪;若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是以牟利為目的為他人代購僅用於吸食的毒品,毒品數量超過非法持有毒品罪法定最低數量標準的,代購者、託購者則觸犯非法持有毒品罪。

此外,在實踐中還經常發生盜竊、搶奪、搶劫毒品的行為。如果單純就是盜搶毒品,一般直接根據情節輕重,不計犯罪數額的以盜竊罪、搶奪罪、搶劫罪定罪;如果是在盜竊、搶奪、搶劫他人財物的同時盜竊、搶奪、搶劫他人的毒品,而後非法持有毒品的,則會被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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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毒三宗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指的是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行為。

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指的是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行為。

其中,包庇指的是作假證明,使毒品犯罪分子的身份不能或難以被偵查人員發現;窩藏指的是使毒品、毒贓不能或難以被發現;轉移指的是為使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而轉移毒品;隱瞞指的是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隱瞞毒品的來源、去向、存放地點以及毒品犯罪所得財物。

若實施包庇、窩藏、轉移、隱瞞行為的毒品犯罪嫌疑人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嫌疑人事先同謀的,則會以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若涉及到我國《刑法》第191條規定的洗錢罪,則可能會因為屬於想象競合犯而被擇一重罪論處。

涉毒四宗罪:走私製毒物品罪、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

走私製毒物品罪,指的是自然人或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劑進出境的行為。其中,該罪中的走私行為僅限於將上述製毒物品運輸、攜帶進出境,不包括其他走私行為。

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指的是自然人或單位,違反國家規定,在境內非法買賣上述製毒物的行為。以上製毒物品的具體品種範圍具體由我國關於易製毒化學品管理規定確定。

實踐中,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給他人提供上述製毒物品的,會以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明知他人實施走私或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犯罪,而提供運輸、存儲、代理進出口等其他形式的便利的,會以走私或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的共犯論。

而涉及到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的單位或個人因沒有辦理許可證明或備案證明,購買或銷售易製毒化學品的,若沒有證據證明只是未能及時辦理相關證明,實際上確實是為合法生產、經營需要,並且沒有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則相關單位或個人可能會被以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定罪處罰。

涉毒五宗罪: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指的是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情節嚴重的行為。一般種植罌粟少於500株,不會觸犯該罪。而且非法種植罌粟或其他毒品原植物,若在收穫前自動剷除,則可以免除處罰,但並不意味著不觸犯該罪。

具體到該罪的情節嚴重行為,主要包括三種情形,即

(1)種植罌粟500株以上不滿3000株或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只要能證明500株以上即構成情節嚴重;

(2)經過公安機關處理之後又種植的,此處經過公安機關處理指的是行政處理;

(3)抗拒剷除,抗拒行為不以暴力、脅迫為前提,只要是抗拒國家機關或如村委會、居委會的基層組織剷除的,就屬於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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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毒六宗罪: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

該罪指的是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幼苗,數量較大的行為。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後又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的,則以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論。

涉毒七宗罪: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

該罪指的是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其中,吸食毒品指用口吸、鼻吸、吞服、飲用等方式吸入或食取毒品;注射毒品指採用皮下注射、靜脈注射等注射方法使用毒品。本罪以他人吸食到、注射了毒品為既遂標誌。

實踐中,有些飯館為了吸引食客長期光臨,而選擇在食品中摻入罌粟殼。罌粟殼,即我們俗稱的大煙殼,是一種含有嗎啡等能使人產生癮癖的東西,屬於國家管制毒品,被禁止非法供應、運輸與使用,對人的心臟、肝臟等都有毒害作用。在食客不知情的情況下,在食品中摻入罌粟殼,屬於欺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為,食客一旦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食用了摻入罌粟殼的食品,摻入罌粟殼的相關責任人員便會觸犯欺騙他人吸毒罪。

涉毒八宗罪:強迫他人吸毒罪

該罪指的是使用暴力、威脅等生理強制或心理強制方法,迫使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行為。與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的既遂標準一樣,也是他人吸食了、注射了毒品為既遂。此外,如果是通過某種方法使他人暫時喪失知覺或利用他人喪失知覺的狀態,給他人注射毒品,也觸犯強迫他人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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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毒九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該罪指的是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所謂容留,指的是允許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場所內吸食、注射毒品或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無論是有償提供還是無償提供,主動實施還是被動實施都不影響容留的認定。

實踐中,有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並出售毒品的,這種情況行為人通常被認定為觸犯了販賣毒品罪;有的是在自己租的房子內吸食、注射毒品,這種情形下,房東發現他人在已出租出去的房屋內吸食、注射毒品的,房東一般不被認定為觸犯此罪。

涉毒十宗罪: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

該罪指的是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與單位,違反國家規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的行為。

其中,提供不以有償提供為要件,而且不要求具有牟利目的。若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有償提供上述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的則會被認定為販賣毒品罪而非該罪。若在明知對方是走私、販賣毒品者的情況下向對方提供上述麻醉或精神藥品,不論有償無償,均觸犯走私、販賣毒品罪。

實踐中,可能會出現某些醫生為額外獲取不當利益,而在明知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情況下,在處方中為他人開具或多次向他人出售或販賣數量較大的某種麻醉或精神藥品(如安定注射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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