厲害了我的法院!懷化中院今天兌現執行款過億元

厉害了我的法院!怀化中院今天兑现执行款过亿元

圖為執行兌現大會現場。

湖南日報·新湖南客戶端8月21日訊(記者 雷鴻濤 通訊員 周純華 諶彥君)8月21日,懷化中院舉行執行工作新聞發佈會暨執行兌現大會,現場給11個申請執行人兌現執行款1億餘元。3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現場監督見證了執行兌付過程。這是今年懷化兩級法院召開的第11次執行兌現大會。

執行兌現大會現場,最大的一筆執行款是3721萬元,其申請執行人是懷化市東聯建設有限公司。最少的一筆是107萬元,其申請執行人是懷化市工程建設公司。該公司相關負責人介紹,這筆執行款部分系農民工工資。

2018年以來,按照最高法院和省法院的安排部署,懷化法院工作重心向執行傾斜,“決勝執行難戰役”專項活動如火如荼進行,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果。懷化法院積極參與懷化市金融秩序專項整治活動,集中開展涉民生案件執行行動,重點執行與人民群眾生活息息相關的案件。截至目前,懷化法院共受理執行案9496件,已結案件7137件,結案率為75.15%,執行到位金額為23.71億元。

執行工作新聞發佈會上,懷化中院還通報了七起典型案例,分別涉及拒執罪、司法拘留等。2018年以來累計發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6254例,對9265人次發佈限制消費令,涉嫌拒執罪移送17人次,司法拘留188人。

厉害了我的法院!怀化中院今天兑现执行款过亿元

圖為執行工作新聞發佈會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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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12年11月15日,謝某湘因經營南雜店缺乏資金,向靖州縣信用聯社貸款10萬元。貸款逾期後,靖州縣信用聯社在多次催收未果,將謝某湘訴至法院。2015年11月20日,法院判決由謝某湘償還貸款本金10萬元及利息。2016年9月19日,根據靖州縣信用聯社的申請,法院立案執行,但謝某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經法院查證,謝某湘與其朋友吳某君存在債權債務關係。2015年至2017年期間,吳某君在謝某湘的要求下,將16.4萬元轉賬到謝某湘的親戚張某安、謝某梅名下銀行賬戶,上述銀行賬戶均由謝某湘掌控,16.4萬元被謝某湘用於償還個人債務。

裁判結果:謝某湘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典型意義:本案被執行人謝某湘顯然具有履行能力,但其採取隱匿、轉移財產至其親友名下的方式,逃避應承擔的還款義務,致使法院判決無法執行,情節嚴重,最終被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實刑。

案例二:

2015年12月21日,向某江以經商為由向蘇某平、向某星借款20萬元。2016年7月11日,因向某江未歸還借款,蘇某平、向某星遂向法院起訴。2016年9月27日,法院判決向某江償還蘇某平、向某星借款本息共計22.4萬元。判決生效後,向某星於2016年11月25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通過查詢,得知向某江名下有湘N8098C本田牌小轎車一輛,因向某江與向某星達成按期付款協議,未對上述車輛進行查封。2017年9月5日,向某江在未履行任何還款義務的情況下將湘N8098C本田牌小轎車過戶給曹某軍。同時查明,向某江名下的銀行賬戶在執行期間有多次大額資金出入。

裁判結果:向某江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已由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

典型意義:實踐中,有的被執行人為逃避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千方百計轉移、隱匿財產。本案中被執行人向先江未履行義務,擅自將車輛過戶給他人,致使該案無法執行,不僅侵害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也破壞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執行秩序,情節嚴重,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三:

朱某與段某成、符某紅夫妻系朋友關係。段某成因缺少資金,於2014年5至6月共向朱某借款80萬元。後經朱某多次催收,段某成於2016年1月30日向朱某支付20萬元。因段某成、符某紅未歸還本息,朱某遂向法院起訴。2016年10月31日,法院判決段某成、符某紅償還朱某借款60萬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後,朱某於2017年3月9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依法對段某成、符某紅位於長沙市暮雲鎮西湖村龍灣國際社區二期高層2008棟1301號房產進行評估、拍賣,殷某鴻以123萬元的最高價競拍成功。2018年3月14日,法院下騰房公告。期間法院幹警多次做段某成、符某紅的思想工作,兩人以法院處理其房產價格過低,拒不騰房。

裁判結果:段某成、符某紅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已由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

典型意義:段某成、符某紅作為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向其發出騰房公告後,拒不執行騰房,存在僥倖心理,藐視法院裁判的法律效力,其行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經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檢察機關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案例四:

2014年5月3日,楊某錫等人因經營需要,向懷化市鶴城區信用聯社貸款90萬元。貸款到期後,因楊某錫未償還債務,懷化市鶴城區信用聯社起訴至法院。2016年10月27日,法院判決楊某錫償還懷化市鶴城區信用聯社借款本金90萬元及利息。因楊某錫未履行判決,懷化市鶴城區信用聯社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法院幹警多次做楊某錫的工作,但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不如實申報個人財產。經法院查證,楊某錫在湖南洪盛源茶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高管,每月工資1萬餘元,其名下有湘N9QX98大眾牌汽車一輛,另有130餘平方米的住房一套。

裁判結果:楊某錫有能力但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且不如實申報個人財產,經本院院長決定,對楊某錫司法拘留十五日。

典型意義:本案中,被執行人楊某錫擔任公司高管,有房有車,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但拒不執行,最終被司法拘留,受到法律的懲處。

案例五:

申請人張某明與被執行人彭某蘭身體權糾紛一案,張某明與被執行人彭某蘭因建房產生衝突,在衝突中,被執行人彭某蘭致使申請人張某明身體受傷。該案訴至法院後,法院判決由被執行人彭某蘭賠償申請人張某明身體受傷的損失17107.3元。判決生效後,申請執行人向法院申請予以強制執行。法院通過窮盡一切執行措施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了查控,均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亦提供不出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經到被執行人彭某蘭所在地走訪調查,查明彭某蘭因常年生病,無任何經濟來源,生活十分困難,名下確無可以處分的財產,不具備履行能力。

裁判結果: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典型意義:此案屬於“執行不能”。無財產可供執行直接導致無法實現債權。該案被執行人常年生病,無任何經濟來源,生活十分困難,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客觀上並不具備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義務的能力。因此,此類這種情況就是執行不能,法院已窮盡一切措施,由於被執行人履行義務能力的限制,只能對本案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從法律上保障申請執行人的權利,待被執行人具備了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能力,可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案例六:

申請執行人湖南通道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吳某琳、楊某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於2016年11月10日達成了調解協議,協議內容為:被告楊某海、吳某琳於2016年11月25日前向原告湖南通道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2 600 000.00元及借款利息694 942.00元(利息計算至2016年10月27日)。為此,法院製作了民事調解書,但是該調解書生效後,被執行人未主動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湖南通道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2016年11月29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被執行人吳某琳名下的房屋門面並進行了評估拍賣,但經拍賣流拍後,申請執行人湖南通道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拒絕接受以物抵債,致使該財產無法進行處置。除此之外,經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吳某琳、楊某海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以致申請執行人湖南通道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債權無法實現。

裁判結果:2018年3月7日,法院就該案執行情況向申請執行人進行了說明,在徵求申請執行人湖南通道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意見後,裁定終結本案的本次執行程序。

典型意義:此案屬於執行不能,有財產也不一定都能實現債權。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了拍賣處置,但申請執行人拒絕以物抵債,導致該案無法執行到位。該案執行不能的原因是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財產選擇放棄所致。法院依法對本案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待發現被執行人尚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時,再恢復執行。

案例七:

申請執行人玉屏侗族自治縣鑫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執行人周某、懷化市萬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該案經調解,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被執行人周某於2014年7月17日前付清所欠玉屏侗族自治縣鑫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借款517萬元,利息按月利率2,5%從2014年7月1日起計算至本金償清之日止,懷化市萬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對該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據此,法院於2014年7月10日作出了(2014)懷中民二初第132號民事調解書。該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由於被執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人玉屏侗族自治縣鑫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於2014年7月22日向該院提出執行申請。法院依法查封了被執行人懷化市萬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名下17套房產,但該查封財產系被執行人懷化市萬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所涉另一執行案件中抵押給其它債權人的抵押物,且該抵押物價值低於所抵押債權,故該案申請人主動放棄了對所查封的被執行人財產的處置,同意由另一執行案件進行處置。被執行人懷化市萬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周某暫無其它財產可供處置。申請執行人也無法提供其他財產線索。

裁判結果:法院在徵得申請執行人同意後,對本案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待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時再恢復執行。

典型意義:此案屬於執行不能,負債過多,財產不足以償還所有債務而不能實現債權。該案在執行過程中,法院依法查控到的財產系被執行人抵押給其它債權人的抵押物,並被法院另一執行案件查控處置。故在該案中無法進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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