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憲法的角度來看,爲什麼美國不能殺死比特幣?

從憲法的角度來看,為什麼美國不能殺死比特幣?

------ 有些信仰,無關比特幣 。

從憲法的角度來看,為什麼美國不能殺死比特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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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每隔一段時間就會舉行針對比特幣及其衍生品的聽證會,然而專家證人們經常無法準確描述比特幣發行的實際程序。通俗些說,唯一的結論就是在現行法律體系下美國政府不能管控比特幣。美國憲法保護美國公民財產不可剝奪的權利,比特幣的發行方式並不違法。唯一管控比特幣的方法就是修訂憲法——這意味著完全取消第一修正案。因此,反比特幣人士將不可避免地面臨無法阻擋的法律挑戰。

任何類型的“比特幣執照(BitLicense)”發行的可能性都不再存在,並且比特幣也不會受到來自美國商品期貨委員會(CTFC),美國金融犯罪執法網絡(FinCEN)或任何其他機構的干擾,州政府幹預的可能性也將消失。對憲法的堅持將使美國成為全球比特幣業務的中心。

我來解釋為什麼是這樣。有些人說比特幣等於金錢,有些人則說比特幣不等於金錢。這不重要。重要的是三件事情:比特幣存在,比特幣網絡完全可靠地執行其任務,以及比特幣網絡和其中的信息是真實不可篡改的。

比特幣的實質

比特幣是一個分佈式總賬系統,由對等網絡維護,它對分配給比特幣地址的賬目進行監控和管理。這一工作是通過網絡中的計算機(稱為“節點”)之間傳輸文本信息來完成的,對這些文本信息執行加密過程來驗證它的真實性,消息發送者和接收者的身份,以及它在公開賬本中的位置。在比特幣網絡節點間發送的消息都是可閱讀,可打印的。在比特幣交易中比特幣不再是文本的說法是沒有道理的。比特幣全部都是文本,一直如此。

比特幣可以打印在紙上。比特幣的輸出可以採用不同的形式,比如二維碼,或者用字母A-Z,a-z和數字0-9打印出來。這意味著比特幣可以像《西遊記》一樣供人閱讀。

美利堅合眾國建立時,開國者們帶著對暴政的厭惡,帶著對他們逃離的那個沒有出版自由的國家的記憶,在年輕的邦聯的憲法中寫入了一條清楚而明確的自由權利:新聞自由。它是憲法修正案的第一條,因為新聞自由對一個自由的社會至關重要。第一修正案保證所有美國公民有權在不受任何約束或事先限制的情況下發布或散播他們喜歡的任何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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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一修正案

憲法第一修正案:禁止國會立法妨礙宗教自由,剝奪言論、請願及新聞與集會自由。

這簡單的一行字,阻止了任何限制比特幣的法律的出現。

1995年,美國政府制定法規,對加密軟件產品的無證出口進行限制。這些產品被歸類為“軍火”。然而菲利普·齊默曼(Philip Zimmerman)編寫的公鑰加密軟件“Pretty Good Privacy(PGP)”的第一個版本已經在首次發佈時通過公告牌系統(Bulletin Board System)傳播到了美國之外,但是美國之外的所有PGP副本都是“非法”的。為了解決這個問題,齊默曼執行了一個巧妙的計劃,利用第一修正案作為使其合法化的手段。那就是:將PGP的源代碼

打印出來。

就這麼簡單。一旦PGP的源代碼以書面形式打印出來,它立刻並且明確地落入了第一修正案的保護之下。軟件是一種二進制文件,然而美國政府可笑地試圖斷言非物質的軟件是一種“設備”,而不是“文本”(軟件,即二進制文件,是可以在設備上運行的文本)。顯然,這種想法是很荒唐的,但相比於在法庭上浪費金錢去爭論軟件是不是設備,打印PGP的行為消除了第一修正案是否應當生效的所有疑問。

打印的源代碼隨即被合法地運送到另一個國家,再通過OCR(光學字符識別)移植到計算機上。這就光明正大地從美國輸出了PGP程序。

上面我做了一個類比來闡述比特幣的特徵,現在應該清楚了,PGP和比特幣都具有以下特徵:

1.都是可在紙上作為印刷文本呈現的軟件片段

2.都是可生成獨特的可讀文本的軟件

3.都設計為可以生成得到第一修正案100%保護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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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P設計的目的是嚴格驗證消息發送者的身份,並確保消息在傳輸過程中未被讀取或更改。比特幣的目的在於嚴格驗證持有者使用密鑰(一段文本)來解鎖全球比特幣網絡中賬目的能力。這兩個軟件都是傳遞信息的系統和服務,從用來生成消息簽名軟件客戶端的源代碼,到編譯客戶端生成,發送,接收和處理的文本,在各個方面都絕對符合第一修正案。

比特幣是一種文本,一種言論。它不能在像美國這樣,保護公民不可剝奪的出版自由權的國家被管控。

比特幣和PGP會生成由用戶發起的消息。這兩個軟件生成的每條消息都是唯一的。關於其輸出及源代碼可能被援引的唯一法律分別是版權法和專利法。然而,比特幣源沒有版權,其核心思想並非專利。因此在任何情況下,這兩種法律都與比特幣生成消息的性質無關。

版權為這些文本的生成者提供了法律規定的權利,比如對未經許可複製你的消息的人進行罰款,但該法律無法限制對消息本身徵稅,當然,也不能禁止其他人複製你的比特幣付款消息,而只能否定他們使用比特幣的目的。

考慮到所有這些因素,如果任何立法者,監管機構或其他官員試圖管理比特幣,他們將會一無所成。法律挑戰將會出現,並且將不得不成為必須直面的問題。因為如果國家可以立法禁止一個產生消息的軟件,就會導致一個法律先例,允許美國政府監管所有的軟件,無論軟件的功能是什麼。

比特幣的操作與電子郵件、即時通訊和其他連接互聯網的軟件的操作基本上沒有區別,就是傳遞消息。唯一的區別在跟蹤發件人和收件人的消息之間的關係的軟件上。

電子郵件與比特幣沒有區別,因為發件人和收件人的記錄以及你的電子郵件內容不會存儲在公開賬本中,而是存儲在私人數據庫中。

這是一個判例法的例子,證明這個推理是正確的。

當伯恩斯坦(Bernstein)在UCB讀研究生時,他完成了一個稱作”Snuffle”的加密方程算法的推導。伯恩斯坦希望發表一篇數學論文來闡釋這個算法,並發表一套計算機程序源碼來實現該算法。他也希望能夠在數學會議,大學課堂和其他公共場合討論這些問題。然而,美國司法部根據《武器出口管制法》和《國際武器貿易條例》(ITAR),要求伯恩斯坦將它的加密算法提交給政府進行審查,並要求他註冊為武器供應商,以及從政府申請許可證來發表他的算法,否則他將面臨牢獄之災。伯恩斯坦認為這是對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侵犯,於是他將政府告上法庭,最後勝訴。

在伯恩斯坦訴美國司法部案中,法庭確認代碼是言論並受第一修正案保護。這絕對並且明確地適用於比特幣,與比特幣中的KYC / AML有著驚人的相似之處。要求比特幣交易者註冊為“Money Transmitters”並申請執照,然後才能將文本傳輸到比特幣網絡以發佈在公開賬本上的行為,和違憲的《國際武器貿易條例》性質完全相同。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在伯恩斯坦的起訴下裁定軟件屬於言論,並且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護;政府阻止其發佈的限制是違憲的。很明顯,比特幣完全屬於受保護的言論的範疇。這沒有什麼餘地,美國法院必須對比特幣給出同樣的結論。比特幣屬於受保護的言論,判例法清楚地表明瞭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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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比特幣執照”不可取

顯然,允許對比特幣進行立法意味著任何類型的軟件都會受到任意和不道德的限制。這將創造一個先例,對美國一切的軟件開發都是毀滅性的,而軟件是在現代社會中一切事物運行,交流,交易和維持秩序的手段。事實上,離開了軟件,現代社會就無法運行。

例如,Twitter可能會發現自己受到監管,它傳送的消息與比特幣傳送的信息本質上沒有不同,唯一的區別在於公共賬本和消息的應用範圍。事實上,Twitter可以很容易地將自己變成一家比特幣公司,方法是在消息JSON模式中添加幾個字段,為每個用戶添加一個比特幣地址,向客戶端添加一個頁面並運行自己的比特幣礦池。然而,這些額外的文本會突然將Twitter轉變成另一家公司嗎?這會改變其網絡上發送的每條推文的性質嗎?在你的Twitter帳戶中集成一個比特幣地址,與在Twitter上向你的粉絲或用即時通訊方式手工發佈承諾有什麼不同嗎?

重要的是,比特幣允許你在不瞭解對方或不簽署紙質合同的情況下與人簽訂書面合同:網絡和軟件負責識別並履行承諾,所有這些過程都使用加密簽名的文本。呼籲“比特幣執照”的人士聲稱,由於現在比特幣有特殊用途,它應該被排除在美國憲法之外。這是不可理喻的,並且會對美國經濟產生災難性的打擊,因為現代社會的一切都有軟件介入或涉及到軟件。

另一方面,如果比特幣能夠蓬勃發展並且市場允許定義設定價值和解決爭端的服務和手段,比特幣作為一個生態系統將非常強健和普及,就像今天的互聯網一樣,發展二十年來沒有受到聯邦政府的任何管控或監督。

此外,正如我之前所說的,沒有為比特幣立法的國家將以其先發優勢成為全球所有比特幣交易的始端和終端。所有其他司法管轄區都會看到比特幣經過他們的地盤而不必納稅,他們對此將無能為力,因為比特幣是一個牢不可破的對等網絡。

然而,美國似乎將通過推出“比特幣執照”來自損八百,並通過法令聲明比特幣是一種貨幣,商品或法定貨幣。就像我上面所說的,比特幣本質上並不是這些東西,而比特幣可以投入無數的應用程序。我們的項目Azteco就是其中之一,它的目標是覆蓋全球數十億無銀行賬戶的人群,並在系統無法進行支付欺詐的前提下,為他們提供一種簡便的方式來訪問全球範圍內的互聯網電子商務。無銀行賬戶,電商網站以及這些網站的運營管轄權所蘊藏的潛在利潤之巨大是前無古人的。只有傻瓜會做妨礙這種變革的事情。

沒有立法能夠跟上軟件更新的步伐; 世界各地都有無數的開發者和高效的工具,都有平等的進入市場的渠道。可能美國政府希望的最好辦法就是對使用新型工具的新型企業徵稅,並鼓勵這些企業進入其司法管轄範圍。如果美國想通過一切手段趕走比特幣開發商,比特幣交易和新型企業,那麼就這樣做並承擔後果。世界上還有許多其他地方架設了高速的互聯網,政府也不那麼落後。Skype公司成立於愛沙尼亞,而不是硅谷,這是有原因的。所有大比特幣交易所都在美國境外,這也是有原因的。沒有一個想開始從事比特幣業務的人會計劃遷往紐約,因為他們知道他們的商業模式會立即受到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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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那些擔憂比特幣自由市場的人,請放心,目前存在的與欺詐,盜竊,虛假陳述和其他一切商業犯罪相關的法律仍然適用於所有使用比特幣的人和公司。當你與一家比特幣公司打交道時,你仍然保有訴諸法律的權利。當有人承諾用比特幣銷售商品時,由於你使用比特幣進行支付,因此該承諾不會失效。良好的比特幣企業將按照eBay和亞馬遜的方式構建爭議解決系統,這樣,如果出現問題,你無需前往法院尋求判決。在網絡上,信譽就是一切,糟糕的信譽可能會在一夜之間將你的信用和客戶群損失殆盡。這是一種更為強大的激勵,使人們正確行事,因為絕大多數人在任何情況下默認都是這樣做的,而不是採用一些荒唐的“比特幣執照”。

世界上所有的“比特幣執照”都不能防止MTGox出現軟件問題,也沒有法律可以挽回損失的金錢。再次強調,能讓生活更加輕鬆美好的是由互聯網支撐起來的企業,而不是法律和法規。法規不能使軟件運行正確,程序員才能。

對於主張應該發行“比特幣執照”的人,我有一個建議。不要浪費大家的時間、金錢和資源來駁斥這個愚蠢的想法。如果這個提案進入法庭,你的一方將會失敗。並且,所有比特幣企業家都會逃離美國,尋找可以讓他們創新,成長和壯大的環境,美國將失去先機。

那些希望頒發“比特幣執照”的人應該向公眾說什麼?他們不相信自己?這顯然是荒謬的。他們不相信他們的競爭對手?如果他們的競爭對手不是優秀的參與者,那麼優秀的參與者有市場優勢。記住:執照不能保護公眾免受欺詐或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它只會扭曲市場。

這些“比特幣執照”擁護者實際上想要的是有保證的市場優勢。他們希望阻止那些可能摧毀他們生意的企業家進入市場,他們想要slow down並扼殺創新,以便他們能夠成為根深蒂固和無懈可擊的守門人。

他們想禁止新玩家進入市場。這種想法是不會實現的。這不會讓美國再次強大起來。

現狀與結論

美國的立法機關必須讓美國夢蓬勃發展並將權力下放給比特幣,否則立法機關就不得不遵守法律,而這種情況已經出現了。美國的兩位法官認為比特幣不是金錢,並且撤銷了針對兩名男子的“洗錢”指控:

根據當地的一份新聞報道,美國地方法官休·斯科特(Hugh B. Scott)在紐約州布法羅市的洗錢案中裁定比特幣更像是一種商品,而不是一種貨幣形式。

他建議由於比特幣不是金錢,因此對被告的洗錢指控將會撤銷。

在去年的另一起洗錢案中,邁阿密-戴德巡迴法官特蕾莎·瑪麗·波勒(Teresa Mary Pooler)表示,即使對於該地區知識有限的人來說,這也非常明確:比特幣在成為金錢的等價物之前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比特幣不等於金錢 KYC / AML不應適用於比特幣。法官休·斯科特的裁決是很有意義的,因為它直接與“比特幣執照”的提法相牴觸。比特幣和ICO的反對者沒有什麼好的論點,他們提出進行監管的陳舊藉口在很多時候不堪一擊。


翻譯&校對:skylight、孫五九@塊鏈資本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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