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發布通知:房企未取得預售證不得開放銷售場所

鄭州市昨日發佈《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依法查處商品房違法預售行為的通告》,《通告》要求,房企未取得預售證不得開放銷售場所,不得以任何形式銷售、收取預售款;房企取得預售證後,應在銷售場所公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不動產權證》(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預售證》以及商品房合同示範文本等;取得預售證後10天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準售房源及每套房屋價格。通知還要求,企業優惠活動,應當在銷售現場明示;取得預售證後,應及時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登記預售樓盤信息,在售樓部明顯位置張貼不拒絕購房人使用公積金貸款的承諾書。


郑州发布通知:房企未取得预售证不得开放销售场所
郑州发布通知:房企未取得预售证不得开放销售场所​​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