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覽!請問軍屬、烈屬、退役軍人等光榮牌該不該分類!您的回答是

2018年7月29日,國務院辦公廳頒佈了《為烈屬、軍屬和退役軍人等家庭懸掛光榮牌工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惠及到了所有退役軍人。

辦法第九條規定:

第九條 懸掛光榮牌對象及其家庭成員依法被判處刑事處罰或被公安機關處以治安管理處罰且產生惡劣影響的,現役軍人被除名、開除軍籍的,取消其家庭懸掛光榮牌資格,已懸掛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收回。

被公安機關處以治安管理處罰後能夠主動改正錯誤、積極消除負面影響的,經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可以恢復懸掛光榮牌。

可見,只要不違反第九條規定,這光榮牌就是終身制的國家榮譽,這本應該是一件非常好的好事。但是也有一些不同的聲音,體現出了兩參老兵不同的思想境界,有兩參老兵視國家榮譽為生命,把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民政局給兩參老兵掛光榮牌。也有些兩參老兵視國家榮譽為草芥,只認一個“錢”字,說什麼光榮牌有什麼用,能當飯吃嗎?還不如發幾個錢實用。好像國家沒有給過他優撫補助金,窮得吃不上飯一樣。還有更多的兩參老兵認為,光榮牌應該分類,不能一個“光榮之家”包羅萬象。

我認為,給退役軍人掛光榮牌這是一件比較容易辦的事,根據先易後難的辦事原則,給退役軍人掛光榮牌的事先辦,然後給所有兩參老兵進行登記認定,該給榮譽的就給榮譽,該給保障的就給保障,最終“讓軍人成為全社會尊崇的職業”。

當兵就是為了保家衛國,軍人的使命就是為國而戰。給所有退役軍人掛光榮牌肯定是好事,但這個光榮牌怎樣掛得更科學,更有榮譽感,更能鼓勵軍人為國而戰就真的要好好研究研究。

辦法第二條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的適用對象是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以下統稱“三屬”)家庭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以下簡稱現役軍人)家庭、退役軍人家庭。

從第二條可以看出,適用對象非常全面,但從科學性、榮譽性、鼓勵性來說值得商榷。

從我國現有對軍人的褒揚獎勵來看,類別、級別都是有明顯而嚴格區分的,讓人一看就能知道持證人對國家的貢獻大小和貢獻類別。

如烈士:分為因戰和因公不同類別為國捐軀的烈士,因戰烈士家屬的補助金要比因公烈士家屬的補助金要高。

如傷殘軍人:分為因戰傷殘和因公傷殘,因戰傷殘的補助金要比因公傷殘補助金要高。

如獎勵:(軍改以前)分為中央軍委命名的英雄模範,大軍區命名的英雄模範;軍一級以上授予的一等功,師一級授予的二等功,團一級授予的三等功。營、連級給予的嘉獎、表揚等等。一、二、三等功的功章雖然沒有分戰時和平時,但立功證書是有說明的。

戰爭不是年年有,將軍可以年年晉升。中國已經近30年沒有戰事了,近30年中卻不斷有將軍晉升。記得有一部反映緝毒英雄的電視劇,某特戰部隊,有一沒參加過戰爭的大校總是要用理論教訓參加過戰爭的中校,中校理直氣壯的說:你沒打過仗,我打過仗,打仗的事我比你懂。雖然參戰老兵絕大多數都不是軍官,在部隊的時間比起那些將軍來要短得多,參戰老兵卻可以理直氣壯的說:你雖然是將軍,但你沒打過仗,我打過仗。

榮譽有不同,貢獻有大小。所有適用對象同掛一個沒有區分的“光榮之家”光榮牌,沒有體現出榮譽的不同,貢獻的大小,光榮牌就發揮不了她的最大功能。

我們是否可以這樣分類,同樣是“光榮之家”,但用小字加以區分。軍屬家庭的不作說明,表示是現役。烈屬家庭的加上“烈屬”兩字進行說明。普通退役的加上“退役“兩字,參戰退役的加上“參戰退役”,參核退役的加上“參核退役”。有了類別區分,就一目瞭然,能知道是什麼類別的榮譽,能發揮光榮牌的最大能量!這樣做,雖然開始的工作量是大了一點,但是值得的。

大家是支持分類,還是不支持分類,或者說無所謂,歡迎大家留言!我們將大家的觀點綜合以後向國家領導人和退役軍人事務部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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