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賭場、非法拘禁、強行入股……河南這個黑社會團伙栽了!

河南商報記者 孫科

開設賭場、非法拘禁、強行入股……河南這個黑社會團伙栽了!

為獲取非法經濟利益,一組織在焦作沁陽市組織實施開設賭場、幫人打架“震點”、強行入股石料廠生意、替人索取債務獲取好處費、插手民間糾紛等違法犯罪行為,為組織進行斂財,並將獲取的非法經濟利益又進一步支持該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

8月16日,沁陽市人民法院一審對一起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進行公開宣判,5名被告人獲一年六個月至十年不等刑期,並處罰金。

為獲取非法經濟利,他們開設賭場、幫人打架“震點”

法院審理查明,韓某與張甲(均已判刑)系朋友關係。

2011年以來,韓某為在社會上混出名聲,先後糾集張甲、王甲,張甲糾集張乙、張丙、侯某、李甲、李乙(均已判刑)和被告人王乙、李丙、李丁、靳某、秦某等兩牢釋放人員及社會閒散人員,在沁陽市有組織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並在違法犯罪活動中逐步形成了以韓某為組織、領導者,張甲為積極參加者,王甲、張乙、張丙、侯某、李甲、李乙和被告人王乙、李丙、李丁、靳某、秦某為組織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組織成員也均視韓某為組織老大,一切聽從指揮,韓某在組織中要求所有組織成員隨叫隨到,並具有一定的紀律性。

為獲取非法經濟利益,該組織在沁陽市組織實施開設賭場、幫人打架“震點”、強行入股石料廠生意、替人索取債務獲取好處費、插手民間糾紛等違法犯罪行為,為組織進行斂財,並將獲取的非法經濟利益又進一步支持該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

以韓某為首的該犯罪組織稱霸一方,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致多人受傷、財產受損,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擾亂當地的正常社會、經濟生活秩序,在社會上形成重大惡劣影響。

一審5人分別獲刑,並處罰金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王乙、李丙、李丁、靳某、秦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其行為均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王乙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嚴重,被告人李丙、李丁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被告人靳某、秦某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李丁夥同他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被告人靳某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沁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乙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李丙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李丁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詐騙罪,被告人靳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秦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予以確認。

依照刑法有關規定,法院以被告人王乙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數罪併罰,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被告人李丙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數罪併罰,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被告人李丁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並處罰金30000元;撤銷本院(2011)沁刑初字第246號刑事判決書中對李丁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的緩刑部分,與(2018)豫0882刑初31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合併執行,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

被告人靳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罪併罰,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被告人秦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數罪併罰,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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