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近千萬,四萬賣女兒,只爲打賞女主播

時下網絡直播成為一陣熱潮,很多人都迷戀觀看網絡直播並揮手擲千金打賞主播們,29歲的王某也不例外。

王某三世同堂,擔任國信嘉源房產公司的出納會計,月工資3000多元。由於主辦會計離職後,公司未另行安排他人繼任,而是讓王某兼任主辦會計,公司所有財務大權基本上由王某一人獨攬。

長期觀看網絡直播的王某發現由於自己打賞主播較少,女主播們都對自己不屑一顧,便深感自己被冷落了,沒面子。

挪用公款近千萬,四萬賣女兒,只為打賞女主播

為了博取女主播們的歡心,王某便開始利用自己的職務之便挪用公司財產,不斷在直播平臺充值以送女主播們高價禮物,最多一天能充值50萬元。

而博取一些女主播們的歡心之後,女主播們便開始與他見面。王某基本每週都會以出差名義到上海與女主播約會,住賓館的時候每晚費用少則兩三萬多則數十萬。

經法院審理查明,王某挪用國信嘉源房產公司的公款達到930萬元,包括侵佔公司庫存的現金達數十萬元,其中從公司的建行卡和工行卡取現轉賬將近8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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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當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涉嫌職務侵佔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7年,並處沒收財產20萬元,責令被告人王某退回被害單位人民幣930萬元。

我國《刑法》第271條規定的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無論是刑法理論還是司法實踐均認為,職務侵佔罪包括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竊取、騙取本單位財物。職務侵佔罪實質上規範的就是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汙行為。

此罪與挪用資金罪的行為主體雖然都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及行為方式的相似性,但關鍵區別在於,挪用資金罪規範的是不以非法所有為目的挪用單位資金進行各項活動的行為,而職務侵佔罪則具有侵佔所獨有的特性,即具有變合法佔有為非法所有的目的,同時只要在客觀上行為人挪動單位資金明顯無法歸還也視同為以非法所有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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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這種拿著別人的錢幹著富豪事兒的人,在生活中屢見不鮮,也見怪不怪。但網絡女主播們的成功之處,更厲害的是能讓一90後小夥子4萬元賣掉自己的親生女兒,只為給女主播送禮物打賞。

90後雲南籍男子趙某在賣女兒前月收入四千多元,因為痴迷網絡女主播要給她們打賞而經常性手頭緊迫。為滿足自己的非理性慾望,趙某竟心生一計賣女兒。趙某把4歲的女兒帶到安徽廣德,以四萬元成交價賣給買家。事後還聲稱“賣女兒後,手裡一下子多出來這麼多錢,給主播們打賞,我也硬氣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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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審理查明,趙某在拿到賣女兒得到的錢後,先後給十多名男女主播共打賞3萬多元。其中,通過發微信紅包和微信轉賬給主播們2萬多元,通過直播平臺刷禮物給主播折算價1萬多元。經法院宣判,以拐賣兒童罪定罪,判處趙某有期徒刑5年。

趙某雖然在投案後懺悔道:“女兒4歲多了,懂得大人說的一些話。談判時,孩子埋著頭,不時拍打著我的膝蓋。我不敢想,我向他報出女兒的價格時,孩子心裡在想什麼?”但是其將女兒作為商品出賣,已經給女兒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良影響,已經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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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我國《刑法》第240條對拐賣兒童罪的規定外,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2000年3月20日聯合發佈的《關於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指出,以營利為目的,出賣不滿14週歲子女,情節惡劣的,應以拐賣兒童罪論處。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2010年3月15日《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中也指出,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依據我國現行刑法,拐賣兒童的,最低處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刑法》第240條規定的法定情形之一的,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則處以死刑,並處沒收財產。這是目前我國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後,僅保留的46個死刑罪名中的其中一個。

此外,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的,也構成犯罪,觸犯《刑法》第241條規定的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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