撒貝寧現場活捉的這家雙菜單酒店,爲什麼當地物價部門沒對它罰款

“我以為她是中國人”。1月15日晚,泰國人Lee和家人一起去逛曼谷Neon夜市,期間在一個叫做“Bangkok Streetseafood”的店裡點了一盤羅勒葉炒脆皮豬肉蓋飯+荷包蛋,店員端來時附上一個便條,寫著價格是150泰銖。 而同一夜市的其他店裡,同樣的菜式價格一般也就是60-70秦銖這樣。當Lee把這一事情發到網上後,記者找到了店主進行採訪。店主說:“那天的確收了150銖,那是因為以為她是中國人,要是知道她是泰國人,價格就是80銖了。”

撒貝寧現場活捉的這家雙菜單酒店,為什麼當地物價部門沒對它罰款


這一新聞激起了很多國人的吐槽。但也有很多人不以為然,說在國內很多景點還不是一樣本地人和外地人賣不同的價格。這一事件也讓腳後跟想起了國內的另外一件事:

這是一個多年前的舊聞,之所以在這裡說起它,只是想以此來以案說法罷了。某年的“十一”黃金週期間,央視《中國法治報道》推出特別節目“移動七晝夜”,主持人撒貝寧、侯豐到7座城市裡,感受假日中的公共管理,安全與秩序。 七日移動中的第三站是廣西某市。晚上11點半左右,兩位主持人來到位於市中心的某酒店。兩位主持人事先約好,撒貝寧由說本地話的當地人帶領進入,而侯豐以外地人的身份進入,分開點菜用餐,都點完全相同的主菜。拿到菜單後,兩位主持人進行一一對照,兩個菜單的價格相差很大,其中烤乳豬的價格相差150元,一品雞的價格相差40元,基本上高價是低價的1.6倍還多。兩位主持人立即將這種情況向相關部門進行了反映。隨後,市假日辦工作人員和物價部門檢查人員來到該酒店進行調查,發現確實使用了兩種菜單,但兩桌客人點菜的價格和結算的價格是吻合的。物價部門的檢查人員取證後並沒有直接對該酒店進行處罰,而是將該酒店的問題移交到工商部門處理(工商部門在查清事實後,按相關規定對該酒店作出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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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有人就要問了,這不是價格問題嗎,為什麼當地的物價部門不對酒店進行罰款等處罰呢?原來,按照當時的政策這個酒店的菜品價格應該實行的是市場調節價,也就是由酒店的經營者自主定價。酒店在經營過程中,有權自主決定所銷售的菜品的價格,他只要做好明碼標價,不存在價格欺詐的話,那麼他的價格行為就是合法的。本例中,該酒店在客人點菜時已經明確出示並告知了菜品的價格,客人在明知該菜品價格的情況下表示願意接受該價格而繼續點菜。這樣的話酒店是做到明碼標價了的,並沒有違反明碼標價的有關規定。同時,酒店在結算餐費時使用的價格就是客人在點菜時告知的價格,並沒有利用低價誘使客人點菜而使用高價結算來進行欺詐性的銷售,所以也不構成價格欺詐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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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這裡,有人會說這至少應該算是一種價格歧視吧?其實這也是撒貝寧他們當時興沖沖而來,晚上11點多了行禮都沒安頓好就克酒店吃飯想要抓來曝光的焦點。然而,事實是這個兩套菜單的行為仍然不能構成價格歧視這種價格違法行為。注意,這裡講的是不構成“價格歧視這種價格違法行為”,而不是說它不是一種價格歧視。對外地人和本地人適用不同的價格,這顯然是一種價格歧視,這個不假。但它一定就是一種價格違法行為嗎?答案是否定的。根據國務院令第585號公佈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四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的。”也就是說只有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的,才構成價格歧視這種違法行為,而對不同的消費者適用不同價格的行為並不是價格法意義上的價格歧視的違法行為。就象你進菜市場買青菜,賣家看你是個不經常買菜的,可能就會喊價高一點,而對那些天天到菜場買菜的老主僱喊價會低一點一樣,這樣並不違法。在這個例子中,中央電視臺不僅沒有批評當地物價部門沒對該酒店進行罰款,還對物價部門及時趕到現場進行調查取證,嚴格依法行政給予了一個笑臉。報道出來後,國家發改委也對當地物價部門準確的執法給予了肯定。不能不作為,也不能亂作為,要嚴格依法行政這才是行政部門應該做的。

(作者聲明:本文內容僅為作者本人對相關法律和政策的理解,不代表其它任何機構和個人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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