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女性,生育到底是我的一项权利还是义务?

2018年4月9日,微博认证显示为《人民法院报》的博主发布了一篇文章:“《妻子擅自终止妊娠是否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夫妻双方均享有生育权,但只有夫妇双方共同努力,生育权才可能实现。如果夫妻双方在生育问题上发生冲突,妻子擅自终止妊娠,是否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答: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后微博博主“北京海淀法院”转载该文并附文解释:“本文认为,男性的生育权作为其他民事权利,需要妻子自怀孕起到胎儿出生这一段时间内的自觉自愿配合才能完全实现,但女方是否愿意继续孕育胎儿涉及女方的人身自由权和健康权,属公民基本权利。当其他民事权利和基本民事权利相冲突时,应当根据法益权衡、法益价值的原则,倾向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微博博主“北京朝阳法院”进一步对该文作出解释称:“生育决定权是女性独有的权利,生育子女不需要男女双方的合意,未经男性一方同意擅自决定生育或者不生育,均不构成对男性生育权的侵害。女性单独决定生育子女后,根据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

这几条微博一经发出,便在微博、豆瓣等各大平台引起了轩然大波,各方的讨论此起彼伏。

作为女性,生育到底是我的一项权利还是义务?
  • 正面观点

有网友表示,生育权是女性的权利,女方可以堕胎,男方可以离婚,双方的权利都有保障。没人剥夺男性的生育权,只不过是要男性找一个同样愿意行使生育权的女性即可,不能逼迫不想生的女性来维护男性所谓的“生育权”。

也有网友揪住了文章中的“擅自”二字进行批判,认为这二字是对女性权利的侵犯,女性自己使用自己的身体如何就成了“擅自”。

  • 反面观点

在一众讨论中,也有网友对关于女性生育权的法律解释表示出了担忧,按照微博博主“北京朝阳法院”的说法,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同样要负担起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那如果男方并不想生下这个孩子,或者在男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女方怀孕并生下了孩子,男方依然得承担子女生活费用和教育费未免有些不太合理。

也有极少数男性网友认为生育是女性的义务,如果女方不肯生孩子那就是侵犯了男方的生育权。这一观点受到了大量网友的抨击,大致有“女性生育是权力,不是义务”、“男性只有消极生育权”等反驳论点。

但在现实生活中,法院一般极少会碰到主张生育权的司法案例,因为在当前的实际生活中,尤其是国家开放二胎政策以来,强行让不想生育的女性生孩子的情况比比皆是,但是或许是出于维护家庭和谐的缘故,又或许是出于其他某些原因,很多女性承担着巨大的社会及身心压力选择了顺从。

作为女性,生育到底是我的一项权利还是义务?
  • 衍生讨论

该话题一出,其他一系列如“买房要不要加女方名”的讨论也掀起了一股热潮。大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房子所有费用全由男方及其父母承担,男女方结婚,房子需不需要加女方姓名?

2. 男方付首付,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房子需不需要加女方姓名?

3. 男方付首付,婚后还贷也由男方从工资中支出,但男方还贷后剩余工资已不足以维持其个人和家庭的正常支出,个人和家庭的正常支出主要靠女方的工资来维持,此种情况下房子需不需要加女方姓名?

作为女性,生育到底是我的一项权利还是义务?

不管怎样,明确了女性生育权的相关法律问题是保障我国女性权益非常关键的一步,尤其是在国家开放了二胎政策的情况下。女性要清楚地明白生育是自己的一项权利而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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