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資訊」《法援鑑證時》系列節目:公司能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普法资讯」《法援鉴证时》系列节目:公司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普法资讯」《法援鉴证时》系列节目:公司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播出頻率:FM103.4

嘉賓:江蘇強森律師事務所 賀小花律師

「普法资讯」《法援鉴证时》系列节目:公司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能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宋女士是一家合資公司財務部的會計。一天上班時,她擅自溜出公司,到自由市場去買水果。被公司財務部經理發現,口頭對其進行了批評警告。

一週後的一天,宋女士又在上班時,偷偷跑到外面去逛商場,不幸被公司副總經理遇見,當場抓了個現行。

針對宋女士這兩次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公司根據企業內部的《員工守則》:“上班時間內逛商店(場)、買東西的行為,屬於乙類過失……對犯乙類過失者,第一次書面警告後,第二次再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做出了與宋女士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宋女士不服,認為:公司並沒給過她書面警告,所以,不能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則認為:宋女士兩次違紀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雖然,公司對她的第一次乙類過失,沒有書面警告,而是口頭警告,那也只是公司處理程序上的小問題,並不能影響對她兩次違紀行為的認定和給予她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

「普法资讯」《法援鉴证时》系列节目:公司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普法资讯」《法援鉴证时》系列节目:公司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解讀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不僅要受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的調整,而且還要共同遵守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包括《員工守則》);如果,這種規章制度不違背勞動法律法規的義務性規範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那麼,它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本案中的《員工守則》是企業規章制度的一部分,是對職工行為準則的規範,也是對企業處理職工時的程序規定。因為目前法律法規對職工的違紀行為,不可能一一列舉,勞動合同中一般也不具體規定何種行為為違紀行為,以及違紀行為達到何種程度,企業有權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所以,企業的《員工守則》或規章制度就對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的這一空白,進行了補充規定。

企業在對職工的違紀行為進行處理時,必須適用《員工守則》或規章制度的實體性規定和程序性規定。宋女士的兩次違紀行為,均屬於《員工守則》中規定的乙類過失,但公司對職工的乙類過失應“第一次書面警告”,然後,第二次再犯才能“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即公司以乙類過失為由,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時,必須經過書面警告的程序。

程序規定和實體規定密不可分,程序不合法的處理決定本身也是不合法的。本案由於公司對宋女士的第一次違紀行為未給予書面警告,第二次違紀行為就不能直接產生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即公司作出的,與宋女士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因處理程序不合法,而應予撤銷。

「普法资讯」《法援鉴证时》系列节目:公司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完整音頻戳下方↓↓↓

下期預告

播出頻率:FM103.4

嘉賓:常州公證處涉外業務部部長 周紹青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