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西宁取消197项办事创业等证明事项(附目录)

西宁市范围内取消的197项

基层开具

涉及群众办事创业证明事项目录

西宁市范围内取消的基层开具涉及群众办事创业证明事项目录(197项)
西宁市落实省政府决定取消证明事项目录(177项)
序号主管部门证明名称开具单位要求开具部门证明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1教育部门高考借读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教育部门我省在外地借读学生回省参加高考,由就读学校出具学籍证明。
2大学生救助申请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学校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3学生辍学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学校查看学籍。
4入学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学校查看学籍。
5专升本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学校查看专科毕业证书。
6参加高考证明(居住)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学校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7社区常住人口高考审核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学校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8
社区常住人口居住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学校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9无传染病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学校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10父母是否有违法违纪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学校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11子女医保缴费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西宁地区小学、幼儿园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12单亲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学校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13无固定工作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学校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14居住无产权证明社区学校
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15门牌证明社区学校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16未婚证明社区大学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17外伤证明社区学校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18
减免学费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学校以扶贫部门确定的建档立卡户或民政部门开具的低保证为依据认定贫困家庭学生。
19教育部门常住人口贫困家庭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学校以扶贫部门确定的建档立卡户或民政部门开具的低保证为依据认定贫困家庭学生。
20常住人口贫困学生申请助学金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学校以扶贫部门确定的建档立卡户或民政部门开具的低保证为依据认定贫困家庭学生。
21为申请各类救助、补助的困难家庭出具的经济贫困证明、低保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学校以扶贫部门确定的建档立卡户或民政部门开具的低保证为依据认定贫困家庭学生。
22外省学生转入我省就读在校学生证明社区、学校教育部门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23就读证明社区、学校教育部门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24户籍证明和基本情况证明社区学校凭户口本或房产证明办理。
25学生无效劝返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学校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26个体户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学校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27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教育部门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28公安部门落户(新生儿、未婚先孕新生儿)、分户、并户、立户、变更(户主、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住址)注销、户籍转移、农转非、非转农户口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公安部门
①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如因户内分家、子女婚姻状况变化等原因需要分户的,要求分户者(年满18周岁)必须符合不再与户主共同居住一处,且有合法固定住所(有本人房屋所有权证或在本人宅基地上建有房屋的)允许其分户。需要乡镇政府在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栏目确认盖章或根据实际情况出具证明。

29同一人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公安部门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30公安部门常住人口居住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公安部门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31户口本、身份证丢失补办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公安部门户主持居民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领补办户口簿;身份证由本人申领补办。
32出生地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公安部门凭出生医学证明、出生住院期间病历档案等医学文书、或者社区民警调查材料。
33朝觐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公安部门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34门牌号户主地址变更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公安部门凭民政部门地名使用证办理地址登记。
35超生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公安部门政策外生育人员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办理出生落户。
36死亡证明(在家、土葬)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公安部门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二)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37出生证明(在家、在医院)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公安部门凭出生医学证明、出生住院期间病历档案等医学文书、或者社区民警调查材料办理新生儿落户。
38港澳台旅游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公安部门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39租住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车管所、派出所凭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办理居住证。
40
无固定工作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公安部门(派出所)、异地公安部门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41有无车辆证明社区车管所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42户籍证明社区保安公司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由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
43挂牌证明 社区车管所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44出境旅游、出国无犯罪记录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公安部门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45民政部门留守儿童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民政部门可通过留守儿童信息系统查询,不需要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46临时救助申请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民政部门现行政策规定,申请临时救助程序中不需开具证明。
47老年人认证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民政部门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可由居民身份证代替老年人认证。
48身边无子女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民政部门由要求开具证明的相关部门负责调查。
49委托办理高龄补贴事项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民政部门持高龄老人本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办理。
50事实婚姻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民政部门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51丧偶一方是否再婚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民政部门查询婚姻档案或婚姻系统信息。
52死亡证明(在家、土葬)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火葬场根据国卫规划〔2013〕57号和青卫规划〔2014〕6号规定,家中、养老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者由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或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
53夫妻关系证明社区民政部门持户口本或结婚证认证。
54参观证明社区西路军纪念馆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55无收入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民政部门
查询个人征信系统信息。
56公租房、廉租房申请证明社区民政部门以房产部门开具证明为依据。
57亲子关系证明社区异地社区由公安部门或本人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58居住表现良好证明社区异地社区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59低收入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民政部门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60为申请各类救助、补助的困难家庭出具的经济贫困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民政部门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61低保证明、未享受低保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民政部门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62 司法部门亲属关系证明社区女子监狱《罪犯会见通信规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再由社区出具“姐妹关系证明”,而由镇政府、村委会、社区派出所出具相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63精神病史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司法鉴定部门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64有无儿女或其他兄弟姐妹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公证处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与民政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65常住人口贫困家庭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公证处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与民政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66财产继承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公证处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与民政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67亲属关系、家庭成员情况证明(夫妻关系、亲子关系等)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公证处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与民政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68居住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司法局凭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办理。
6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凭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低保证、残疾证等证明之一即可认定。
70边境务工无犯罪记录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如有边境省份的人社部门要求开具公民无犯罪记录,应由公民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开具。
71参加社会保险姓名录入变更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社会保险服务局如属于录入错误,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办理;如姓名发生更改,需出具公安部门开具的姓名变更证明。
72参保人去世家属办理停保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社会保险服务局提供医学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即可办理。
73异地医疗费报销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社会保险服务局可提供参保单位相关证明及医疗费报销相关资料,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74参加社保缴费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社会保险服务局取消后此类证明由社会保险服务局开具。
75退休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社会保险服务局取消后此类证明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具。
76办理病退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社会保险服务局取消后此类证明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具。
77社保卡丢失补办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社会保险服务局可挂失后凭个人身份证直接补办。
7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社会保险服务局取消后此类证明由社会保险服务局开具。
79 申请公益性工资全额发放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就业局取消后按低保申领程序进行办理。
80办理失业证时出具未婚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就业局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81待业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就业局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82计算机培训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就业局根据本人持有的计算机培训证件认定。
83零就业家庭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就业局家庭成员持就业创业证和户口本认定。
84下岗职工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就业局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后,根据最新就业、失业状态认定。
85未在辖区享受低保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就业局凭民政部门核发低保证认定。
86更换医保卡证明社区社会保险服务局凭公民个人身份证直接更换。
87亲属关系、家庭成员情况证明(夫妻关系、亲子关系等)社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可用公民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替代。
88丧失劳动能力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社会保险服务局
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认定。
89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社会保险服务局无需开具证明,按程序申报。
90居住证明社区劳动鉴定委员会无需开具证明,按程序申报。
91三江源地区农牧民自主创业补助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就业局无需开具证明,按程序申报。
92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及收入证明社区、企业社会保险服务局无需开具证明,按程序申报。
93查询档案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社部门加强个人信息涉密管理工作,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即可查询。
94住院转院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社会保险服务局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95外伤调查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社会保险服务局以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为依据。
96意外受伤证明(摔伤、眼伤等)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社会保险服务局以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为依据。
9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死亡证明(在家、土葬)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社会保险服务局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卫规划发〔2013〕57号)规定,家中、养老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者由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或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
98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设资料用费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99房屋改造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凡申请享受政府住房补助政策的建房户,符合条件的改造户按照审批程序批准后列入当年改造计划内,其住房改造信息登陆《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信息系统》查询。
100危房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危房证明”,凡属于危房并申请享受政府住房补助政策的农牧户,其提交的申请信息由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相关人员对其申报信息进行入户核实,无需开具证明。
101房产证丢失补办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102首套房证明住建局房管所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103单身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房管所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104家庭收入(无收入)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房管所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105减暖气费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燃气公司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106选民参选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拆迁办公室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107房屋产权证明社区房产局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108同一地址证明社区房产局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109居住证明社区燃气公司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110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亲属关系、家庭成员情况证明(夫妻关系、亲子关系等)社区燃气公司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111公租房证明社区天然气公司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112办理房产时提供“地名证”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房管所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113亲属关系、家庭成员情况证明(夫妻关系、亲子关系等)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房产局在办理房产证时,凭“户口本”、“结婚证”办理。
114低保证明社区公租房营运中心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115未申请公租房证明社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116 卫生计生部门烧伤、外伤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医院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117住院押金条不慎丢失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医院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118居民二次或多次手术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医院、公安交警部门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119 妇女放环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卫生计生部门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120白内障免费复明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医院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121疾病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医院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122初婚未孕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卫生计生部门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123租住、暂住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医院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124押金证明社区医院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125同一人证明社区医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126超生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卫生计生部门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127初婚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卫生计生部门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128再生育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卫生计生部门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129
卫生计生部门允许医疗机构做引流产手术证明社区卫生计生部门凭各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允许医疗机构做引流产手术证明办理。
130未婚证明县级民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通过查询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办理。
131出生证明(在医疗机构外出生)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卫生计生部门凭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乡卫生院出具的出生证明办理。
132预防接种证明社区卫生计生部门凭县级疾控机构出具的预防接种证明办理。
133工商部门居住证明社区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134贫困证明社区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135 人民法院人户分离证明社区法院当事人提交户口薄、居住证、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等并由法院调查核实。
136亲属关系、家庭成员情况证明(夫妻关系、亲子关系等)社区法院当事人提交户口薄、结婚证、收养登记证、亲属关系证明(公安机关出具)、亲缘关系鉴定等由法院调查核实。
137未参加社会保险证明社区法院社会保险信息全国联网后逐步取消。
138调解证明社区法院当事人提交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文书或调解记录并由人民法院调查核实。
139重病证明社区法院当事人提交医院重大疾病证明、诊断证明和病历等并由法院调查核实。
140妇联因病致困证明社区、村委会妇联患者家庭是低保户或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户,以低保证或建档立卡证为依据,不需村委会或社区开具证明。若无两证,则需村委会开具因病致困给予救助证明,作为申请救助依据。
141红十字会贫困证明社区红十字会以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为依据。
142残联残疾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残联以残疾人证为准。
143残疾证丢失补办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残联无需证明,按程序直接办理。
144残联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残联以青海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县级民政部门提供的低收入家庭证明材料为准。
145无收入证明社区残联无需证明,按文件规定办理。
146暂时失联证明社区残联无需证明,按文件规定办理。
147贫困证明社区残联无需证明,按文件规定办理。
148国税部门未就业证明社区国税局持就业服务机构开具的就业创业证办理。
149工会为申请各类救助、补助的困难家庭出具的经济贫困证明、低保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工会由相关工会自行调查或到民政部门查询。
150工资收入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工会由相关工会自行调查或到民政部门查询。
151贫困证明社区工会由相关工会自行调查或到民政部门查询。
152银行监管部门单身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银行个人贷款发放时通过查询个人征信记录了解情况及由贷款人出具未婚声明。
153同一人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银行依据各家银行个人金融业务操作规程修订后的内容,客户证件变更须公安机关上门方式核实确认。
154贷款居住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银行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155开办公司、企业、商铺证明工商所银行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156 贷款证明(是否偿还能力)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银行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157购房证明住建局银行由房产证或有法律效力的购房合同替代。
158大学生生源地贷款出具证明或盖章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银行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159用于贷款抵押的资产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
银行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160房产交易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银行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161房屋户主证明住建局银行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162银行监管部门银行卡、存折丢失补办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银行
根据《储蓄业务管理办法》、《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个人存款凭证挂失及密码重置业务,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163居住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银行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164无房证明(退役军人)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银行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165无固定工作证明社区工商银行工会 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166保险监管部门死亡证明(在家、土葬)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保险公司申请被保险人死亡给付金时,申请人向保险公司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167同一人证明社区保险公司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168电力公司拉电证明
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电力公司1.居民用电办理用电、更名、变更用电及销户时,业务办理受理人只需要提供身份证、房产证即可办理相关业务。2.非居民客户办理用电时,只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项目批复文件办理。
169缴纳房租费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电力公司
170交电费(地址、户主)变更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电力公司
171用电变更证明社区
供电所
172申请公用表证明社区供电所
173房产证明社区供电局
174撤销用电证明社区供电局
175电表损坏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电力公司用户电能表损坏后,需及时告知所在地供电公司,由供电公司安排工作人员开展现场检查,并与用户确认电量退补事宜,待用户办理换表手续后更换电表。
176安装电表证明社区供电所电能表为供电企业资产,客户申请用电后,由供电企业免费安装。
177电信公司电话机损坏证明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电信公司用户拨打10000号客服进行报修申告,不再要求提供相关证明。
「便民」西宁取消197项办事创业等证明事项(附目录)

为解决烦扰群众的各种“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问题,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基层开具涉及群众办事创业证明的决定》要求,西宁市开展了“减证便民”行动,在全市范围内取消了197项基层开具涉及群众办事创业证明事项,为群众办事减轻压力。

记者从西宁市政府获悉,此次取消的办事创业证明事项中,包括了落实省政府取消的证明事项177项,市级再次梳理取消证明事项20项。如教育部门取消了高考借读证明、大学生救助申请证明、学生辍学证明、入学证明、专升本证明、参加高考证明(居住)、社区常住人口高考审核证明、社区常住人口居住证明等27项;涉及在公安部门开具的证明,如常住人口居住证明、户口本、身份证丢失补办证明、出生地证明、朝觐证明、门牌号户主地址变更证明、超生证明等17项;同时,还有涉及民政、司法、社保、住建、卫生、工商、妇联、残联、工会等,取消的证明中,数十种证明都是市民日常办事需要办理的证明。据了解,日常办理证明中不乏有一些不合理的证明,比如证明“我是我”“证明‘证明’是真的”“在家中不慎摔伤”等“奇葩”证明。“减证便民”行动不仅方便了群众办事,也为村委和社区减了负。

下一步,西宁市将严格按照《西宁市范围内取消的197项基层开具涉及群众办事创业证明事项目录》中确定的方式办理,及时修订相关文件、调整办事方式,并通过办事大厅告知、门户网站公布等方式及时公布新的办事流程,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便民」西宁取消197项办事创业等证明事项(附目录)
「便民」西宁取消197项办事创业等证明事项(附目录)

监制 | 刘昌瑛

来源 |西宁晚报

「便民」西宁取消197项办事创业等证明事项(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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