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冪「詐捐」法律問題分析

楊冪、中間人、受捐贈的盲校三者之間在溝通上出現了障礙,才導致該種結果的出現,我想從法律以及道德兩個層面分析。

首先在法律上楊冪必須履行捐贈義務。

楊冪“詐捐”法律問題分析

合同法

楊冪在2015年《我是證人》發佈會現場,曾允諾捐贈成都某盲人學校100根盲杖,和50臺盲人打字機,楊冪該行為從法律角度來看,其實是楊冪單方面允諾贈與盲校相應物資,雙方在事實上形成了一個贈與合同關係,而且該合同帶有公益性質,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受到限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楊冪的捐贈行為是有效的,其受合同的拘束,必須履行該義務。如果不履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條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受贈人可要求交付。

其次從道德上不應對該事件做過度解讀,我們始終相信人心是善良的。

楊冪“詐捐”法律問題分析

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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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

盲杖的價格在七八十元左右,盲人打字機在三千元左右,綜合計算下來,該筆捐贈的價值在幾十萬元左右,作為當紅明星的楊冪應該是不會在乎這點錢的,這點錢可能甚至還沒有他的一個包值錢,而她不捐贈所造成的負面影響遠大於捐贈所付出的價值,只要是正常人就不會去做所謂的“詐捐”。所以這一出極有可能是三方溝通交流不及時導致的,加上無良媒體的大力宣傳,以及部分“吃瓜群眾”略帶仇富的帶節奏才演化成現在這個樣子。

我還想說的是不要對任何人進行道德綁架。(這句話跟本問題無關,純屬有感而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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