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交通違規會被處罰
但很多人不知道演出違規也有處罰規定
如果演出活動涉嫌違規也會被處罰
近日
由紅星美凱龍“喜臨門”品牌出資冠名的
《“喜臨門大牌明星惠”》演出活動
在市區大肆宣傳
演出陣容由臺灣著名歌手陳志朋等組成
市文化旅遊市場綜合執法支隊隨即介入調查
查清該演出活動雖然不對外出售門票
但實質是
以演出為媒介進行“喜臨門”等廣告宣傳、
購物送禮促銷的營業性演出活動
執法人員從
“演出舉辦方、演出承辦方、經紀機構、
參演人員、場地方、演出許可”
幾方面進行核查
經核查
發現這竟然是一場“三無”演出活動
1
無資質:
演出承辦方
系無演出經紀資質的文化傳媒公司
2
無審批:
歌手陳志朋的“喜臨門大牌明星惠”此次演出
未向安徽省文化廳提出申請
3
無保障:
由於參加人數多
而且是在公共場所臨時搭臺演出
未得到公安部門審批
場地安全、人身安全毫無保障
通過向演出參與單位宣講法律政策
告知事情的嚴重性
最終
在演出前1天由舉辦方發佈停演信息
馬鞍山對“喜臨門大牌明星惠”的妥善處置
進一步規範了演出市場經營秩序
確保了文化市場的安全平穩
發現非法演出
可致電“12345”熱線舉報
“未經審批的營業性演出,可能會帶來嚴重安全隱患。”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工作人員表示,申請舉辦臨時搭建舞臺、看臺的營業性演出,應提供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和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如果屬於場館內臨時搭建舞臺的,還應提供《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演出主辦方必須嚴格依照規定進行申請,獲得批准後,方可舉辦演出。
未經審批擅自舉辦演出,將可能導致被重罰。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五章第四十四條規定:未經批准舉辦營業性演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觀部門責令停止演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一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違規演出被罰案例:
▼
2014年7月
中王奧特萊斯廣場開業
舉辦“中王之夜”大型文藝晚會
經查
舉辦機構不具備演出經紀機構資格
也未經審批
在沒有取得營業性演出准予許可決定的情況下
舉辦了演出活動
市文化執法部門
以未經審批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
對舉辦機構進行了處罰
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工作人員
特別提醒
各演出單位應在演出前
及早向有關部門申請審批備案
切勿心存僥倖
廣大市民如發現非法演出
可致電12345熱線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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