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的“假离婚”,怎么不算数了?


说好的“假离婚”,怎么不算数了?

说好的“假离婚”,怎么不算数了?

“假离婚”早已不是什么新闻。在有些人眼中婚姻关系的确立和解除,成为获取巨大或本不可得利益的一种手段,这是对婚姻的讽刺,还是对坚定爱的颂扬?是现实太残酷,还是我们太贪婪?会不会出现假戏真做皆大欢喜的局面很难确定,唯一可以确定的是,这是对夫妻关系的重大考验,而不要随便考验人心,更应该是我们的常识。

说好的“假离婚”,怎么不算数了?

近期看到一热点事件:说的是某女与其夫,为了小孩落户的事双方“商量好”先离婚解决户口问题后“再复婚”。于是双方协议离婚,红本换绿本。事情办完后,女方提出复婚遭已有新欢的男方拒绝。女方无奈接受真离婚的现实,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亦遭拒。虽然我们很愤慨,为女方抱不平,但这样的结局在法律的框架内一点也不意外,因为他们离婚在法律上真实有效。复婚和结婚一样,需要双方意思一致,一方不愿意都强求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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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故事其实不够狗血,大概天天都在上演。之所以成为广泛议论的事,因为有槽点,比如该事件当事人是某著名大学博士的身份,冠以“某大博士骗离婚”之类的标题来报道,至少能引起学历与道德的口水仗,然后又会有人出来反对黑某大学,关注的人一多,女方想要对负心汉进行报复的目的一定程度是实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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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文章将该事件称为“现实版的《我不是潘金莲》”,倒是恰如其分。《我不是潘金莲》里女主人公为了多生一个孩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名,如愿取得离婚证。无奈双方“说好的”“假离婚”,最后变成“真离婚”,男方不想和女主人公复婚了。于是女主人公要求法院判其与男方的离婚是假的,并表示当初“假离婚”目的是为了分房,在法院判决无法如愿后就层层上访,当然,最后还是没复婚,因为法律规定不是儿戏。离婚证的效力你希望它真时它真,希望它假时它就假,这确实有点为难离婚证了。为了追求某些利益,将法律的规定视为儿戏,又怎么能期待这个“儿戏”“按你的规则来认真”。毕竟我们都只是自己精神世界的国王,真实世界谁都不是主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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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假离婚”有效力这点大概各类案件的当事人也都知道。有些人离婚就是为了利用离婚带来的真实的法律关系的变更,假的是向国家机关陈述的离婚理由,是自己的“另有所图”罢了。如果离婚的状态一直符合双方的利益,“假离婚”是真是假对于当事人都不重要。只是有人还想回到过去,但对方却在享受现在;有人希望它假,但又有人希望是真。也许一开始“假离婚”就是一方骗取对方换证的说辞,而利益蒙蔽了双眼的当事人已经忘记了法律的严肃性,忘记了世界万物不断变化的规律里也包含着人心,最终只能大闹坚称离婚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只是如果事情回到当初,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名掩饰双方私下达成的真实意图,婚姻登记处一眼看出予以拒绝登记,想必他们也不乐意。真不真,只有当事人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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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些人为了让对方放心地在离婚协议上签字,甚至还私下补充协议,约定满足一定条件就复婚……就这约定,对方居然信了……难道对方反悔不复婚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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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李某结婚后育有一女,后因家事不和登记离婚,同时签订《离婚协议书》交由婚姻登记处备案。该《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女儿由男方抚养,抚养费男方自行承担。共同财产存款均分、房屋归男方、汽车归女方。此后,房子与汽车均作了所有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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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在签署前述《离婚协议书》的同时,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为:因家事不和离婚,离婚后双方会有半年观察期,如家庭和睦,同时(女方)不再发生类似网聊等行为,可以复婚;女方可在原有房屋永久居住,男方不会带女人进家,不准谈恋爱;为了不影响孩子,双方要和平共处;周末一起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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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后,女方自觉表现良好要求复婚遭拒。和最常见的剧情一样,女方不依不饶认为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要求复婚或重新分割财产。虽然双方在签订上述《离婚协议书》的同时还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离婚后双方会有半年观察期,如家庭和睦,同时不再发生类似网聊等行为,可以复婚”可以推断女方受男方所欺骗才同其前往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但是,该《协议》约定了复婚的前提条件,双方是否复婚存在不确定性。其实一开始就可以确定男方没有复婚的诚意,夫妻不合,冷静一下完全不需要用离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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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不论是否另有所图,既然想利用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就该在登记前,先认识到万一假戏真做的结果,按照真做的结果来演这场假戏,才不会人财两空,抱怨人心不古、司法不公。不管离婚的利益多么诱人,不管对方是否白字黑字约定复婚,签署离婚协议的时候,请尊重它的效力,请想起巨大的利益往往伴随巨大的风险。假戏真做或人财两空,这就是签字要准备好的代价和觉悟。

希望不管看过多少尔虞我诈的骗婚、骗离婚闹剧,我们都还相信爱。因为在闹剧里错的不是爱,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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