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檢察日報》報道,7月,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中級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了內蒙古自治區
通遼市政府原副市長許亞林受賄、貪汙、挪用公款、濫用職權、鉅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一案。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5年間,許亞林利用擔任通遼市大林鎮黨委書記、通遼市科爾沁區副區長、通遼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書記、通遼市副市長的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託,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侵吞、套取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且數額巨大不歸還;濫用職權,致使國家遭受重大經濟損失,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許亞林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在境外的存款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申報而隱瞞不報。
其中,許亞林所犯罪名中的受賄罪和挪用公款罪,均被判無期徒刑。最終,法院決定執行無期徒刑。
許亞林收受30多人送的款物5000餘萬元。
此外,他還為請託人從通遼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政府、國有資產公司借公款3.97億元。
據公開資料,許亞林出生於1963年,蒙古族人,早年畢業後當過中學老師,1989年12月調入通遼市團市委工作後開始步入仕途,曾任通遼市科爾沁區副區長、庫倫旗旗長、通遼經濟技術開發區工作委員會書記,2013年1月升至通遼市副市長。2015年11月被查。
“政事兒”(微信ID:xjbzse)注意到,許亞林管理自己貪腐的財物時,有4大“套路”:假身份、他人託管、轉移海外、藏匿。
起訴書指控,許亞林擁有3個名字、2個身份證和6個身份證號碼。他的財物,多依託假身份或由家人、行賄人代管。
這一點,在其“雙開”通報中也有所體現:“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利用職務影響和職務上的便利違規為本人辦理虛假信息身份證”。
其中一個叫“巴特”的名字,他用此名在北京市豐臺區、朝陽區購買了兩套房屋和一個車位。為他支付房屋購置稅和車位費的行賄人羅某,還為他在北京的房子購置了傢俱、電器。
自十八大後,許亞林開始轉移財產,與行賄人、共同貪汙人和家人訂立攻守同盟。
2013年至2014年,許亞林指使代為保管款物的李某某,
將人民幣1600萬元兌換成美元,再通過地下錢莊秘密轉入美國,由在美國定居的朋友張某以許亞林妻子的名義存入銀行。案發前,許亞林又讓妻子前往美國取款驗證存款的數額。2015年初,時任通遼市市長的張國秋落馬。許亞林得知後,為逃避懲治,開始分批處置自己的非法所得。
對於在北京的房子,他指使自己的大姐許某,將房屋、車位過戶到許某女兒名下,並讓大姐向羅某退還了其代繳的房屋購置稅、車位費,又讓羅某把其購買的傢俱、電器拉走。
對於委託在他人名義下的款物,許亞林和大姐許某、委託人李某某、德某、宋某等,多次在高檔浴池、會所、咖啡廳和河邊密謀如何逃避懲罰,並要求委託人退還款物。
對於放在家中的現金、貴重金屬和古玩,他採取了藏匿的方式。
他找到一家企業的老總魏某,表示要與他“交換一處房屋,併購置保險櫃”。此後,魏某買了3個1米多高的保險櫃放在這間房屋裡,把鑰匙交給了許亞林。
報道稱,一天深夜,許亞林避過妻女,將多年藏匿於家中的現金、貴重金屬和珠寶,一件一件塞進皮箱,再一箱一箱地搬至樓下。
由於置換的這套房子樓層較高,他還通知了自己的司機小王過來為其搬箱子。小王趕來後,將6個沉甸甸的皮箱提到屋內,許亞林沒有解釋,只說了一句:“你先走吧”。之後小王下樓離去。
許亞林的“套路”,並未讓他逃避黨紀國法的懲罰。
2015年11月3日,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發佈消息: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人民政府副市長許亞林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一週後,他被內蒙古檢察院立案偵查。
此外,與許亞林有關的29名行賄人、5名同事和下屬,都被立案偵查、提起公訴和審判。
“政事兒”綜合裁判文書網信息,許亞林任通遼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書記時的辦公室主任常某,因協助貪汙被判刑;行賄人宋某出逃日本後歸國自首;行賄人永茂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杜文春、寧通鋼管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龍一投資諮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某等,均分別獲刑。
“政事兒”(微信ID:xjbzse)撰稿/許騰飛 校對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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