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觀察|守衛疫苗,充分的民事賠償比死刑更現實

長生生藥的疫苗造假事件,震驚全國。李克強總理作出了批示:疫苗事件突破人的道德底線,必須給全國人民一個明白交代。

偽劣疫苗已經是“老鼠過街人人喊打”,那怎麼才能把無良企業打疼呢?能夠僅僅靠行政處罰嗎?

以長生生物的“百白破”問題疫苗來說,去年10月立案後就被認定屬於“劣藥”,吉林省藥監部門的行政處罰是:沒收庫存的剩餘問題疫苗186支、沒收違法所得858840元。同時,處違法生產藥品貨值金額三倍罰款258.4萬元,罰沒款總計344.29萬元。令人們擔憂的是,該公司生產的25萬支百白破疫苗已幾乎銷售殆盡,僅剩庫存186支。

這起事件是繼山西、山東假疫苗事件後,疫苗領域發生的又一起具有巨大影響的公共事件。疫苗問題生命攸關,其研發、生產、銷售、採購及使用等全環節,藥監部門都有嚴格的程序控制,但假劣疫苗流向市場問題卻屢屢重現。

對於此類食藥造假問題,筆者8年前就發表過相關分析文章,其中指出根據公共選擇理論學派的觀點,與市場失靈一樣,政府監管也會失靈。在食藥市場及政府食藥安全監管方面兩種“失靈”都存在,因此食藥安全事故就不可避免。

從根本上來說,政府食藥監機構不可能掌握食藥生產經營者的全面信息;人們常以為政府監管機構會以實現公眾利益為其根本,但實際情況常常並非如此,在具體監管過程中,監管者常常出於自身私利考慮,可能會同被監管者私下勾結起來,充當被監管者的保護傘,更有甚者,甚至會根據被監管者的利益來制定或採取監管措施。這是“規制俘獲”理論所闡明的道理,即監管者可能成為被監管者的“俘虜”,導致監管完全失效。

我國食藥監管中的政府失靈,尤以地方保護主義現象表現得最為嚴重,地方政府及相關機構以發展地方經濟、促進就業為藉口,與當地食藥企業結成了利益聯盟,或明或暗地支持或放縱了當地食藥生產經營者的造假、摻假行為。如此一來,食藥生產經營者自然就會肆無忌憚、有恃無恐。前些年爆發的非法添加瘦肉精事件就明顯暴露出地方政府及食品監管機構存在諸多不足。

筆者一向認為,食藥安全不是靠監管就能解決的,政府人力物力財力都極其有限。食藥安全需要社會共治,這已經成為我國食品安全立法的共識理念。

但是,必須指出的是,我國當前的食藥造假摻假行為和我國10年甚至20年前那些嚴重的食藥造假行為完全不可同日而語,那時的造假摻假行為會造成死亡,現在很多造假摻假行為導致死亡幾乎少見,故而死刑鮮有用武之地。沒有了死刑威脅,行政處罰最高為違法貨值三倍,對於強勢的食藥生產經營者來說完全沒有威懾力。

在西方國家,只要有食藥造假摻假行為存在,相關消費者在律師召集下可以提出集體要求索賠,儘管可能沒有產生實際損害,但是他們對因此產生的恐懼可以要求造假摻假者提供醫療檢查服務;對於造成實際損害者,實際人身傷害加上高昂的精神損害賠償,其結果通常導致造假摻假者傾家蕩產。

這種民事懲罰的作用已經遠遠超過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所產生的威懾力。

但是,這種潛在受害消費者民事損害賠償問題在我國一直沒有得到很好的實現,我認為是我國侵權責任立法太過於保守的緣故所在,片面要求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從而導致這些潛在受害者人身安全無法保障。也因此使得類似損害發生後,侵權人的民事責任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計。儘管侵權責任人被罰沒了一部分財產,這些罰金被收歸國庫,但是跟潛在受害者基本上關係不大。

所以,我認為當務之急,在食藥安全領域,凡有據可查的消費者都可以基於其潛在受害行為向食藥經營者及相關責任人提出主張,其中以造假摻假的食藥經營者為主要責任人,其他相關人為連帶責任人。

可以要求造假摻假者提供一定時段的身體健康檢查、檢測,並給與相應精神恐懼之撫慰金。目的很簡單,讓造假摻假者承擔足夠的違法成本,產生真正的法律威懾力。至於其訴訟方式,可以通過公益訴訟途徑實現。

(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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