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 金融机构地位再获肯定: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规定出炉

私募基金 金融机构地位再获肯定: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规定出炉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8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决定自2018年8月10日施行。这一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上海金融法院已经是蓄势待发,即将正式开始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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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院为何选择上海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林文学表示,上海是中央确定并支持建设的国际金融中心,辖区内金融机构数量多,外资金融机构占比大,金融要素市场齐全,金融市场交易额巨大。近年来,上海市各级法院涉金融案件数量迅速增长,2013年到2017年平均每年增长51%,去年受理一审金融民事案件达到17.9万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八个基层法院都设有金融审判庭,其他法院也设立了专门的金融案件合议庭,从事金融审判的专业法官有124人,具有良好的金融审判人才基础和比较丰富的金融审判经验。

《规定》有哪些亮点

《规定》共七个条款,其中,最大的亮点,是第一条明确了金融民商事案件范围,分为五项表述,分别是:

(一)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纠纷;

(二)独立保函、保理、

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

(三)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

(四)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五)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在这一条的起草过程中,我们主要采用的是“案由为主、主体为辅”方式。

私募金融纳入管辖范围

在《规定》的第一条第二项表述中我们发现:此次上海金融法院的设立,适当扩大了金融机构的概念,将包括私募基金在内的“主体”定义为金融机构。而就在不久之前,7月20日,央行发出《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央行明确了私募机构的地位,私募基金管理人正式纳入与银行、证券、保险同类的金融机构。由此,我们可以看到,私募金融的体系构建越来越完善,未来的发展前景也越来越明朗。

关于上海金融法院会受理哪些私募基金纠纷:私募基金通常分为有限合伙型、公司型和契约型,我们认为难点在于区分有限合伙型、公司型私募基金内部纠纷与普通合伙纠纷、公司纠纷的管辖。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会以是否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来确定是否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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