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歐普電器」你想到了歐普照明嗎?兩家爲此已經打起來了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 李洪鵬)雖然歐普照明已經成為上市公司,但擁有“歐普電器”商標的卻是張某等人,歐普照明公司以兩者共存於市場“不利於民族品牌的發展和壯大”等理由,申請宣告張某等人的商標無效並獲得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確認。張某不服起訴。今天上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案情回顧

倆“歐普”多次打商標官司

歐普照明成立於1996年8月,是一家集研發、生產和銷售於一體的全球化照明企業,產品涵蓋家居、商照、電工、光源等領域,銷售額多年排在行業前列。2016年8月19日,歐普照明在上交所上市。

2010年,張某等3人成為“歐普OUPU”在插頭、插座、真空電子管等電工類商品方面的商標權人,有效期至2020年7月20日。

上市之後,歐普照明向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要求宣告張某等人的商標無效。歐普照明公司認為,其商品已經是馳名品牌,如果張某等人擁有的“歐普電器”商標也共存於市場上,“必將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不利於民族品牌的發展和壯大”。

法制晚報記者瞭解到,張某等人持有的商標名稱為“歐普OUPU”,其類別為第9類商標,即“電纜;電話線;電線;穩壓電源;電線連接物;電線圈;電器連接器;電纜接頭套;插頭;真空電子管(無線電);插座及其他接觸器(電接頭)”,編號為第1423367號。

法制晚報記者從國家工商總局網站查詢發現,該商標最早於1999年1月申請註冊,2000年7月得到核准,有效期至2020年7月20日。曾於2002年及2010年進行商標轉讓,目前申請人為王紹業和張文。

雖然張某等人是“歐普照明”的商標權人,但在歐普照明公司看來,這些人是在“摹仿”歐普兩個字,“主觀惡意及其行為性質極其惡劣”。

歐普照明公司IPO前,張某等人起訴歐普照明商標侵權的案件在北京市朝陽區法院開庭。

根據當時的報道,張某等人認為歐普照明公司在電工類商品上不享有商標權,其在插座等商品的生產銷售推廣中使用“歐普”標識,侵犯了張某等人的商標權;歐普照明公司認為這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因此不構成商標侵權。

當時,張某等人還把歐普照明公司的《首次公開發行A股招股說明書》提交給法庭作為證據,以此證明歐普照明公司兩年內的侵權利益超過5000萬元。

2017年,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認為張某等人的商標無效,張某不服,起訴到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張某訴稱,其商標與歐普照明的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裁定認定結論與其在先作出的裁決完全相反,讓人無所適從。

張某還認為,其商品也不構成類似商品,其商標核定的第9類“插座”與歐普照明公司的商標核定的第11類“燈具”是不同的商品類別,雙方在市場上共存了15年,客觀上已經形成市場區分,並未產生混淆或誤認;即便歐普照明的燈具品牌在市場上有知名度,但也不能因此侵入本屬於他人的第9類商品的權利邊界內。

歐普照明:“歐普商標”在業內具有較高知名度

歐普照明公司認為,電開關、燈管調節器等商品與燈、日光燈管、信號燈等商品屬於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歐普商標”在業內具有較高知名度。

另外,涉案商標與第1423367號商標差異明顯且商品使用範圍不盡相同,不能視為對該商標權利延伸。

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

涉案商標依法應當宣告無效

法庭上,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歐普照明申請的“歐普”、“0PPLE”商標有獨創性和顯著性,在先具有極高的市場知名度,且二者已形成了對應關係。

該委認為,涉案商標“歐普電器”與引證商標一“歐普0PPLE”、引證商標歐普”高度接近,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均為家用電器或燈具所必備的零部件產品,消費公眾均為普通消費群體,共存極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

基於兩商標的近似程度,且引證商標已經具有高知名度,若被申請人在指定產品上使用“歐普電器”商標,在實際的使用和市場上將誤導消費者認為該商品與申請人的“歐普0PPLE”產品存在關聯,產生誤認誤購,給申請人及消費者造成損失,因此涉案商標依法應當宣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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