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高阶100问|员工的产假、流产假、陪产假期限和产假待遇?

作者 | 常法中心

单位 | 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

全文共1869字,阅读大约需要4分钟。

Q:员工产假及陪产假的期限如何计算?享受何种待遇?

法律顾问回复:

产假及陪产假期限

依据现行的国家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然而,各地区的具体落地实施又有其差异性;以下以广东省为例,其产假天数为(参见如下图表所示):

  • 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80天的计划生育奖励假+30天难产假(如难产的)+多胞胎假15天/多一人(如生育多胞胎的);

  • 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15天—30天;

  • 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42天;

  • 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75天。

HR高阶100问|员工的产假、流产假、陪产假期限和产假待遇?

另外,陪产假期限为15日,与企业协商后连续休息15个自然日,节假日不另外增加假期。

产假待遇

产假待遇一般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根据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保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单位支付。

另外,在广东地区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HR高阶100问|员工的产假、流产假、陪产假期限和产假待遇?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陪产假期待遇,由企业在规定的陪产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相关依据及参考: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对女职工生育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的规定与本条第二款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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