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借媽1.35億買自家股票 卻被老媽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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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的好,慈母手中線,遊子身上衣。往往最愛兒子的就是母親,不管是小時候買零食玩具,還是長大了買房買車,母親都會盡自己全力去資助兒子。但是最近卻有一對母子因為借錢的糾紛而走上了法庭。

科隆股份(300405,SZ)7月9日發佈的一份公告顯示,公司實際控制人姜豔與蒲澤一的借款合同糾紛已經進入執行階段。蒲澤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交付給姜豔用於抵債。

但是和普通的借款糾紛不同的是,蒲澤一是姜豔的兒子。

7月10日,科隆股份證券部相關人士向記者稱,蒲澤一當初向姜豔借款,參與了公司發行股份募集配套資金的認購,此番姜豔正是討要這筆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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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獲兒子全部持股

根據科隆股份7月9日下午發佈的權益變動書顯示,姜豔持有的公司股份增加。姜豔是公司實際控制人,在上市公司還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權益變動前,其持有公司股份6623.92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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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豔此番股權增加,並非源於通過二級市場增持,而是源於欠款方“抵債”而來。據悉,其與蒲澤一的借款合同糾紛進入執行階段,蒲澤一有向姜豔償還債務的義務。經遼寧省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後裁定,蒲澤一所持科隆股份940.18萬股股份(佔公司總股本的6.17%)用於償還欠姜豔的債務。

通過上述權益變動,姜豔持有的科隆股份股權將增至7564.09萬股,持股比例為49.63%。

表面上看,這場權益變動就是一場借款糾紛導致的股權遷移,但因為蒲澤一不一般的身份,給這場權益變動增添了戲劇色彩。

公開資料顯示,蒲澤一於1986年出生,目前32歲,系姜豔之子,為科隆股份的少東家,公司董事蒲雲軍之侄子。也就是說,身為科隆股份實際控制人的姜豔,因為借款糾紛將自己的兒子起訴了,並“剝奪”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權。這背後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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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借母親1.35億,增持公司股票

以科隆股份7月9日收盤價(8.88元)估算,上述“償債”的股權價值逾8300萬元。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蒲澤一取得這部分股權的成本遠高於此。

2016年,科隆股份通過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在該次重組中,蒲澤一及其堂妹蒲靜依出面參與了配套資金的認購,二人獲得科隆股份的股份數量分別為482.14萬股和35.71萬股,分別占上市公司當時發行後總股本的6.17%和0.46%;認購價格為28元/股,認購金額分別為1.35億元和999.88萬元。

此後歷經科隆股份2016年、2017年度送轉,蒲澤一持股增至940.18萬股,但持股比例依然保持為6.17%。

關於蒲澤一與姜豔的借款糾紛詳情,科隆股份的公告並未細說,徒增了旁觀者的好奇之心。在參與科隆股份配套資金認購時,蒲澤一曾表示,資金來源均為自有資金或合法自籌資金,且均不存在結構化產品。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10日致電科隆股份,公司證券部相關人士表示,蒲澤一當時參與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資金正是來源於向姜豔的借款。

值得一提的是,向蒲澤一討債的人似乎不止一個。科隆股份公告顯示,遼寧省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於3月13日凍結了蒲澤一全部持股。根據上述情況判斷,這應該源於姜豔與蒲澤一的借款合同糾紛所致。一個月後,科隆股份再度宣稱,公司通過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統查詢,蒲澤一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被司法輪候凍結。司法輪候凍結執行人為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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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隆股份證券部相關人士表示,姜豔為第一執行人,所以得到優先執行,對於蒲澤一涉及的其他糾紛,其個人不瞭解。

變相緩解實控人股權質押風險

事實上,姜豔向兒子蒲澤一討債的舉措可謂是一舉兩得:一方面,其搶先一步通過執行拿到蒲澤一持有的公司股份,讓這部分股權始終握在自家人手中;另一方面,此舉也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姜豔個人的股權質押風險。

科隆股份6月27日公告稱,姜豔對其質押的多筆股權進行補充質押。而從盤面上看,科隆股份股價自5月下旬以來有一輪較大跌幅。5月23日~7月9日,公司股價累計下跌超過26%。

科隆股份證券部相關人士表示,“姜總(姜豔)的股權質押暫時沒有什麼風險,加上此番增加的股權,其股權質押比例也沒有那麼高了。”

資料顯示,截至6月27日,姜豔共持有科隆股份股票6623.92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43.46%。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累計被質押5314.56萬股,佔其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80.23%,佔公司總股本的34.87%。在蒲澤一的6.17%股權到手後,姜豔的股權質押比例也下降至70.26%。

不過,記者注意到,此次股權騰挪或將影響姜豔的減持計劃的施行。5月3日,科隆股份披露姜豔等三人的減持計劃。其中,姜豔稱因個人資金需要,擬自減持計劃公告起15個交易日後的6個月內減持不高於586.15萬股公司股份,佔公司總股本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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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證券法》第四十七條,上市公司董監高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被定義為“短線交易”。

深交所官網發佈的“投資者教育問答”顯示,針對上述規定中的“買入和賣出”如何界定,是否包括協議轉讓、司法劃撥、拍賣等問題,深交所回覆稱,根據實踐中的監管案例,《證券法》第四十七條所稱“買入”和“賣出”,並不侷限於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協議轉讓、股權激勵行權等其他方式也可能被視為“買入”和“賣出”行為。

對此,科隆股份證券部相關人士表示,這方面其還需具體諮詢一下深交所。

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則向記者表示,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司法劃轉增加股票後,再實施減持,不能算是短線交易。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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