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記,朋友圈這些東西不可賣!小心被判刑!

如今的微商在朋友圈可謂是無處不在,他們的存在給不少人提供了便利。微商在朋友圈裡販賣的商品種類繁多,但要知道,網絡不是法外之地,更不是什麼東西都能在網上賣的。

切記,朋友圈這些東西不可賣!小心被判刑!

下面茴香豆就給大家介紹一下

朋友圈裡不可賣的商品及案例:

不可出售香菸/電子煙

案情簡介

2016年4月至12月,被告人吳某、閆某某在未取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的情況下,向他人購進香菸,在已註冊的“免稅香菸專賣”等微信號朋友圈內銷售。期間,通過微信聯繫買家、快遞發貨的方式,共銷售香菸製品79198元。非法所得50000元,另查獲扣押價值102838.65元的香菸385.6條。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吳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並處罰金50000元;被告人閆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50000元;扣押在案的385.6條香菸予以沒收,違法所得50000元予以追繳。

不可出售“減肥藥”

案情簡介

2015年3月前後至2016年3月期間,被告人何某某通過互聯網先後從深圳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程先生”和廣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黃餘(另案處理)處購得含有非法添加物質,且服用後對人體具有明顯不良反應的減肥膠囊共計約1500套,並設計外包裝、說明書等,自創“SLIM”品牌,在手機微信上銷售。期間,被告人蘭某某、張某某及阮某、屠某、黃某、王某(均另案處理)等人先後成為“SLIM”減肥膠囊的代理,並在各自微信朋友圈、親朋好友之間逐步推廣、銷售。至案發,被告人何某某共銷售“SLIM”減肥膠囊1100餘套,銷售金額逾200000元,共計非法獲利人民幣100000元。

裁判結果

被告人何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不可出售淫穢物品

案情簡介

自2014年12月份至2015年3月份,被告人劉某某在朋友圈以"A印度神油激情大片招代理"、"黑色"作微信名稱,以100元、130元、380元等不同價格,公開向他人出售存有淫穢視頻的360雲盤賬號。其中,向謝某出售3個存有淫穢視頻的360雲盤賬號,向趙某出售1個存有淫穢視頻的360雲盤賬號,向張某出售2個存有淫穢視頻的360雲盤賬號。鄂托克旗公安局在被告人劉某某出售的六個存有淫穢視頻的360雲盤賬號中各調取500部視頻進行鑑定,其中有2913部視頻為淫穢視頻。被告人劉某某出售存有淫穢視頻的360雲盤賬號直接獲利1670元。

裁判結果

被告人劉某某犯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五千元;被告人劉某某違法所得1670元,予以沒收。

不可出售假冒名牌包

案情簡介

被告人孫某於2012年10月至2014年3月期間,先後多次從廣州市白雲皮具城向他人購進假冒“CHANEL”、“LV”等品牌的皮具、飾品並通過微信朋友圈銷售給朋友圈中的好友,後又在其位於常熟市虞山鎮東門大街81號的SUN韓國童裝店內銷售,銷售金額合計人民幣26萬元。被告人孫某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裁判結果

被告人孫某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五千元;暫扣假冒物品予以沒收。

不可出售非法出版物

案情簡介

被告人戴某某夥同被告人張某某,以合作營銷、四六分成的方式,在微信等網絡社交平臺上售賣港臺書籍。其中被告人戴某某通過賬號為“jinjideyouxi2014”的微信(微信名為“禁忌的遊戲”)的朋友圈銷售《紅太陽是怎樣升起的》等多種港臺出版物;被告人張某某負責購入港臺書籍再郵寄給買家。二人合夥銷售港臺書籍1300餘本,其中屬非法出版物的書籍的經營數額為人民幣23萬餘元。

裁判結果

被告人戴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張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朋友圈不能賣的包括但不限於以上商品。

微普法

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4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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