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律師解讀丨「高鐵座霸」孫赫:渣男也不應被如此「遊街示衆」!

雄律師解讀丨“高鐵座霸”孫赫:渣男也不應被如此“遊街示眾”!

《雄律師精彩案例解讀500篇》


【案情簡介】8月21日上午,從濟南開往北京南站的高鐵G334次列車上,一位乘客發現自己的座位被來自山東臨沂的韓國圓光大學在讀博士孫赫搶先入座,便要求對號入座,但孫赫卻表示沒有誰規定一定要對號入座,予以拒絕,並自始至終沒有回到自己的座位。這個過程被拍成視頻並放到網上。隨後,各種截圖配發各種評論在網上開始流傳,孫赫的照片被公示,個人信息也被洩露。

雄律師解讀丨“高鐵座霸”孫赫:渣男也不應被如此“遊街示眾”!

【雄律師解讀】孫赫因為一個不對號入座舉動,沒有任何辯解,不經過任何審判,剎那間成了全網痛打的對象,被批評,被指責,被辱罵,被踐踏,成了過街老鼠,人人得而誅之,真的是對其所犯過錯恰如其分的處罰嗎?

雄律師認為,事件中,孫赫的照片被不加遮掩的公佈在網上,並隨著其個人信息廣泛流傳,其人格權利,包括肖像權、名譽權,以及個人信息權遭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侵害,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

公民人格權屬於人生來俱有的基本權利,但是對於人格權利的保護卻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而逐漸進步的。社會發展到今天,即使是罪犯也有人格權,20多年前常見的對犯罪分子游街示眾或者其他有辱人格的行為也早已被司法部門明令禁止,可見人格享有被保護的權利不應身份的改變而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施行前適用的《民法通則》對於公民肖像權是這樣規定的:“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可見當時法律對於侵犯肖像權的前提設置為“以營利為目的”,而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總則》則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同時還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可見,新頒佈的《民法總則》對於公民人格權利的保護更加明確和寬泛了,並把對個人信息也明文列入法律保護範圍,特別是《民法總則》中對於肖像權的保護,刪除了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前提,更加適合社會發展中對於公民個人人格保護的需求以及侵犯形式的變化,是人格權司法保護的又一大進步。

所以,連犯罪分子都被依法賦予了人格受到保護的權利,而這起事件中的孫赫,僅僅是因為一個不對號入座的小調皮,便遭受了在網絡上被遊街示眾、人人喊打的懲罰,對他來說不是那麼的公平,他即使是“渣男”,也有自己的人格權,依法應受到保護,不應被如此“遊街示眾”。事實上,孫赫說的也沒錯,鐵路交通運輸方面的法律法規並沒有對乘客購票後“對號入座”進行強制性規定,對號入座更多是散見於一些類似於《文明乘車公約》之類的內部宣傳或乘車指南,不對號入座將承擔什麼法律責任也無從談起。因此高鐵工作人員對於孫赫的佔座行為,也無法採取任何強制措施,這也是符合實際情況的。

最後雄律師要說的是,不加限制的將涉及事件當事人的照片、視頻公佈在網上的行為必須得到遏制,希望立法者引起關注,平臺也要加強審核,否則,我們每一個人都有可能成為受害者。

(雄律師簡介:郭力律師,浙江雄略律師事務所首席負責人、主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