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命自己背,找死不要賴社會——黃島溺水事件該誰負責(1)

自己的命自己背,找死不要賴社會——黃島溺水事件該誰負責(1)

也許許多人並不喜歡我這樣的措辭,但我要表達的其實是這樣一個事實:求人不如求己

只不過我會用更強烈的情緒來喚醒大眾,也藉此譴責那些對生命極不負責的人們。

所以,今天要說的是“北京雙胞胎黃島遇難事件”。

事件發生後,有一些人的觀點是要求景區管理者來負這個責任。

這聽起來是很合理的,畢竟在一些存在危險的景區裡,管理者是需要對遊客盡到提示義務甚至要做好安全防護措施及安排人員安保力量的。

比如提示一些對身體產生強烈刺激的遊樂設施不適合患有一定疾病的遊客參與,海邊游泳要注意安全,甚至於商城外立面裝修注意高空墜物等。

這些在我們看來都是理所應當的,管理者有義務對一些可能存在的危險進行提示。

所以,一旦出事管理者也應該負責任。

大多數人都會這樣想,認為這是天經地義的事情。

有時候法律也是這樣規定的,就像是無責任機動車撞死人也要進行賠償。

但如果你真為自己的生命著想的話,那麼以上全錯!

自己的命自己背,找死不要賴社會——黃島溺水事件該誰負責(1)

我認為這樣的觀點就和你炒股賠了錢要政府來負責是一樣的愚蠢,而這樣的愚蠢總有一天會要你的命

這樣的愚蠢體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一旦你心存這樣的想法,就會有一種依賴他人的心理,自身就會放鬆警惕,不幸會來的更快。

第二、出了問題總是在找別人的原因,這樣就會忽視自己需要承擔的責任。這類人往往都是遇事找藉口的能手,就像股市裡輸錢的散戶。

第三、這些人的觀點並不符合法律,雖然有時法律也有些不近人情。

對於在公共場所發生的事件在法律上是有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大家也許會說這不正是說明管理者應該承擔責任嗎?

自己的命自己背,找死不要賴社會——黃島溺水事件該誰負責(1)

可是,你要仔細看上邊的條例,重點在於“安全保障義務”。

對“安全保障義務”是有進一步解釋的: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標準確定】

判斷行為人是否盡到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依據以下標準綜合認定:

(一)安全保障義務人是否獲益;

(二)風險或損害行為的來源及強度;

(三)安全保障義務人控制、防範危險或損害的能力;

(四)受害人參加經營活動或者社會活動的具體情形。

看到上邊的第一條了嗎?

許多公共場所都是免費的。。。

看到第三條了嗎?

這條就是大多數人的盲區:人力終有限。你要人家付管理責任,你也要遵守人家的規定才對啊。

如果人家做出了規定,你偏偏不遵守,那出了事情能賴誰呢?

管理者對你這樣的遊客也是無能為力啊。

自己的命自己背,找死不要賴社會——黃島溺水事件該誰負責(1)

海灘出事不是新鮮事。

2015年8月15日,來自四川的易勇剛一家七口在三亞大東海沙灘遊玩。18歲和19歲的兩名外甥以及14歲的外甥女下海遊玩被海浪捲走。14歲的外甥女獲救,但是下海救人的易勇剛和兩個外甥溺亡。

大東海的沙灘是又大東海經營管理公司進行經營的,所以易勇剛的家屬將其告上法庭,索賠1

40萬元

最後的結果如何呢?

經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裁定賠償易勇剛死亡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14萬元,另賠償兩名遇難的外甥各11萬元。

三條人命,這個賠償額度說明了什麼?

說明了大東海經營管理公司並沒有太大的責任,只是為了平息輿論、安撫家屬所做出的樣子罷了。

因為事發地點本就屬於非游泳區域,沙灘上也有明確的警示牌與警示廣播。

你非要去危險地區玩耍,誰又能阻止的了?

你非要闖一闖地獄之門,誰又能阻止的了?

自己的命自己背,找死不要賴社會——黃島溺水事件該誰負責(1)

此前,為阻止遊客翻越護欄進入危險區域,大東海公司的工作人員還遭受到遊客的毆打,這樣的行為又能對公司的管理起到什麼好作用嗎?

所以,要我說大多數的事故都是由於自己的疏忽大意不以為是甚至自命不凡才造成的。

疏忽大意就會看不到危險,不以為是就會聽不進勸告,自命不凡就會失去敬畏之心。

條條大路送你進鬼門關啊。。。

至於黃島事件,免費的沙灘為何免費你不知道嗎

開車往東20分鐘就是著名的金沙灘,那裡是否會更安全一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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