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官網上客觀陳述馳名商標獲得事實,不構成馳名商標的宣傳!

獲得馳名商標好處多

馳名商標是指為國內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曾幾何時獲得馳名商標認定可以獲得各級政府的獎勵,金額超過100萬元之巨,並可帶來其它的營銷效應,所以被認定為馳名商標曾一度成為企業日思夜想的事情,各大企業也是通過各種手段,或正當或不正當的方式試圖獲得馳名商標。時至今日仍然如此,因為在馳名商標上所承載的效應仍揮之不去,在項目申報、維權、活動評比、商標無效或復異中,獲得馳名商標的企業仍具有顯著優勢。

馳名商標非榮譽,不得進行宣傳

2013年,全國人大常委員會修訂商標法,決定對馳名商標的宣傳行為予以禁止。在修法中【商標法第十四條】明確禁止生產者、經營者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一時起,關於馳名商標不能宣傳使用的討論甚暄塵上,而隨之工商等行政執法機關也加強了執法力度,按照【商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一旦發現有企業進行馳名商標宣傳的,即責令改正,並處罰10萬元。

在官網上客觀陳述馳名商標獲得事實,不構成馳名商標的宣傳!

獲得馳名商標但不能宣傳,這讓很多企業著實難以理解,曾經一度熱捧的馳名商標驟有降溫之勢。其實修法之所以限定禁止將馳名商標進行宣傳是因為在法律界的視角里,馳名商標並不是一項榮譽,而僅代表著一種事實狀態的確認,既然不是榮譽那麼如果企業當之為宣傳,即背後的確認機關儼然成為了企業的背書機關,一旦出現質量問題,政府信譽與威信將受到極大挑戰!正當修法前的三鹿奶粉廣為宣傳的馳名商標所帶來的負面影響使法律界認為馳名商標的宣傳風應當殺住,否則不利於健康市場競爭秩序的形成。馳名商標應當橋歸橋,路歸歸,即使認定了,也只能在限定的範圍內發揮作用。

隨著各類配套法律及條例的實施,馳名商標宣傳之風也確實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有的企業仍試圖走險也相繼被執法機構查處並予處罰。一時間馳名商標不能宣傳,不能使用已漸成共識。可是馳名商標被認定後真的沒有了使用空間嗎?

客觀陳述馳名商標事實並不違法

2016年,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請示“企業在自建網站上使用馳名商標字樣是否違反了商標管理規定”。在這一則的批覆中,商標局認業企業客觀陳述馳名商標獲得擴大保護記錄的事實,沒有突出使用“馳名商標字樣”行為的,不屬於違法商標法的第十四條的違法行為。但商標局同時也提出,馳名商標並不是一項榮譽的批比,企業以之視為榮譽進行宣傳並突出使用或用以宣傳企業推銷產品或服務的,則屬於不合理使用,構成商標合用違法行為。

在官網上客觀陳述馳名商標獲得事實,不構成馳名商標的宣傳!

因此按照批覆的說法,在官網大事記上,或者推之為交易合同內客觀陳述商標屬馳名商標並列明認定來源及文件編號,這種方式並不當然構成違法。

如何區分展示與宣傳是關鍵!

通過上則批覆,我們可以看到,馳名商標字樣一定程度上可以使用,如在官網上客觀陳述獲得保護事實,但不得用於榮譽宣傳或產品/服務的推銷。但這也有模糊地帶,但怎麼界定是客觀使用還是當作榮譽使用?這一問題仍然頗受困擾。

比如企業在其官網上將獲得馳名商標列為企業大事記到底是一種客觀使用還是一種榮譽宣傳行為?從企業行為角度講,所有的實力展示信息都是一種宣傳,無疑獲馳名商標認定也是一種實力展示,企業展示的意圖也是非常明顯,即通過展示宣傳獲得馳名商標的事實,歸根結底還是一種宣傳。

那如何區分客觀展示與宣傳就成了“馳名商標”能否使用在諸如官網上的關鍵了!

正如上所說,企業的任何信息展示本質上都是一種宣傳行為,客觀陳述馳名商標雖然也有宣傳的意圖,但從本質上來說,其是複述馳名商標認定的的事實,且在市場宣傳過程中其並不特意單獨出現,也不進行榮譽性的單獨宣傳,且對出現的媒介進行了限制,並不與特定的產品或服務一同出現或單獨突出“馳名商標”字樣,其某處出現意在讓公眾也解其商標發展過程,因此,此種使用具有合理性,不宜將其視為對馳名商標的宣傳。

將馳名商標做成展板或LED顯示等,仍屬禁止之列

將馳名商標做成展板或進行LED、車輛貼身廣告等載體顯示,仍屬於直接將馳名商標進行宣傳的行為,其意在通過馳名商標字體的展示向外界透露企業的競爭優勢,此行為視為對馳名商標進行了榮譽宣傳,違反了競爭秩序,應屬禁止之列。

將馳名商標進行宣傳使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10萬元罰款。此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既可以是宣傳行為的發現地,也或以是商標權的企業所在地,一地處罰並不能排斥另一地工商機關的處罰。因此,在使用馳名商標時還應當謹慎為好,免得因濫用造成處罰造成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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