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仁市城市管理(城市綜合執法)局 關於《銅仁市城市容貌標準(徵求意見稿)》向廣大市民徵求意見的公告

铜仁市城市管理(城市综合执法)局 关于《铜仁市城市容貌标准(征求意见稿)》向广大市民征求意见的公告

铜仁市城市管理(城市综合执法)局 关于《铜仁市城市容貌标准(征求意见稿)》向广大市民征求意见的公告

為進一步加強城市容貌的管理和維護,提升我市城市整體形象,創造優美、整潔、乾淨、有序、宜居的城市環境,根據市人民政府工作安排,我局擬定了《銅仁市城市容貌標準(徵求意見稿)》,請社會各界及廣大市民就《徵求意見稿》進行核對,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徵求意見時間:即日起,截止到2018年9月1日。

社會各界及廣大市民可通過下列方式參與:

一、郵件方式

聯繫地址:貴州省銅仁市碧江區環北街道沙龍路2號

郵編:554300

二、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0856—3911095

三、電子郵件方式

郵箱:[email protected]

注:提出寶貴意見的同時請附上自己的聯繫方式,以便就有關問題作進一步溝通。

附:《銅仁市城市容貌標準》(徵求意見稿)

銅仁市城市管理(城市綜合執法)局

2018年8月24日

銅仁市城市容貌標準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塑造清潔、文明、有序的現代城市形象,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貴州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容貌標準》和《貴州省城市容貌標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城市容貌是指城市外觀的綜合反映,是與城市環境密切相關的由城市道路、建(構)築物、公共場所、公共設施、戶外廣告及標誌標識、環境衛生、夜景燈飾、園林綠化和水域環境等構成的城市局部或整體景觀。

第三條 本標準適用於本市各區、縣城市規劃區。

第四條 本標準規定了城市街道容貌、公共場所和公共設施、廣告標誌和景觀照明、環境衛生、城市綠化和公共水域等方面的有關城市容貌。

一、城市街道容貌

第五條 城市道路(包括主幹道、次幹道、街巷和道路兩側)及公共綠地、廣場、小區、樓頂、院落、城郊結合部等公共用地範圍內無未經城市規劃等部門依法批准搭建的建(構)築物或其他設施。

第六條 城市新建設、改擴建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城市容貌要求。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的建築藝術、風格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並保持外形完好、整潔美觀。

第七條 城市建(構)築物、玻璃幕牆、建築藝術、雕塑外立面和其他附屬設施應當保持外形完好、整潔美觀,無破損,並定期進行維護、清洗。

第八條 城區主要道路和重點區域,禁止開設經營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維修、廢舊物品收購、防盜門(窗)、鋁合金、石材、木器加工以及殯葬用品製作銷售等影響城市容貌和市民正常生活的加工廠(點)。

第九條 城市建(構)築物屋頂不得擅自搭建(構)築物、架設有礙市容的設施;不得在道路、橋樑、綠地、陽臺及窗外等公共場所和公共設施上吊掛、晾曬或堆放有礙市容市貌的物品。

第十條 城市主、次幹道臨街建築物外牆安裝的空調機,應當保證安全,並保持外觀整潔,與地面高度不低於2.0米,破損或喪失功能的空調應及時修復或拆除。

第十一條 嚴禁在主、次幹道臨街建築物安裝和設置遮陽(雨)蓬、擺攤設點和堆放物品。

第十二條 城市建築物的門窗防護(盜)欄安裝應規範整潔完好,並與建築景觀相協調,鏽蝕、陳舊、破損的要及時維修更換;主要街道和繁華區域臨街建築物設置門窗防護(盜)欄不得超出牆體立面。

第十三條 居民住房小區、院落住戶不得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開設易造成油煙汙染的飯店、餐飲店及產生噪聲的娛樂場所等,影響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十四條 城市主、次幹道兩側建築物前需要分界的,應當採用柵欄或者用綠籬、花壇、水池、草坪等隔離,柵欄高度不低於1.60米;院內空地應綠化,並保持場地整潔美觀。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現場設置的圍擋(圍牆),應當封閉嚴密、完整、牢固、美觀,高度不低於2.0米;臨街牆面必須進行美化處理,應設置建築工地公示牌、公益廣告、文化牆、企業形象廣告。

施工場地必須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揚塵汙染,並設置沖洗等設備設施;場內建築材料堆放整齊,進出口道路需硬化平整,周邊環境保持整潔衛生,運輸車輛不得帶泥(砂)駛出現場;工程竣工後,施工場內應當及時清理乾淨。

第十六條 經批准在城市範圍內市政維修、堆放的物料、臨時建築物的,必須設置圍檔並標明施工期限,保持周圍環境整潔。

第十七條 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無佔道經營攤點。經批准的各種流動售貨車、零散攤點應當自帶清掃工具,隨時收集廢棄物,保持經營點周圍整潔;嚴禁用小喇叭沿街叫賣、舉牌遊行宣傳等;不得隨意搭臺宣傳、設置彩虹氣囊和擺放花籃。

二、公共場所及公共設施

第十八條 機場、車站、碼頭、廣場、公園、人行天橋及地下人行通道等公共場所,應保持場地及周邊環境衛生整潔,不得擅自設置戶外廣告,不得擅自散發各類廣告和宣傳品;不得在樹木、地面、建(構)築物及各類燈(線)杆或者其他設施上刻畫、塗寫、張貼廣告。

第十九條 城市道牙、道路、人行道、橋樑路面平整完好,無坑凹、碎裂、隆起、塌陷、積水等現象。

未經批准,嚴禁佔用城市人行道及公共場所從事經營活動和停放車輛。

第二十條 城市道路各類井蓋板等設施,與路面保持平整、完好,無缺損,並標明產權管理單位名稱。

第二十一條 城市道路兩側及安全島上的供電、供水、通訊等專用設施應標誌明顯、整潔美觀,路口轉彎處和人行橫道來車方向不得設置高度超過1米的物體,不得影響道路交通;城區無廢棄的各類杆、管、箱等雜物。

第二十二條 城市主次幹道裝燈率、亮燈率、照明設施完好率分別達到100%、98%、98%以上,其他道路亮燈率和照明設施完好率分別達到95%、90以上。

第二十三條 道路、橋樑的給水、排水、排汙等管道暢通,無外溢;沿街消防栓、水閥等設施無漏水現象。

第二十四條 主要道路和繁華區域無新架設架空管線,對已建架空管線的應逐步改造;經批准新架設管線的,不得影響城市容貌。

第二十五條 禁止使用燃煤爐灶,沿街餐飲業一律採用前臺後灶;禁止將油煙口、汙水道口等排汙口直接面向街道;城市道路兩側、安全島和其他公共場地上不得擅自設置自來水龍頭或閥門。

第二十六條 沿街和廣場周邊的任何行業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和外牆進行店外經營作業或商品展示;農貿市場、小商品市場等不得佔道經營或變相佔道經營。

第二十七條 經批准設立的夜市等攤點,應在規定地點規範設置,按規定時間規範經營,並保持周邊環境衛生乾淨、整潔。

第二十八條 設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類車輛停靠站(牌)、治安崗(亭)、宣傳(閱報)欄、畫廊、垃圾桶(箱)、路標、標誌牌、門牌等設施,應當定期維護,保持整潔。

第二十九條 公告欄、閱報欄、畫廊等公共信息欄設置應適當,定期更換內容和進行清洗,保持整潔。

第三十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應按劃定區域定點停放,保持整齊有序,公共停車場以及道路停車點應統一設置、標誌明顯。

第三十一條 不得在道路、橋樑、綠地等公共場所和公共設施隨意開挖,不得有公共設施缺損。

第三十二條 在城區行駛的車輛,應保持車容整潔,不得有嚴重汙跡或灰垢,車底、車輪不得附帶泥土汙損路面,不得隨意設置車身及車內廣告。

第三十三條 運輸建築材料、渣土、生活垃圾、糞便以及散裝物料的車輛必須採取封閉或覆蓋措施,運輸中不得撒落、洩漏、飛揚。

三、廣告標誌與景觀照明

第三十四條 標誌牌、路名牌、地名牌、指示牌等標誌的設置,應按規劃要求、規格、色彩安裝設置,形式、圖案和內容應與街景協調,保證文字規範、用語準確,並保持安全、整齊、醒目、完好;陳舊、破損的應當及時修復或更換。

第三十五條 戶外廣告、招牌標誌、夜景亮化設施、霓虹燈、畫廊及各類欄(亭)等所使用的文字、漢語拼音、計量單位等必須符合國家規定,書寫應當規範準確,用字必須規範正確;戶外廣告、招牌標誌不得遮擋交通標誌,戶外廣告、招牌標誌版面主色調不得與臨近交通標誌類同、混淆,影響交通信息;對有陳舊、汙濁、脫色、損壞變形或燈光顯示不全等情況,應及時予以更換、修復;過期和失去使用價值的,應及時拆除。

第三十六條 城市主、次幹道兩側商廈、店堂(鋪)門頭和店招等實行一店一牌,門頭和店招設置應當橫掛在店堂(鋪)門框以上,整潔規範,風格、色調、大小與主體建築物和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三十七條 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和重點區域建築物屋頂,立體牆面和女兒牆上不得擅自設置戶外廣告;臨街建築物立柱、臺階踏牆面和女兒牆不得擅自安裝、懸掛、書寫、張貼宣傳標語和帶有商業性廣告內容。

第三十八條 不得擅自在樹木、線杆、交通標誌及建(構)築物等設施立面上設置或懸掛燈箱、布(條)幅、彩旗和氣球等廣告宣傳物品。

第三十九條 布(條)幅、氣球、彩虹氣模、空飄物、廣告彩旗等戶外廣告,應當按批准的時間、地點設置。

第四十條 城市主要幹道不得設置過街布(條)幅;城市其他區域布(條)幅的設置應嚴格控制。經批准設置的布(條)幅,應保持布(條)幅面平整舒展、印刷清晰、文字完好和內容完整;殘缺、損壞的,設置單位應及時進行更換,期滿立即拆除。

第四十一條 戶外廣告專用設施不得空置,廣告合同設置期滿,新廣告未能及時發佈的,應以公益性廣告補充版面。

第四十二條 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不得設置戶外廣 告;禁止在樹木、電杆、建築物(構)物和其他公共設施及居民住宅區的樓房、院落、通道塗寫、張貼廣告。

第四十三條 夜景燈光亮化設施應按規劃進行設置,併兼顧白天的視覺美觀。

第四十四條 夜景燈光亮化設施的產權單位應當保持其燈光亮化設施完好、整潔、美觀; 缺損的,產權單位或使用單位應及時修復、更換。

第四十五條 新建工程的亮化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不得擅自改變、移動和拆除。

四、環境衛生

第四十六條 城市道路、街巷、廣場及其它公共場所應保持乾淨和整潔,其衛生、保潔質量標準應符合《國家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的要求。

第四十七條 城市生活垃圾應做到日產日清,垃圾收集運輸逐步實現袋裝化、密閉化,積極開展分類收集。

第四十八條 垃圾轉運站、垃圾房(點)等垃圾收集、中轉設施應按住建部《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的要求,佈局合理,並保持整潔,不得汙染環境;設施完好率達標。

第四十九條 垃圾轉運站無撒落垃圾,保持場地整潔,定期消毒和做好除“四害”工作,不汙染周圍環境;垃圾產生的滲瀝液應按要求收集處理。

第五十條 單位、商店和居民區應當設置一定數量的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應及時清運,保持整潔衛生。

第五十一條 單位辦公區域、居民區、院落內不得擅自擺攤設點、堆放雜物和亂搭亂建。垃圾房(點)等環衛設施齊全,居民住戶垃圾應按規定袋裝,定時、定點投放或定時收集。

第五十二條 集貿市場、小商品市場等應統籌規劃,定點經營,並設置一定數量的垃圾收集容器。

第五十三條 經批准的夜市、便民攤點及流動售貨車、修理攤、疏導性臨時佔道的瓜果、蔬菜銷售網點等應備有專用垃圾收集容器,隨時收集廢棄物,保持經營場地整潔衛生。

第五十四條 維修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清疏排水管道及化糞池,栽培、修剪草坪、樹木、花卉,打撈河道漂浮物等,應當及時清除所產生的廢棄物。

第五十五條 公共廁所應合理佈局,與周圍環境協調,並規範設置標誌及指示牌;公廁環境整潔、設施齊全並保潔良好;移動公廁應佈局合理,專人管理,糞便廢物運輸處理符合無害化要求。

第五十六條 車輛清洗場地不得佔用城市道路和綠化等公共場地,不得影響周圍環境與交通。

從事車輛維修、清洗的應當採取措施,保持經營場所及周圍的環境整潔,防止廢油、廢液等汙染環境。

第五十七條 車輛維修點、清洗站(點)設置應當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相關車輛應停放有序,汙損地面要及時清理;車輛清洗所產生的汙水必須經沉澱、除汙等處理達標後,按照規定排放汙水;產生的汙泥、砂應當定期清掏並落實消納場所,妥善處理,不得影響管網暢通,不得亂堆亂放,不得汙染環境。

第五十八條 對收購廢舊物品的,應當保持周圍環境衛生整潔,嚴禁佔道堆放廢舊物品,對廢舊物品採取圍擋、遮蓋等措施,防止汙水、廢液或者廢棄物汙染周圍環境。

第五十九條 禁止在城區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況需要飼養的,依照有關管理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 居民飼養寵物和信鴿不得汙染環境、影響他人生活,造成汙染環境的,飼養人應當即時清除。城鄉結合部農戶飼養家禽家畜的,應當實行圈養。

第六十一條 嚴禁在禁燃區內燃放煙花爆竹。

五、城市綠化與公共水域

第六十二條 城市道路和臨街綠化佈局合理,植被管護良好,無佔綠毀綠行為。

第六十三條 居民區、街巷綠化以及城市各類雕塑應保持清潔完好。城區內公共空地無單處面積大於1平方米以上的泥土裸露現象。

第六十四條 行道樹應排列整齊,同一路段樹木品種應趨於一致,樹冠應均勻完整、樹木葉茂、無病蟲害、無突長枝、無缺株死株,樹邊無泥土裸露現象;行道樹不得影響機動車通行和路燈照明,不得影響電力、通信等管線及周邊建築物,其支撐物應規範一致。

第六十五條 道路綠化隔離帶的綠籬應修剪整齊,無明顯缺株現象,樹葉無積塵,內無垃圾和雜物;道路綠地率應達到城市綠化的部頒標準。

第六十六條 園林小品和附屬設施完好整潔;古樹、名木應設有明顯的保護標誌;園燈、石凳、噴水池、護欄等各類綠化設施應保持完好、整潔;公園綠地內的水體應保持清潔,無雜物漂浮;草坪應整潔一致,無禿斑、無雜物。

第六十七條 城區河、湖等公共水域岸坡完好、無缺損,無佔毀綠地現象;臨河駁岸的排水口必須採取遮擋措施,無裸露現象。

第六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河道等水體傾倒垃圾汙物,不得擅自填塞河道、水塘,侵佔水面;城區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岸坡無廢棄物堆積,水面漂浮物應及時清除。

第六十九條 各類綠化設施、沿河護攔、杆線及建(構)築物上不得晾曬、懸掛衣物等物品。

第七十條 城區河道內各類船隻應當保持外觀容貌整潔,船上產生的生活垃圾和糞便應集中收集、定點處理;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內禁止使用燃油機動船,禁止經營向水域排汙的餐飲、洗浴、娛樂業。

審 核:楊義軍

編 輯:潘起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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