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案信息|風靡時尚圈的小怪獸惹商標爭議

收案信息|风靡时尚圈的小怪兽惹商标争议

近年來,小怪獸眼睛圖形及其周邊產品受到時尚弄潮兒的追捧,但是你知道你pick的是哪家的小怪獸嗎?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受理原告芬迪有限公司(FENDI)訴被告商評委及第三人慈溪市程輝鞋業有限公司(程輝鞋業公司)、第三人青島永旭商貿有限公司(青島永旭公司)商標權無效宣告兩案。

兩案中,第三人程輝鞋業公司申請註冊了第18767362號圖形商標(訴爭商標一),青島永旭公司申請註冊了第18737685號圖形商標(訴爭商標二),原告分別以第18021128號圖形商標(引證商標一)、第16870368號圖形商標(引證商標二)主張宣告訴爭商標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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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爭商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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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爭商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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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證商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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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證商標二

針對程輝鞋業公司的訴爭商標一,被告認為:訴爭商標一與引證商標一已構成近似商標,但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浴巾”等商品(24類)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服裝”等商品(25類)不屬於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故兩商標未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針對原告在兩案中提起的關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二條之在先權利、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主張,被告均未予以支持。

現原告起訴稱

芬迪有限公司系意大利著名奢侈品品牌,小怪獸眼睛圖標系原告獨創並自2013-2014年推出後受到各大潮人及女明星的追捧。訴爭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產原料和生產廠家、銷售渠道和消費對象等方面看均與引證商標一構成類似商品。另外,基於原告極高的知名度及青島永旭公司抄襲摹仿知名品牌和動漫形象的一貫惡意,應認定訴爭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傘、手杖”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易造成混淆誤認。

同時,程輝鞋業公司與青島永旭公司均侵犯了原告對小怪獸圖形享有的著作權,兩名第三人申請註冊訴爭商標一、二的行為均為惡意,故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請求依法撤銷被告作出的無效宣告裁定,並責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北京知產法院將擇期開庭審理該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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