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建築裝修施工資質,合同無效!違約無法追責!

建築的設計、裝修施工是一門專業性很強的技術領域,因此,為了保障建築的質量、人員的安全,我國《建築法》對該領域實施許可准入制度。《建築法》第26條規定“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依法持有資質證書,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出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它建築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它單位或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或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由此可見,我國法律(1)禁止無資質證書承攬工程,(2)也禁止超越證書等級承攬、(3)更禁止借他人或出借給他人資質證書承攬工程。

無建築裝修施工資質,合同無效!違約無法追責!

如果施工人無設計或施工資質證書,但對方發生了違約如何處理呢?司法機關是否可以直接適用雙方約定的違約責任進行裁判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建築施工合同無效。

無建築裝修施工資質,合同無效!違約無法追責!

按建築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承攬方無資質或超越資質而承攬並施工的,承攬或施工合同無效。因此違約條款也當然無效,合同雙就可以違約條款的約定主張對方責任。

對於合同無效引起的後果與責任適用於各方過錯原則並以各方過錯程度承擔責任【承攬合同中,定作人選任承攬人有過錯或過失的,應當對其過錯或過失承擔相應責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無效,不影響清算條款的效力,因此已施工的項目應當支付施工費用。

現實社會中,往往有很多個人會與一些個體工商戶或不具有設計及施工資質的企業簽訂《裝修合同》或《建設/承包合同》,即使一些企業也會與一些無資質的企業或個人簽訂上述合同,一旦發生糾紛,將無法適用違約條款,並將給當事人事來損失。特別是現實中普遍存在企業將一些基礎建設項目如工廠裝修、車棚搭建等外包給個人或個體工程部,一旦發生安全事故,企業也將因對方不具備施工資質/承包資質而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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