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縣法院員額法官學習這個新規 與咱老百姓息息相關

8月13日下午,溫縣法院組織召開員額法官會議,學習最高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相關規定。

温县法院员额法官学习这个新规 与咱老百姓息息相关

會上,院黨組成員、政治處主任張玖霞宣讀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並組織員額法官學習了最高院關於規範民間借貸刑民界限等相關規定,重點學習了理清“套路貸”民刑交叉界限,如何有效打擊“套路貸”非法行為,防範非法借貸行為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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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套路貸”?

“套路貸”是指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通過“虛增債務”“製造資金走賬流水”“肆意認定違約”“轉單平賬”“虛假訴訟”等手段,達到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目的的犯罪方式。特點是隱蔽性強,且多在民事方面利用公權力“掃尾”。此種犯罪的發展蔓延,不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權益,而且其中摻雜的暴力、威脅、虛假訴訟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誘發其他犯罪,帶來一系列社會問題。

二、從後臺看“套路”玩家的“神操作”

第一套:團伙作案多途徑招攬客戶。張某成立借貸公司,夥同戴某等人通過多種途徑誘使借款人借款,製造民間借貸的假象。成立三人以上有計劃、有預謀、有分工的組織,引誘借款人借款。

第二套:以虛高的金額寫借條並刻意製造銀行資金走賬記錄。例如:借貸公司先誘使借款人借貸,借款人向借貸公司借款2萬元,借貸公司以“行規或借條上寫4萬元作為擔保”為理由,誘騙借款人寫下借條。借貸公司會按照承諾把4萬元轉入借款人賬戶,並哄騙借款人取錢,從中取走2萬元,而借款人真正到手的只有2萬元,實際銀行流水卻是4萬元。

第三套:惡意增加借款數額。以手續費、服務費、保證金等名義再次收取費用。在借條、銀行流水到手之後,以各種理由要求借款人繳納費用。在原先的借款數額上,還款數額就會不斷增加。另外,當借款人不能及時還款時,就會引誘借款人向另一家小借貸公司(往往兩者是一家或者假冒借貸公司)借款以補上之前的借款,以此“平帳”,並藉此增加借款數額。

第四套:以變相的手段倒逼借款人違約。借貸公司會在借款人的還款日期截止之時以各種藉口、拒接電話或者找不到人等方式拖延,導致借款人不能及時還款,違約後數額倍增。

第五套:以多種違法手段逼迫借款人還款。綁架、非法拘禁借款人,恐嚇借款人家屬,甚至惡意提起民事訴訟,通過虛假訴訟借用法院強制執行使借款人還款以此來侵吞借款人的財產。

三、找個案例看“套路”

案例:周某敲詐勒索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經審理查明:

2014年9月,張某(另處)為非法牟利,成立某投資諮詢有限公司,夥同戴某(已被判刑)等人以借貸為名,通過各種途徑向社會招攬客戶,當有被害人向該公司借款時,以雙倍甚至更高的金額出具借條,並以虛高的金額刻意製造銀行資金走賬記錄,迫使被害人在虛高的借條、收條上簽字,並以手續費、服務費、保證金等名義再從被害人處收取費用。

當被害人沒有按要求還款時,戴某遂糾集或者指使被告人周某等人上門索債,將被害人強行帶至某某公司或者該公司附近進行非法關押,期間對被害人進行威脅、恐嚇、毆打逼迫被害人籌錢還款,從中非法獲利。

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某在他人糾集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借貸為名,多次以暴力威脅、非法拘禁等手段對他人進行恐嚇,迫使他人交付財物,犯罪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一款 、第二十七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一款 、第六十四條 之規定,作出以下判決:被告人周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責令被告人周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賠相關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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