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黃昏戀」遭悔婚 索要財物獲支持

湖南法院網訊 隨著老齡化社會的到來,考慮到晚年生活更需要另一半的照顧與陪伴,越來越多單身老人開始接受“黃昏戀”,然而,由於涉及財產、子女和世俗觀念等種種複雜因素,許多“黃昏戀”往往容易產生感情糾葛。近日,桂陽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特殊的婚約財產糾紛案件。

楊某是一名退休職工,現年已78歲(已離婚),曾某43歲(已離婚)從事婚姻介紹事宜。兩人在曾某的婚姻介紹所相識戀愛。

2016年12月12日,經楊某之子在場同意,楊某與曾某簽訂了一份“夫妻協議”,約定男方楊某的工資卡交由女方曾某管理守家,共同開支;男方楊某現有住房,在男女雙方結婚以後,在楊某百年歸壽後,此套住房歸女方曾某免費居住直至其百年歸壽。當日,楊某將其退休工資卡及銀行存款現金5萬元交付曾某,曾某收取後立下字據,若女方反悔需將定婚金5萬元退回楊某。

隨後,楊某、曾某同居生活。2017年1月,楊某認為曾某對其不關心、不照顧便將工資卡掛失(收回),工資卡中的3500元已由曾某支取。為此,楊某提出要求與曾某到婚姻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曾某未同意。楊某要求曾某退還5萬元定婚金,遭到曾某拒絕。無奈之下,楊某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合法夫妻,是指根據《婚姻法》規定取得結婚證,即確定夫妻關係。本案中原、被告未依法登記取得結婚證,不屬於夫妻關係,雙方於2016年12月12日簽訂的“夫妻協議”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該協議對原、被告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經原告催促與被告登記結婚,被告未與原告登記結婚,屬於被告違約。由於原告年事已高,且身體疾病在身,被告收取原告多年的養老積蓄5萬元存款,將給原告造成生活、就醫等方面的實際困難。法院遂依法判決原告楊某與被告曾某簽訂的“夫妻協議”無效,被告曾某返還原告楊某人民幣5萬元。

法官提醒,戀愛中贈與財物要理智,雙方確定婚約後,應及時辦理結婚登記,從法律上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特別是老人如選擇再婚,婚前要做好雙方婚後生活、財產等方面的約定或協議,進行婚前財產公證並履行合法婚姻登記手續,減少和杜絕以後的隱患和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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