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鄉區公安局行政執法公示(一)

邯鄲市肥鄉區公安局

案件法制審核工作規定

(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公安執法規範化建設的意見》(中辦發[2016]56號),完善執法監督管理體系,強化執法質量管控,進一步規範案件法律審核工作,保證辦案質量,根據《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工作規定》、《河北省公安機關網上執法辦案工作規定(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結合我局公安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案件法律審核,是指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行政案件過程中,採取或作出涉及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執法措施、處理決定前,由法制部門、審核人員(法制員)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事先進行法律審查的制度。

除當場處罰和法律規定的緊急情況外,各級公安機關採取或作出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人身、財產權益的重大執法措施、處理決定,必須經過法律審核,未經審核不得審批。

第三條 案件法律審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審辦分離原則。辦案部門負責偵查辦案,法制部門負責案件法律審核把關。法制部門案件審核機構和人員不承擔辦案任務。

(二)依法審核原則。案件法律審核工作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開展案件法律審核工作,確保審核結果合法、公正、適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影響、干擾法制部門和審核人員依法提出符合真實意思的審核意見。

(三)質效並重原則。辦案部門辦理案件、法制部門審核案件都要堅持質量和效率並重,在依法辦案、嚴格審核的前提下,每個環節都應在法定時限內儘快辦結移交,保證辦案效率。

(四)權責統一原則。負責辦案、審核、審批的人員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案件質量負責,承擔相應責任;發生執法過錯的,應當根據在執法辦案中各自承擔的職責,區別不同情況,分別追究執法辦案人、鑑定人、審核人、審批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條 公安機關辦理的刑事、行政案件,由區局法制部門根據本規定負責法律審核工作。對法制部門審核事項以外的執法措施、處理決定的法律審核工作,由各辦案部門法制員負責。

交警、出入境管理、消防等警種和公安派出所根據法律法規授權以其名義獨立辦理的行政案件,由其法制員負責法律審核工作。

第五條 區局根據辦案數量和案件法律審核工作需要,為法制部門配齊配強案件審核人員,落實場所、經費、裝備等保障措施,保證法制部門和審核人員能夠依法、全面、有效履行案件法律審核職責。

案件法律審核民警應當具備中級以上執法資格和3年以上執法辦案經驗。

第六條 辦理刑事案件,下列事項作出決定前統一由區局法制部門審核:

(一)經濟犯罪案件以及其他易出問題、有爭議案件的立案,不予立案、撤銷案件、終止偵查;

(二)對犯罪嫌疑人採取、變更、解除強制措施,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轉行政處罰;

(三)查封、扣押、凍結、返還較大價值財物;

(四)適用刑事和解,提請申請強制醫療、沒收違法所得;

(五)沒收保證金和對保證人罰款;

(六)市、區公安機關確定的其他需要審核的事項。

第七條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下列執法事項作出決定前統一由區局法制部門審核:

(一)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警告、罰款、行政拘留、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的;

(二)對違法行為人採取收容教育、收容教養、強制隔離戒毒、社區戒毒等行政措施的;

(三)收繳、追繳、沒收較大數額財產的;

(四)市、區公安機關確定的其他需要審核的事項。

第八條 案件法律審核重點審核以下內容:

(一)案件受理、立案、管轄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二)涉案人員基本情況是否已經查明;

(三)定罪量刑的事實是否都有證據證明,據以定案的證據是否均按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是否已排除合理懷疑;

(四)案件性質認定是否準確,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否正確;

(五)案件辦理程序是否合法,採取的強制措施、偵查調查措施、作出的處理決定是否合法、適當、必要;

(六)案件流轉、內部審批、法律文書、案件卷宗是否規範完備。

第九條 案件法律審核依託河北省警綜平臺執法辦案系統,一般採取網上審核的方式進行,必要時可以與書面審核相結合。涉及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可以網下審核。案件審核人員發現的執法問題應當如實告知辦案部門進行整改,辦案部門收到法制部門整改意見後,應當及時進行整改並回饋法制部門。

第十條 案件網上審核審批進度應與實際辦案進度一致、網上審核審批內容應與紙質審核審批內容一致。在案件辦理的各個環節中,已製作、提取的主要案件材料未全部錄入執法辦案系統的,負責審核審批的各級領導、法制部門民警以及各單位法制員不得予以審核、審批。

區局法制部門和公安機關負責人在案件審核、審批時要做到“四不”,即無接處警錄音錄像的案件不予審核、審批,未經辦案單位法制員審核的案件不予審核、審批,在執法場所辦理的案件未在辦案區辦理的不予審核、審批,未在網上流轉的案件不予審核、審批。

第十一條 案件審核審批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將個人數字身份證書委託他人代為操作。

第十二條 對涉嫌非法取證,案情複雜、定性存在較大爭議,僅通過網上審核、書面審核難以準確核實判斷證據的案件,審核人員可以通過調閱審查人員同步錄音錄像資料、向案件當事人當面核實、要求辦案人員說明情況等方式,對取證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調查核實。發現非法證據的,報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定案處理的依據。

第十三條 對重大、疑難、有爭議的案件,辦案部門、法制部門可以提請集體合議。公安機關負責人認為有必要,可以決定集體合議。

集體合議由公安機關負責人主持,辦案部門、法制部門負責人和辦案人員、審核人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參加。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專家、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參加。

集體合議應當形成詳細記錄,如實記錄參加人員的意見。集體合議人員應當客觀、公正、獨立發表意見,提出案件處理建議,並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嚴禁對外洩露案情和集體通案情況。集體合議後,由公安機關負責人作出決定。

第十四條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上級公安機關規定,需要報上級公安機關審批的執法事項,應當經本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審核、報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提交上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審核,報上級公安機關審批人審批。

第十五條 辦案部門提請審核案件應當給法制部門留有必要的審核時間,法制部門應當及時審核。

第十六條 法制部門審核案件後,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處理意見適當、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法律文書完備的,簽署審核同意意見後,報審批人審批;

(二)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需要查清其他違法犯罪問題的,提出補充調查取證意見,將案卷退回辦案部門補充調查,或直接簽署變更意見報審批人審批;

(三)案件定性不準、處理意見不適當、違反法定程序或者相關法律手續、法律文書不完備的,提出糾正處理意見退回辦案部門處理,或直接簽署變更意見報經審批人批准後退回辦案部門依法處理。

辦案部門對法制部門補正意見或糾正意見有異議的,應當與法制部門協商。經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由辦案部門或法制部門報請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健全和完善執法辦案責任制,明確辦案人、審核人、審批人的執法責任。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執法錯誤、發生冤假錯案的,嚴格依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及《河北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等有關規定,分別追究辦案人、審核人和審批人的責任。

第十八條 區局法制部門定期分析研判辦案質量,對存在的執法問題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區局法制大隊負責解釋。

邯鄲市肥鄉區公安局

行政處罰裁決文書公開具體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確保行政處罰裁決文書公開規範、及時,根據有關規定,並結合我局公安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廳燕趙警民通執法公開辦事大廳“陽光警務執法辦案查詢系統”設立河北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決文書公開平臺,我局統一在該平臺發佈已作出的行政處罰裁決文書。

交管系統、消防系統、邊防系統作出的行政處罰裁決文書在本警種系統的省級門戶網站搭建平臺予以公開。

第三條 發佈行政處罰裁決文書,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及時、規範、真實;

(二)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處罰適當、格式規範。

第四條 在河北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決文書公開平臺發佈行政處罰裁決文書實行誰辦案誰製作,誰製作誰公開,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行政處罰裁決文書應當發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二)當事人涉及未成年人的;

(三)涉及外國人違法的;

(四)涉及易引起社會恐慌或者影響社會穩定、民族團結的;

(五)以調解或和解方式結案的;

(六)其他不宜在互聯網公佈的。

第六條 發佈行政處罰裁決文書時,為方便查詢檢索,文書名稱格式統一以“法律文書編號+文書種類”命名,公佈文書名稱格式表述為“XX公(X)行罰決字〔201X〕X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七條 發佈行政處罰裁決文書時,應當對文書中的相關內容進行技術處理,方法如下:

(一)文書內容中的人名只保留姓氏,名字以**替代,如“張**”、“王**”等。同一文書中姓氏有重複的以“張*甲”、“張*乙”等形式替代。

出生日期一律以****年**月**日形式替代。

身份證號碼一律不予表述。

(二)文書內容中的縣級(城市區級)行政區劃以下的具體戶籍地、住所地和單位地址等統一模糊處理,如“石家莊市橋西區**路**號**小區**號樓**單元**室”或“定州市**鎮**村**組**號”。

(三)文書內容中的手機、座機、QQ、微信和微博等通訊號碼以及銀行賬號等個人數據信息統一模糊處理,以**替代。

(四)文書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信息統一模糊處理,以**替代。

(五)文書中其他不宜公開的內容和信息統一模糊處理,以**替代。

第八條 發佈行政處罰裁決文書實行審批制,按照行政處罰裁決文書籤發權限辦理。在行政處罰裁決文書送達後七日內,由辦案單位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要求完成技術處理,並書面報請所屬級區以上公安機關主管領導審批後,上傳至河北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決文書公開平臺予以發佈。

第九條 辦案單位在行政處罰裁決文書公開平臺發佈行政處罰裁決文書後,對其不得修改、刪除或者更換;確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修改、刪除或者更換的,應當辦理相關呈請手續,由區級以上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審查並報請主管局領導審批後,予以修改、刪除或者更換。

第十條 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負責本級行政處罰裁決文書公開平臺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指導、監督和檢查行政處罰裁決文書的公開、上傳工作;

(二)發現發佈的行政處罰裁決文書存在錯誤或者技術處理不當等問題,及時協調有關部門予以處理;

(三)對行政處罰裁決文書公開工作進行考核。

第十一條 辦案單位發佈的行政處罰裁決文書,其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對不按規定錄入相關信息導致無法查詢的以及在行政處罰裁決文書公開平臺中錄入錯誤信息造成影響的,將嚴肅追究責任人、責任領導的相關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區局法制大隊負責解釋。

邯鄲市肥鄉區公安局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具體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建設,規範行政執法程序,促進行政執法機關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具體辦法。

第二條本具體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是指以區局或區局有關所隊名義,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行政行為。

第三條本具體辦法所稱全過程記錄,是指公安機關及其執法人員通過文字、音像等記錄方式,對執法程序啟動、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歸檔管理等行政執法整個過程進行跟蹤記錄的活動。

文字記錄方式包括向當事人出具的行政執法文書、調查取證相關文書、鑑定意見、專家論證報告、聽證報告、內部程序審批表、送達回證等書面記錄。

音像記錄方式包括採用照相、錄音、錄像、視頻監控等方式進行的記錄。

文字與音像記錄方式可同時使用,也可分別使用。本辦法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第四條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應堅持合法、客觀、公正的原則。

行政執法機關及執法人員應根據行政執法行為的性質、種類、現場、階段不同,採取合法、適當、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對執法全過程實施記錄。

第五條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設成果,逐步實現在執法辦案系統中全過程進行文字、音像記錄,提高執法效率和規範化水平。

第六條 區局法制大隊負責我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

區局後勤保障室根據執法需要負責配備相應的音像記錄設備。

第二章程序啟動的記錄

第七條公安機關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辦理的事項,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申請登記、口頭申請、受理或不予受理、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中的錯誤、出具書面憑證或回執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等予以記錄。

公安機關可在受理地點安裝視頻監控系統,實時記錄受理、辦理過程。

第八條公安機關依職權啟動一般程序行政執法的,由執法人員在執法辦案系統填寫受案登記表,報本機關負責人批准。

受案登記表應載明案件來源、當事人基本情況、承辦人意見、承辦機構意見或負責人意見。其中重大行政執法行為還應載明行政執法機關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意見。

第九條公安機關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違法行為投訴、舉報的,需要查處的,及時啟動執法程序,並進行相應記錄;對實名投訴、舉報,經審查不啟動行政執法程序的,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告知投訴人、舉報人,並將相關情況作書面記錄。

第三章調查與取證的記錄

第十條行政執法人員應在相關詢問筆錄中對詢問人員數量、姓名、執法證件編號及出示情況進行文字記錄,並由當事人或有關在場人員簽字或蓋章。

第十一條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對告知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申請回避、聽證等權利的方式應進行記錄。

第十二條調查、取證可採取以下方式進行文字記錄:

(一)詢問當事人或證人,應制作詢問筆錄等文書;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書證、物證的,應制作調取證據通知書、證據登記保存清單等文書;

(三)現場檢查(勘驗)等,應制作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等文書;

(四)抽樣的,應制作抽查取樣通知書及物品清單等文書;

(五)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應制作權利告知書、陳述申辯筆錄等文書;

(六)舉行聽證會的,應依照聽證的規定製作聽證全過程記錄文書;

(七)指定或委託法定的鑑定機構出具鑑定意見的,鑑定機構應出具鑑定意見書等文書;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調查方式。

上述文書均應由行政執法人員、行政相對人及有關人員簽字或蓋章。

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拒絕接受調查和提供證據的,行政執法人員應進行記錄。

第十三條行政執法機關採取現場檢查(勘驗)、抽樣調查和聽證取證方式的,應同時進行音像記錄,不適宜音像記錄的除外。採取其他調查取證方式的,可根據執法需要進行音像記錄。

第十四條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行政執法機關採取證據保全措施的,應記錄以下事項:

(一)證據保全的啟動理由;

(二)證據保全的具體標的;

(三)證據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法定文書、複製、音像、鑑定、勘驗、製作詢問筆錄等。

第十五條具有行政強制權的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場所、設施或財物,扣押財物,凍結存款、匯款等行政強制措施的,應通過製作法定文書的方式進行文字記錄。

依法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場所、設施或財物,扣押財物的,還應同時進行音像記錄。

第四章審查與決定的記錄

第十六條草擬行政執法決定時的文字記錄應載明起草人、起草機構審查人、決定形成的法律依據、證據材料、應考慮的有關因素等。

第十七條法制機構審查文字記錄應載明法制機構審查人員、審查意見和建議。

第十八條組織專家論證的,應制作專家論證會議紀要或專家意見書。

第十九條集體討論應制作集體討論記錄或會議紀要。

第二十條負責人審批記錄包括負責人簽署意見、負責人簽名。

第二十一條行政執法決定文書應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說明執法處理決定的理由,語言要簡明準確。

第二十二條適用簡易程序的,應記錄以下內容:

(一)適用簡易程序的事實依據、法律依據的具體條件;

(二)實施簡易程序的程序步驟及法定文書;

(三)當事人陳述、申辯的記錄;

(四)對當事人陳述、申辯內容的複核及處理,是否採納的理由;

(五)依法向所屬行政機關備案的內容;

(六)對符合當場收繳罰款情況的實施過程;

(七)其他依法記錄的內容。

對容易引起行政爭議的簡易程序執法行為,行政執法機關應採用適當方式進行音像記錄。

第五章送達與執行的記錄

第二十三條直接送達行政執法文書,由送達人、受送達人或符合法定條件的簽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蓋章。

第二十四條郵寄送達行政執法文書應用掛號信或特快專遞,留存郵寄送達的登記、付郵憑證和回執。

第二十五條留置送達方式應符合法定形式,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把執法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音像記錄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

第二十六條依法採用委託、轉交等方式送達行政執法文書的,應記錄委託、轉交原因,由送達人、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蓋章。

第二十七條公告送達應重點記錄已經採用其他方式均無法送達的情況以及公告送達的方式和載體,留存書面公告,以適當方式進行音像記錄,並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第二十八條行政執法機關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後,應對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的情況進行文字記錄。

依法應責令改正的,應按期對改正情況進行核查並進行文字記錄,可根據執法需要進行音像記錄。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執法決定需要強制執行的,行政執法機關應在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或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前,按照法定形式製作催告書並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的,應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中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行政執法機關對陳述、申辯內容複核及處理意見進行記錄。

第三十條經催告,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執法決定,依法採取以下強制執行方式的,應制作相應文書進行文字記錄:

(一)加處罰款或滯納金;

(二)拍賣或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財物;

(三)代履行;

(四)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採取有關強制執行的,應同時進行音像記錄。

第三十一條沒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催告後,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應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相關文書、強制執行結果等全過程進行記錄。

第六章執法記錄的管理與使用

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應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案卷。

公安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行為終結之日起30日內(法律、法規、規章有具體要求的,從其規定),應將行政執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記錄資料,形成相應案卷,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規定歸檔、保存。

音像記錄製作完成後,行政執法人員不得自行保管,應在24小時內按要求將信息儲存至執法信息系統或本單位專用存儲器。

第三十三條公安機關建立健全執法全過程記錄管理與使用制度,明確專門人員負責對全過程記錄文字和音像資料的歸檔、保存和使用。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根據需要申請複製相關執法全過程記錄信息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同意,可複製使用,依法應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執法記錄信息,應嚴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關規定和權限進行管理。

第七章監督與責任

第三十六條區局將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實施情況納入執法質量評議考核。

第三十七條實施執法全過程記錄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製作或不按要求製作執法全過程記錄的;

(二)違反規定洩露執法記錄信息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故意毀損,隨意刪除、修改執法全過程中文字或音像記錄信息的;

(四)不按規定儲存或維護致使執法記錄損毀、丟失,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其他違反執法全過程記錄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辦理行政執法事項,逐步健全內部工作程序,充分利用執法辦案系統,全程記錄內部審批流程,明確承辦人、審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執法的依據、條件和程序,由承辦人提出意見和理由,經審核人審核後,由批准人批准。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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