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清气正看换届」从严查处,严厉打击,乐亭县印发《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严厉打击干扰破坏基层组织换届选举行为的通知》

「风清气正看换届」从严查处,严厉打击,乐亭县印发《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严厉打击干扰破坏基层组织换届选举行为的通知》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和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要求,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认真做好全省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的意见》、河北省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严肃村(社区)“两委”换届纪律》《河北省防止和查处村级组织换届贿选行为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乐亭县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严厉打击干扰破坏基层组织换届选举行为印发通知。

一、严厉打击以下干扰破坏基层组织换届选举行为

1.公开散布反对党的领导相关言论的;

2.伪造撕毁参选证、选民登记册等证件文件,影响选民登记的;

3.撕抢流动票箱、选票,干扰选举正常进行的;

4.捏造事实、串联煽动、造谣惑众、匿名诬告、侮辱诽谤候选人的;

5.强占广播设备、撕毁公示公告、编造诋毁换届政策等干扰换届选举政策宣传的;

6.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堵大门、打横幅、呼喊口号、非法聚集的;

7.在推荐和选举中直接或指使他人通过走街串户、请客吃饭等形式拉票贿选的;

8.自己不参选或不符合候选人条件,通过“拳头”、欺骗、贿选等手段插手选举,扶植代理人,干扰党的基层政权建设,插手基层公共事务的;

9.以欺骗、威胁、恐吓、串联等手段,阻挠党员群众参加村(居)民代表会议和党组织、村(居)委会投票选举的;

10.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工作正常进行,或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11.公开煽动、纠集部分党员群众不参加选举投票,造成会议未达到法定人数,致使党组织选举无法进行或村(居)委会选举结果无效的;

12.煽动、串联、组织党员和选民中途离场,导致选举无法继续或影响选举结果的;

13.组织、雇佣、教唆、操纵或幕后指使社会闲散人员、黑恶势力到会场影响、干扰、破坏选举的;

14.非本村(社区)选民等不具有选举权的人员冒充选民投票的;

15.故意怂恿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等弱势群体到选举现场干扰选举的;

16.故意隐瞒选民登记错误,公示期内不提建议、意见,选举时以此滋事阻挠选举的;

17.不按正常委托程序代为投票的;

18.诱导、强迫他人违背自主意愿填写选票的;

19.非法携带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物品、器具进入选举会场的;

20.组织其他人员殴打、侮辱谩骂选民或选举工作人员的;

21.组织人员围堵、封闭选举现场主要路口、通道的;

22.通过私设广播、打横幅、发传单、贴标语等方式干扰选举工作的;

23.非党员冲击选举会场、围堵抢占办公场所等干扰党内选举的;

24.抢夺、破坏、损毁选举影像记录设备的;

25.以自杀、自焚等手段威胁党委、政府,干扰阻挠换届选举的;

26.以土地承包、账目移交、信访及遗留问题未解决等原因为由,干扰阻挠换届选举的;

27.冲击秘密写票间、起哄闹事、聚众斗殴、投掷杂物,推搡、踩踏、损毁票箱等选举设备或酒后滋事破坏选举现场的;

28.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投入假票等影响选举结果真实性的;

29.选举结束后,煽动组织或带头阻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离开现场的;

30.选举结束后,继续占有办公场所、拒不移交财物、账目、合同等相关手续的;

31.借换届之机,变卖私分公物、侵吞公款,擅自处置国有、集体财产的;

32.对检举、控告换届选举中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33.对选举结果不满意,编造理由,组织煽动群众信访、越级访、集体访的;

34.资助、募集信访活动资金,组织、指挥、串联、煽动信访活动的;

35.通过网络、论坛、微博、微信等载体平台制作和传播换届工作虚假信息,恶意散布谣言的;

36.以贿赂等手段诱使或收买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中帮助实施游说等舞弊活动的;

37.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或影响,擅自插手、干扰、破坏基层组织换届选举的;

38.党员干部隐瞒、包庇、袒护换届选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放纵、包庇“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

39.有干扰、破坏村(居)换届选举其他行为的。

二、从严从快处置处理干扰破坏基层组织换届选举行为

对上述行为,各级政法部门将坚持“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无乱强基”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严厉打击,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处理;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聚众扰乱、破坏选举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处理。涉及党员干部的,按照有关规定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鼓励党员群众检举揭发干扰破坏基层组织换届选举行为

凡知悉情况、信息的公民,都有义务向政法机关检举、揭发。政法机关将对检举揭发、线索举报人员实行严格的保密和保护措施。经查证属实的,可按上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对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或诬告陷害的不实举报,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受理机关:各镇乡、街道党(工)委和属地派出所;县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