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之殤:「吹哨人」制度能否引入食藥監管理?

近期,長生生物疫苗事件引起了各界的廣泛關注,接踵而至的藥品、藥品安全問題讓人們一次次領略了不法生產經營者見利忘義的黑心,也進一步曝露出我國藥品安全監管體系存在的諸多黑洞。目前的監管體系下,增加“吹哨人”制度可能是防範藥品與食品安全的一個比較靠譜的舉措。但即便公眾都認為是理所當然的事情,立法上也在猶豫。

疫苗之殤:“吹哨人”制度能否引入食藥監管理?

公眾的主動參與是保障食藥品安全的重要途徑之一,我國本應引入西方比較普遍的“吹哨人”制度。“吹哨人”源於英國警察發現有罪案發生時會吹哨子,以引起同僚以及民眾注意的動作。現在“吹哨人”一詞具有了衍生意義,指為使公眾注意到政府或企業的弊端,以採取某種糾正行動的人。

具體應用到藥品安全監管領域,可以理解為藥品生產及流通企業內部工作的員工在發現企業生產中存在安全質量問題時向主管部門舉報的制度。例如美國有專門的《吹哨人法案》以及專門的保護機構,不僅規定了吹哨人如何舉報、獎金的來源及發放,還制定了詳細的針對吹哨人的保護措施,如整容、更改住址甚至移民等。完備的法律規定以及後續的保障系統使得歐美國家的許多藥品安全事件,在初期就被及時揭露,填補了政府監管難以觸及的空白。

在我國,“吹哨人”制度也曾被考慮嘗試引入,在2008年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中,我們曾看到過試圖建立起“吹哨人”制度的努力,但最終公佈的正式文件中刪除了相關條款。雖然2011年發佈的《關於建立食品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的指導意見》啟動了各地政府設立類似於有獎舉報機制的步伐,但是幾年以來收效甚微。究其原因,雖然主管部門有意在行政層面培養“吹哨人”,但是在立法保護層面卻猶疑不定,沒有完善的法律設計來激勵、保護舉報人,以致內部舉報的途徑沒有得到有效的利用。

在2014年上海發生的福喜食品安全事件中,“吹哨人”制度缺失所引起的損失更加凸顯。2013年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曾審理一起勞動爭議案件,被訴的正是福喜公司。從案件內容來看,原告是福喜公司的一名員工,該員工於2013年7月發現福喜公司違規使用消毒劑併產生有毒有害氣體,同時福喜在生產過程中存在偽造、變造生產日期等違法行為。為證明自己的主張,該員工提供了視頻資料,但最終未被法院採納。試想如果有行之有效的舉報制度可供當事人選擇,對福喜安全生產問題的揭露便可以提前一年。

在建立吹哨人制度的同時,問責制度不可或缺。上海福喜食品安全事件中,肇事企業多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然而我們並未看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被問責。誠然,作為藥品安全監管的責任主體,食藥監管局面臨諸多挑戰,例如,監管人員、技術和設備保障不足,監管範圍超出了監管部門的能力等,但這些挑戰不應成為避免被問責的理由。藥品安全的複雜性要求在監管模式、監管手段和監管職能等方面作出相應調整。不實施問責制度,這些問題永遠沒有解決之日,所謂給全國人民一個明明白白的交待也只是徒增噱頭而已。

(作者:柏立團,繫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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