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汇入已冻结账户的金钱,案外人可否主张排除强制执行?

误汇入已冻结账户的金钱,案外人可否主张排除强制执行?

近年来,案外人以金钱误汇入被执行人账户,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案例屡见不鲜,能否支持不论在司法实务界还是学术理论界都存在颇多争议。本文旨在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一则典型案例对此问题进行剖析,深入分析判例背后的法律基础,不足之处,请指教。(本文共2074字,预计阅读时间6分钟。)

裁判要旨

(一)本案中不存在与被执行人存款混同的情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被冻结时,其余额为零。除存款利息外,并无其他资金进入该账户,故该款并未因为进入被执行人账户而混同,已特定化。

(二)案外人没有转移存款权属的意思,被执行人亦没有占有存款的意思。该案中,案外人系错误汇入,其没有向被执行人支付的主观意思;被执行人则因帐户已被查封,未以权利人的意思占有该存款,也无法使用、处分该存款。

(三)案外人于汇款次日以诉讼方式向被执行人主张返还存款,被执行人

经调解同意返还存款,故应当认定被执行人同意将在其被冻结账户上的该笔存款返还给案外人,案外人对该笔存款享有实体权利。

综上,案外人排除强制执行的主张应予支持。

案件信息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维明街支行与青岛金赛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喜盈门双驼轮胎有限公司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民提字第189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19日,执行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为0),并于2013年6月14日进行续冻。

2013年5月22日,金赛公司汇入被执行人冻结的银行账户94万余元。

2013年5月23日,金赛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将被执行人起诉至青岛城阳法院,并申请保全上述款项。后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中,被执行人双驼公司应返还金赛公司94万余元。

此后,金赛公司以其汇入存款为错误汇入为由,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要求排除执行。

2013年9月3日,执行法院作出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提起许可执行之诉。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青岛城阳法院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认可其不当得利的事实,金赛公司享有的是不当得利之债权请求权,不能排除执行。金赛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该笔款项打入被执行人账户时因该账户内没有其他款项与之混同,从而具有一定识别性,但并没有采取封金、保证金等形式进行加注,因此双驼公司基于占有取得该笔款项的所有权,金赛公司的债权请求权不能排除执行。金赛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法理剖析

与物权变动一样,存款权属变动也可以分为继受取得和原始取得。继受取得中最典型的是依法律行为发生的变动,而这需要双方当事人有存款权属变动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由于汇款时账户已被查封,被执行人没有接受存款的意思表示,同时案外人系错汇没有转移存款权属的意思表示,因此双方当事人并不存在存款权属变动的意思表示。而原始取得的事由与本案比较相关的是混合(裁判文书中写为混同,但因混同在物权法上另有含义,此处应为混合)和占有。混合是动产(严格来说银行存款系债权而非动产,但司法实务多不作此区分。)原始取得的一种,即当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混合后,如果不能识别或者识别费用过高,而发生所有权变动。金钱的混合,亦有混合之适用,(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315页)。但本案中,由于

帐户已经被法院查封,且查封时余额为零,因此不存在混合的问题。关于占有,由于汇款时账户已被查封,被执行人既无占有的意思,也无实际控制可能,因此虽然案涉存款在被执行人账户之内,但被执行人亦不构成对该存款的占有。

综上,被执行人对案涉存款不具有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四项权能,存款的权属没有发生变动,案外人对案涉存款仍享有所有权。

实践争议

赞同的观点认为:(1)如果能够查清确系错误汇款,应当支持案外人的请求,否则不符合“不得用他人财产为被执行人还债的朴素正义观”;(2)在错误汇入被执行人已冻结账户的情形下,案外人并没有转移存款权属的意思,被执行人也不可能实际占有、处分该存款,因此不能简单适用“金钱占有即所有”规定。

反对的观点认为:(1)银行转帐或者汇款的情况下,需要同时输入收款人的名称及帐户,电子转账的还需要再次确认,转帐时真正缺乏主观意思的极为少见,而诸如汇款时误以为欠款,实际已经清偿完毕等情形,都属于典型的非债清偿,案外人仅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不可能排除执行;(2)实践中,很难排除案外人和被执行人恶意串通的情况,在案外人和被执行人双双否认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几乎无法完成证明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责任,极易导致规避执行;(3)理论上,能够排除执行的权利仅限于所有权等绝对权及其他特殊权利,不当得利债权请求权不能排除执行。

结语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在司法实务界还是学术理论界,对该问题的研究都存在争议。在现行司法解释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以及各地法院裁判标准并不统一的情形下,笔者认为案外人将金钱误汇入被执行人已冻结账户的,不能简单套用“金钱占有即所有”的规则,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均无存款权属变动的意思表示,故案外人可据此排除对存款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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