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地方都有訂婚的風俗,就是在男女雙方結婚登記之前舉行的一個儀式,這個時候女方一般都會要求男方給付一定的彩禮,那麼如果舉行了訂婚後又分手了,訂婚的彩禮還能要回來嗎?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是以下幾種情況,錢是能要回來。
1、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這種情況下,即便雙方已經同居了,禮金也是仍然要返還的,可以說是全部返還。
2、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沒有共同生活過,如果離婚可要求返還彩禮。
3、婚前給了彩禮後,導致付彩禮的一方生活困難的,雙方一離婚,彩禮應當返還。
也就是說,如果一方因為支付彩禮錢,導致他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低保線以上),那麼如果離婚了彩禮是要返還的。
如果不符合這三種情況,法院是不支持返還彩禮,錢也是要不回來的。
男方給付彩禮,是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有時候也是一種無奈的做法。
在法律上來看,彩禮屬於附條件的贈與行為,也就是說,彩禮是以結婚為條件,如果最後雙方並沒有結婚,致使男方給付彩禮的目的落空,此時彩禮如果仍然歸女方所有的話,那麼就與當初給付彩禮時的本意,明顯背離,當然應當返還。
如果已經登記結婚,但沒有共同生活,實質性的夫妻生活並沒有開始,雙方沒有建立起夫妻間的權利與義務。
如果男方要求女方返還訂婚禮金及財物,女方應當返還。若對方拒不返還,男方可以以婚約財產糾紛名義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對於訂婚彩禮該不該退,你怎麼看?歡迎與我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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