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收費站監控員砸車逼停誤傷女童,站長說屬正當防衛,你怎麼看?

香雲墨客


在我看來,這件事其實是這樣的:

小車司機就是想跟車逃費,本來以為衝過去就沒事了。沒想到收費站工作人員迅速出動攔截,並把沙桶放在車前阻止車輛繼續前行。

小車司機一看:我都已經闖過來了,豈能因為一個小小的沙桶就停下?況且,被逮到的話,需要掏錢不說,也太沒面子了。撞!於是撞開沙桶就想跑。


工作人員見狀,心想:呦呵,這都攔不住你?你丫也太猖狂了。操起一塊石頭就砸了過去:我讓你丫狂,收不到你費,也特麼不能白白便宜你。

這邊司機正以為闖關成功,準備再次加速逃離。沒想到對方一下子把車窗砸破,碎玻璃還傷到了孩子,立馬就不幹了:砸到車不說,居然還把我孩子傷了,不管我對錯,我都跟你們丫沒完!於是,事兒就鬧大了。


事後,雙方的第一反應,都不是反省自己的錯誤,而是選擇說謊或誇大其詞,企圖將責任推到對方身上。

司機說自己過去十幾米後看到工作人員跑過去,才意識到自己沒有交費。這就是典型的不要臉。自己該不該、有沒有交費,心裡沒X數?你以為自己是在美國、德國?

而收費站的第一反應則是護犢子:你不交費,按規定我就有權攔截。旁邊有車,也有攔截人員,你還要硬闖,我就可以說你有可能會危害到他人安全,怎麼著?


事兒就是這麼個事兒,雙方都有錯。如果非要從法律層面講,司機的違法行為不只一種,收費站則有相關條例做後盾,官方說辭可以更冠冕堂皇。而且,砸車的監控員,不構成故意傷害,因為他不知道車裡是否還坐有其他人。

司機的違法行為受到處罰,收費站則需要賠點錢,然後和解就完事了。只是可憐無辜的孩子要跟著受罪。


冀彥偉GG


再怎麼著也不能用石頭砸人

作為一個正常的成年人,有起碼的判斷力。哈爾濱一處收費站,一輛無牌轎車強行闖卡逃費。收費站工作人員試圖阻攔無果,拿起石頭砸向車子導致車內一個4歲的女孩受傷。簡單的事情經過,涉及兩個問題。

一是無牌私家車逃費,肯定是違反規定的行為。

二是收費員砸傷車內女童的行為。收費員有預見車內人受傷的後果,具有放任的故意,因此可能涉及故意傷害罪。

具體怎樣處罰,第一件逃費的是按照當地高速公路規定進行處罰,第二件事情對收費員的處罰具體看女童的受傷程度。

另一個是正當防衛問題

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不否認私家車主未交錢闖杆是違反法律規定的,但是試想,車主的目的是避費而逃跑,並非衝撞工作人員,沒有不法侵害,何談正當防衛。


北京冠領民商律師團隊


我們說了不算,站長說了也不算,最終還要看事故的責任鑑定。

站在個人的角度看,我也覺得無牌車主才是罪魁禍首。

1,無牌闖卡就是故意的行為,而且隨後還有撞倒攔阻沙桶的行為,正是無牌車司機的一系列行為才引發了後續事件的發生。

2,無牌車主本人是知道女童在車內的,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他應該知道自己闖卡逃費的行為有可能發生意外,作為孩子的監護人,他顯然是失職的。

3,收費站工作人員隨後撿起石頭砸車到底屬不屬於正當防衛,還要根據當時的情況來判定。如果無牌車只是想逃走以免繳費用,那麼工作人員砸車的行為顯然是違法的。如果當時無牌車主在逃跑過程中向收費站工作人員衝撞或有類似的威脅行為,那麼收費站工作人員的行為就可以說是正當防衛。

4,此外,還要弄清楚當時收費站工作人員是否能看到車內還坐著女童。如果不知情,顯然不存在故意性,責任也就小很多。如果是知情的,那麼責任就大了。

我想很多人都希望無牌闖卡逃費者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當然,收費站工作人員如果犯了法也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畢竟,情理是情理,法律是法律。

估計這件事情最後會以雙方的調解收場,希望無牌闖卡男子能夠為此付出更大的代價,那樣才能警示後人。


夜雨如書


無牌私家車直闖收費站企圖不交費→工作人員用石頭砸車誤傷車內孩子→該站長說工作人員是正當防衛。

一群法盲遇到一塊了。

無牌車上路,本身就已違反交通法規,直闖收費站不想繳費,更是錯上加錯。

車內孩子被石頭誤傷,住院醫療,讓人心疼,可憐無辜孩子被法盲家長連累,如果孩子被砸到要害處,那將是你一生無法原諒自已的痛……。

收費站工作人員,用石頭砸車行為實屬可怕,想想看,如果砸到孩子要害部位,那就會闖下大禍,那就是人命關天之事,你就會喪失美好前途,無辜孩子將在你手瞬間命喪。

遇到這種情況,收費站工作人員應該採取報警方式,讓交警來對闖站者以法處置,而不是野蠻砸車……。

收費站站長平時可能忙於工作,對國家法律並不瞭解,建議多學習國家法律,否則會害人不淺。

錢並不重要,人的生命安全才是第一位的。

希望每一位公民,遵紀守法,一切按國家法律辦事,這樣社會才能和諧,人類才能安康。


用戶13728062294


對於這樣的問題,在不十分了解事情真相的情況下,不能僅憑主觀臆斷或個人的“好惡”來判定是非,應理性分析對待。工作人員的監管行為,是否屬正當行為,最後得由相關部門的責任認定和法律的裁決說了算。但對於這一問題,我有個人的見解:

第一,對於收費站監控員在監管過程中用石頭砸車子的做法,我認為是不對的,儘管監管的出發點正確,但在實施過程中的具體行為,有“過度監管”之嫌,用石頭砸車肯定不屬於監管手段的正常範圍,因此導致女孩受傷及車輛受損,監控員要承擔法律責任恐怕難免。監管人員理智的做法,就是報警,由交通警察攔截並執法處置。這裡還有個疑問,就是收費站那來的石頭? 是事先備好的嗎? 如果是這樣,且不錯上加錯?


第二,對於收費站站長面對記者所說的這是”正當防衛”言詞,雖然不能接受,但也能“理解”,且不說他所說的是否正確,但他有辯解的權利,我們總不能因為這位站長說過這樣的話,就斷定他是”壞人”。好在他的言詞不是結論,說了也不算,結論應由相關部門認定和法律裁決。當然作為收費站負責人,如果當時能主動承認錯誤,而不是急著辯解推卸責任,那才是明智之舉,恐怕也不會被眾網友所抨擊。

第三,對於不交費硬闖收費站關卡的駕駛員違法行為,我覺得必須予以嚴厲譴責和依法處置。發生這樣的事,媒體和輿論不能只把矛盾的焦點和批評都集中在收費站工作人員的身上,而對違法者和違法行為只是輕描淡 寫,這有失公允,不僅會傷害監管人員的心,可怕的是會讓那些違法者更加”理直氣壯”,從而導致違法行為更加的肆無忌憚。這顯然不利於文明秩序的建立與弘揚。這名駕駛員不僅破壞了社會秩序,更是給無故的女孩造成了傷害,用老百姓的俗話說那是“造孽”,應引以為戒。

第四,秩序和規則需要人人遵守,一個良好的秩序來之不易,一旦輕易地被破壞了,所帶來的後果和危害是可怕的,而媒體和輿論的導向至關重要。好在悟空回答中,對於這個問題的回答,大多數人在批評監管人員不當行為的同時,也對違法者予以了譴責和批評,充分體現了理性和公允,值得稱讚。


城市陽臺見聞


扯淡!車闖杆你可以報警,但憑什麼砸人車,還砸傷人。這就是故意毀壞財務外加蓄意傷人。





車輛闖杆你可以用一些阻攔設施攔截,也可以報警。駕駛員也沒朝著人撞,你拿石頭砸人家車,這叫什麼正當防衛。故意傷害還差不多。

我雖然不是什麼法學專家,但我也知道正當防衛必須伴隨不發人身侵害的發生吧。除了闖杆逃費,我沒發現車主有什麼對站內工作人員的身上傷害行為,沒有傷害,何來防衛?你防誰呢?

我看主動傷害他人的是站內工作人員。司機逃費你可以報警啊,可以阻攔。但你明知道車裡有人還拿那麼大的石頭往車裡扔,這是阻攔嗎?這是防衛嗎?這擺明了故意毀壞財務外加蓄意傷人。


汽車發生闖杆這種異常行為你們應該報警或是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控制住闖杆車輛。這種反常的闖杆行為萬一有其他原因呢,比如搶劫偷盜車輛或綁架等犯罪情況等。你倒好,一石頭上去,如果車內有人質也讓你一磚呼死了。說白了就是站內工作人員法律觀念淡薄,不要找這麼多借口為自己開脫。


朱鐵平


女童家長惡意逃費的行為誠然應當受到譴責,但是在公安機關的調查結果沒有公佈之前站長便將自己手下員工的行為定性為正當防衛顯然實在是越俎代庖,更有袒護之嫌!

我國《刑法》中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從事發現場的監控圖像我們不難發現,女童家長當時的行為僅僅是單純的跟杆逃費而非是強行衝卡,這二者之間是有本質區別的。

其實明眼人都很清楚,車主在事發時的本意是為了逃避交納高速公路過路費。這種行為從道德範疇來說是一種不誠信的表現,違反了《黑龍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中相關規定,說到底就是一種違規行為。但是該行為不管是從主觀來說還是從客觀來看,實際上並未損毀任何公私財物或者侵害到某人的生命安全。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收費站工作人員用石頭砸車的行為並不能認定為正當防衛。

如果說事發當時有公安民警在現場設卡檢查,車主採取撞杆的方式衝卡,結合其未懸掛汽車號牌的情況看來,其涉嫌某起重大案件的可能性極大。在這種情況下車主駕駛機動車高速逃竄的行為明顯會危害到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收費站的工作人員因而為了配合正在現場執勤的民警進行攔截而使用石塊砸車制止車主的行為並無不妥。

就目前來看,收費站的工作人員之所以向汽車投擲石塊,其目的主要還是為了發洩內心針對車主逃費行為的不滿,通過砸車來阻止對方逃離。由於其砸石塊的過程中,對方的汽車仍在行駛之中,所以我認為其本意並非是為了砸傷車內的人員,而是為了破壞汽車本身。

說到底收費站工作人員扔石頭的舉動就是一種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行為,砸傷女童並不在其意料之中。不管怎樣,女童受傷的結果終究還是由於收費站工作人員的過激行為所造成的,因此他必須對此承擔相應的責任。

儘管目前事件尚在處置之中,但是我個人認為事件恐怕最終會以雙方和解的結局收場。女童家長多半會按照規定繳納五倍的罰款,而收費站一方也會給與女童一方相當可觀的賠償,這筆賠償用來衝抵那五倍的罰款恐怕是綽綽有餘。

當然,這只是我的猜測,也是我最不希望看到的結局!畢竟如果在讓無辜者得到補償的同時如果沒有讓違規者付出應有的代價,那麼下一次恐怕還會出現類似的效仿者,而這是與我們所身處的社會一直倡導的誠信理想是相背離的!



通城丹妹


這事收費站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盡職盡責,沒有任何法律責任,這事是轎車司機為了省幾塊錢闖卡,害了孩子,這事轎車司機違法,要受到法律制裁,這事,孩子的傷也需要收費站治療,這是我對這件事的基本判斷。

這件事主要是因為這個轎車司機引起,他是罪魁禍首,孩子的傷完全是因為他違法導致,這才是關鍵問題,現在他賊喊捉賊,倒打一耙是很無恥的,孩子的傷應該記在司機頭上,這是一種恥辱。

現在有很多人願意貪這種小便宜,為了幾塊錢臉都不要了,結果害人害己,像他這種行為,闖卡不停車,真要是遇到警察設卡,斃了他都是活該的,但是受害人偏偏是個孩子,這要是司機受傷就大快人心的,自作自受,這是吃瓜群眾最樂於看到的。

媒體報道,這輛車是黑色無牌的尼桑轎車,在經過收費站時沒有繳費,開始的時候,工作人員對司機喊話,但是沒有絲毫作用,後來工作人員跑到了外面,又防撞沙桶擋在車前,司機反而加速行駛,沒辦法用石頭就砸向了該車,結果砸傷了女孩。


這個女孩應該記住他的傷是怎麼受的,是一個貪小便宜且無法無天的人所賜,這事一點都不怪收費站人員,他們很好的執行了公務,逼停了轎車,這是他們的職責,他們必須這麼做。把這個帳記在她爹頭上吧。


韓東言


首先我們來看什麼是正當防衛,我國《刑法》中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其次視頻中,車輛有逃費行為,而並不是侵害,當然逃費也是違法的,這個車主做法也是不對的,而收費員也是在實行自己的職責本身並沒有過錯,錯就錯在所採用的方式,然而你要說這是正當防衛,就不是很準確了,因為視頻中明顯有爭吵的表現,原因不明,需要調查.即使是正當防衛,所針對的應該是車輛本身而不是車裡的人!

再次我們看看什麼是故意傷害,故意傷害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故意傷害嚴重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常見的一種犯罪,如果是因正當防衛等合法行為而傷害他人身體的,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問題的關鍵就在於是否是正當防衛!

而收費員這種行為很明顯將自己凌駕於法律之上,因為他本身並不是執法者,他正確的做法應該是報警攔截,或者報警後立案抓捕!

站長錯在過早表態,是否是正當防衛應當有公安機關下結論,而不是為了推卸責任提早發聲,在公安機關發表正式聲明前,應當安撫傷者家屬,孰對孰錯待公安機關定論!


視界文物


法海一粟認為,收費站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收費站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受傷達到重傷程序,應當追究行為人過失重傷的刑事責任。

1、行為人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正當防衛發生在侵權案件當中,當事人雙方一般沒有合同關係,或者防衛的理由與合同關係無關。而本案中,收費站與通行車輛之間存在合同關係,其爭執的內容就是具體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因此,不適用正當防衛的規定。

2、行為人的行為已經構成侵權。這一點,無須進行討論,因為,整個過程完全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行為人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鑑於行為人的行為是履行職務的行為,因此,本案中,受害人應當向收費站(其所屬公司)主張自己的權利。

3、如果受害人受傷達到得重傷程度,行為人則應當承擔過失重傷的刑事責任。因為,行為人在用石頭砸向車輛的時候,其對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後果的是明知的,因此,其對於損壞車輛的行為,是出於故意。但是,對於造成車內人員受傷的後果,則應當出於過失。

4、事情的結果總是出人意料。

假設車輛駕駛人當時是一騎絕塵,非常順利地闖了過去,那麼,結果會怎樣呢?車輛駕駛人暗自慶幸,收費站懊惱不己。雙方均在思考,下一次怎麼辦?而現在呢?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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