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向安徽一化工企業索賠「環境費」 法院判賠5482.85萬元

2014年,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營銷部經理楊某,將102.4噸廢鹼交由無環保資質的李某處置,廢鹼被直接倒入長江、通揚河內後,造成水源被汙染。楊某等人被判承擔刑事責任。5月29日上午,原告江蘇省人民政府訴被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一案,在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8月27日,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外公佈,該院判決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向江蘇省人民政府賠償包括環境修復、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評估費等費用在內共計5482.85萬元。記者採訪獲悉,此前原告索賠計3845.27萬元,後增加至5532.85萬元。

事由:所屬被告的廢鹼被非法傾倒至長江、通揚河泰州段

在當天的庭審現場,原告江蘇省人民政府代理人訴稱,2014年4-6月期間,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營銷部經理楊某,將該公司生產的危廢物廢鹼液102.44噸,以每噸1300元的處理費交給不具有危廢物處置資質的李某進行處置。李某將其中49.1噸的廢鹼以每噸500元的處理費“轉包”給孫某,孫某將這些廢鹼在泰興虹橋直接排放到長江,嚴重汙染了長江取水口,造成靖江城區斷水40小時。其間,李某又將其中53.34噸的廢鹼,以每噸600元的費用交由丁某等人處置,丁某將這些廢鹼直接排放到新通揚運河中,造成興化市自來水中斷供水50多個小時。

由於汙染環境造成損失的複雜性、綜合性、變動性,導致在損害結果的證明過程中遇到大量的專業性問題,本次庭審原告特地約請了包括東南大學教授呂錫武在內的三名專家出庭作證。專家證人通過專業的分析和調研,運用相應的評價依據和評估方法,對環境損害進行了量化估算。

索賠:原審3845.27萬元,後調高至5532.85萬元

經江蘇省環境科學學會評估,被告共造成靖江市生態環境損害費用1786.26萬元。類比靖江市生態環境損害費用,興化市的生態環境損害費用為1877.64萬元。長江是我國第一大河,長江漁業是我國淡水漁業的搖籃,魚類基因的寶庫,經濟魚類的原種基地。此次汙染事件發生在長江禁漁期,對長江水域中下段生態環境及水生生物資源造成了無法彌補的損害,被告因此應當賠償長江生態服務功能損失費1818.95萬元。此外,被告還要承擔評估費26萬元。

經法院釋明,原告江蘇省人民政府訴請將興化的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從769.92萬元增加到1877.64萬元,將兩地的生態環境服務功能修復期間損失費用亦相應從原來的1265.09萬元增加到1818.95萬元。加上評估費、律師費,賠償總額從原來的3845.27萬元,增加到現在的5532.85萬元。這是因為,由於水流速度、環境容量等因素,廢鹼被排入通揚運河對興化的危害遠比排入長江對靖江大,因此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生態環境服務功能修復費用應相應提高。

判決:被告汙染企業被判賠5482.85萬元

在庭審過程中,被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人則辯稱,該單位原營銷部經理楊某將廢鹼交由李某的行為並非單位授意,是個人行為。此外,原告委託第三方對環境損害的“量化估算”所依據的方法存在不合理之處。法院經審理認為,多方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不具有非法處置廢鹼液的主觀故意,楊某將廢鹼交由李某的行為並非個人行為。此外,原告採取的“量化估算”等方法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採納。對於被告辯稱“被汙染的長江、運河經過水體流動已經自然淨化恢復,無需進行修復”等觀點,法庭認為沒有科學依據,不予採信。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環境修復費3637.90萬元、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1818.95萬元、評估費26萬元,計5482.85萬元。

法院裁定,判決生效後,被告可就案涉生態環境修復問題與原告進行磋商,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無法修復的,也可以開展替代修復。經原告同意,修復費用可從上述賠償費用中支出。如被告無能力開展修復工作,由原告組織對受損害環境進行修復或進行替代性修復,所需資金從被告支付的上述賠償費用中列支。

揚子晚報/揚眼 記者 王國柱 通訊員 張海陵 編輯:王育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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