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修福 依照《地方組織法》設置「祕密寫票處」的兩點思考

立法思考

選舉法第三十九規定,在選舉各級人大代表時“應當設有秘密寫票處”;但是,對於人代會選舉地方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相關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有人認為,為了保障人大代表更好行使選舉權,選舉地方國家機關領導人員也應當設置秘密寫票處;也有人認為,法律只規定選舉代表時必須設置秘密寫票處,選舉地方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可以不設置秘密寫票處。

滕修福 依照《地方組織法》設置“秘密寫票處”的兩點思考

滕修福 依照《地方組織法》設置“秘密寫票處”的兩點思考

小編認為,設置秘密寫票處已經寫入全國人大議事規則和選舉法,下一步應該適時將其寫入地方組織法。

關於設置“秘密寫票處”

早在1989年4月4日七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六條第二款就明確規定:“大會全體會議選舉或者表決任命案的時候,設秘密寫票處。”

2010年3月14日,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對選舉法進行第五次修正,在“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一律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條款(現第三十九條)之後,增加規定:“選舉時應當設有秘密寫票處。”

滕修福 依照《地方組織法》設置“秘密寫票處”的兩點思考

滕修福 依照《地方組織法》設置“秘密寫票處”的兩點思考

至此,按國家立法規定,不僅全國人大選舉和表決任命案要依法設置秘密寫票處,各級人大代表選舉也要設置秘密寫票處。

然而,地方各級人代會選舉國家機關組成人員是否設置秘密寫票處,由於地方組織法沒有規定,少有地方人大議事規則明確要設置秘密寫票處。

關於“無記名投票方式”

地方組織法第二十三條明確了選舉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

所謂無記名投票,亦稱秘密投票,有利於保障投票人免受外界干擾,無後顧之憂地表達自己的選舉意願,使選舉結果更加真實、客觀。

全國人大議事規則和選舉法明確無記名投票要設置秘密寫票處,就是為了更好地落實無記名投票這一秘密性原則。也就是說,設立秘密寫票處是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的題中之意。

小編髮現,在今年3月召開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選舉和表決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的投票時,專門在票箱口設置了一塊遮擋板,其目的也是在於落實無記名投票方式的秘密性原則。

滕修福 依照《地方組織法》設置“秘密寫票處”的兩點思考

滕修福 依照《地方組織法》設置“秘密寫票處”的兩點思考

由此可見,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在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和表決時,應當設置秘密寫票處和投票遮擋板,最大限度遵循和落實無記名投票這一秘密性原則。

小編建議:一是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議事規則再次修正時,應當將設置秘密寫票處寫入議事規則之中;二是地方組織法再次修正時,有必要在第二十三條“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之後,加入“選舉時應當設有秘密寫票處”。

如此,設置秘密寫票處有規可循、有法必依。

(立法網新媒體中心 滕修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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