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因輕信保健品而貽誤治療,法院這樣判了,你還敢買嗎?

關於保健品行業的一些內幕,315消費者晚會上曾多次進行曝光。但是,在利益的推動下,還是有很多人頂風作案。而很多中老年人也沒有從這些報道中吸取教訓,將自己的養老錢都投入到這上面。因為過於信任銷售人員的推銷,依賴保健品而貽誤了最佳的治療時間。在保健品糾紛上,消費者如果進行訴訟的話,法院會如何審判呢?通過下面這個慘痛的例子,我們是不是該有所警惕?

典型案例:因輕信保健品而貽誤治療,法院這樣判了,你還敢買嗎?

六年前,安徽省績溪縣的蘇某發現自己右乳上長了疑似惡性腫瘤腫塊,但她並沒有繼續檢查。不久,蘇某認識了賣保健品的周某,並通過周某得知“XX寶”等保健品對自己體內的腫塊具有治療作用,自此她在吃保健品的路上越走越遠。2010年10月至2011年7月期間,蘇某在保健品上花費了共計48760元。2011年8月,蘇某感覺病情加重,便到醫院治療,病情有所好轉。2012年病情再次加重,蘇某於2013年1月5日因治療無效死亡。

蘇某母親顏某及蘇某女兒程某認為蘇某的死跟她之前所吃的保健品有很大關係。周某向蘇某宣傳並銷售的保健品功效與說明書不一致,也無甚抗菌、抗病毒、抗腫瘤等藥理作用,顯然周某已構成虛假宣傳。為此,二人將將周某、生產“XX寶”的藥業公司及銷售“XX寶”的生物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周某與藥業公司、生物公司連帶賠償雙倍貨款10.162萬元;周某與藥業公司、生物公司連帶賠償醫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70萬元。

典型案例:因輕信保健品而貽誤治療,法院這樣判了,你還敢買嗎?

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周某和生物公司的虛假宣傳行為與蘇文菊死亡無因果關係,但周某在向蘇某推銷“XX寶”系列產品時提供的大量宣傳資料與圖冊,經查實確實與“XX寶”的說明書載明功效不一,周某在明知的情況下仍採取上述方式推銷已構成虛假宣傳行為。但蘇某作為成年人,忽視保健說明中“本品不能替代藥物”等一系列注意事項,亦應承擔部分責任。據此判令周某、生物公司連帶賠償顏某、程某99520元,駁回顏某、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後,原被告均不服,提出上訴。

典型案例:因輕信保健品而貽誤治療,法院這樣判了,你還敢買嗎?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後認為,一審判決無誤,相關被告應按消保法承擔雙倍賠償責任,對於醫療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沒有賠償責任,據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案例:因輕信保健品而貽誤治療,法院這樣判了,你還敢買嗎?

律所提示:此案中產品說明書的宣傳內容誇大了消費品的功效,混淆了保健品與藥品的性質,嚴重誤導了消費者的消費行為,致使其權益受到損害,構成虛假宣傳。依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消費者可獲得雙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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