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企業法人能否起訴自己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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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某某擔任成功實業董事長,為該企業法定代表人。2018年6月6日,王某某利用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以成功實業名義與第三人勝利實業簽訂一份《擔保合同》,由成功實業為振興實業與勝利實業借貸關係提供連帶擔保責任。成功實業以王某某的行為違反企業章程,侵害企業利益,致使企業對外承擔巨大風險,將王某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害並主張擔保合同無效。

案例|企业法人能否起诉自己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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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歧

本案中,成功實業能否起訴自己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成功實業能起訴自己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根據《公司法》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企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成功實業作為企業法人,其利益受到侵害,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可以起訴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第二種意見認為,成功實業不能起訴自己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本案被告王某某作為成功實業法定代表人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案例|企业法人能否起诉自己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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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根據《民法總則》第61條之規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因此,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即代表法人的意思表示。本案中,王某某作為成功實業的法定代表人,其行為代表的是成功實業。如果成功實業能起訴自己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等同於成功實業自己起訴自己。

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8條之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本案中,成功實業作為企業法人,其參與訴訟活動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參加,而其起訴的被告又是王某某,即相當於王某某自己起訴自己,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

因此,為避免出現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害企業的利益,《公司法》第151條進行了專門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企業的股東、股份有限企業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企業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企業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企業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企業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企業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案中,成功實業應當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訴訟活動,或者更換企業法定代表人起訴王某某。

(江西省樂安縣人民法院 李海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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