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達視角丨關聯公司人格混同能否適用公司獨立人格否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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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公司拖欠乙公司貨款,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貨款,同時,乙公司認為某甲公司雖然無力清償債務,但丙、丁公司與甲公司人格混同,丙、丁公司應對甲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之規定,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是指股東與公司的人格混同,故股東應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則。上述案例中的丙、丁公司均不是股東,而是獨立法人。此時能否適用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如何處理?

答:一般而言,裁判者在審理具體案件時有兩種方式:當事人的請求因得到法律保護而予以支持;當事人的請求因於法無據,不予支持。但是,由於民事案件千姿百態,並非所有的案件都能夠找到可以直接適用的法條。“參照”則賦予了裁判者一種解決問題的方法,裁判者可以通過參照適用的方式尋找到裁判的依據。

“參照”與相似概念的區別

❖依據:有剛性法律強制力,在裁判時可以也應當直接予以援引適用。

❖參照:參酌之後照此辦理,賦予裁判者一定限度的自由裁量權。但參照適用並非必須適用被準用的規範,需要裁判者行使自由裁量權。

❖參考:參合其他因素進行考量,並不能作為裁判的法源,而在於輔助裁判者對問題進行考慮。

“參照”的意義

提高立法效率。“參照”是準用性法條的典型語句標識,而所謂的準用性法條,“是指法律文本授權法律實施者在解決個案時,將原本針對a事項且由'比照'、'參照'等外觀標識的法條A,適用於與a具有某種程度相似但是又存在差異的b事項的一種特殊的引用性法條形式。”準用性法條的設置,可以減少法律條款、文字的數量,以免規定重複繁雜,提高法律的調整效率。

填補法律漏洞。如上所述,現實生活多姿多彩,並不是任何情形都有明確的、具體的法條與之一一對應,但是法官不應以沒有法律依據而拒絕裁判。既然法律規定存在不周延性,法律漏洞不可避免,立法機關也不可能頻繁改動法律,裁判者通過類推手段來解決法律缺乏規定的案件,可以有效地填補法律漏洞。

對於當事人而言,“參照”的另外一個意義,則在於當事人可以通過“參照適用”準用性法條,找到其請求權的依據。

“參照”之列舉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定,並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

第一百七十四條 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易貨交易,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的,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八十四條 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同,參照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三百三十條 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託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之間就具有產業應用價值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訂立的合同,參照技術開發合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四十五條 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對債權轉讓、股權轉讓等權利轉讓合同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和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權利轉讓或者其他有償合同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首先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再引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

第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類似案件時應當參照。

問:裁判者在審理具體個案時,是否只能嚴格適用有“參照”標識的準用性條款?結合篇首案例,下面試舉一例說明。

案例

徐工集團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訴成都川交工貿有限責任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第15號指導案例)

原告徐工集團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徐工機械公司)訴稱:成都川交工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川交工貿公司)拖欠其貨款未付,而成都川交工程機械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川交機械公司)、四川瑞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路公司)與川交工貿公司人格混同,三個公司實際控制人王永禮以及川交工貿公司股東等人的個人資產與公司資產混同,均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請求判令:川交工貿公司支付所欠貨款10916405.71元及利息;川交機械公司、瑞路公司及王永禮等個人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一、川交工貿公司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向徐工機械公司支付貨款10511710.7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二、川交機械公司、瑞路公司對川交工貿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徐工機械公司對王永禮、吳帆、張家蓉、凌欣、過勝利、湯維明、郭印、何萬慶、盧鑫的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認為:針對上訴範圍,二審爭議焦點為川交機械公司、瑞路公司與川交工貿公司是否人格混同,應否對川交工貿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川交機械公司、瑞路公司應當對川交工貿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公司人格獨立是其作為法人獨立承擔責任的前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的獨立財產是公司獨立承擔責任的物質保證,公司的獨立人格也突出地表現在財產的獨立上。當關聯公司的財產無法區分,喪失獨立人格時,就喪失了獨立承擔責任的基礎。《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三個公司雖在工商登記部門登記為彼此獨立的企業法人,但實際上相互之間界線模糊、人格混同,其中川交工貿公司承擔所有關聯公司的債務卻無力清償,又使其他關聯公司逃避鉅額債務,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上述行為違背了法人制度設立的宗旨,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其行為本質和危害結果與《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相當,故參照《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川交機械公司、瑞路公司對川交工貿公司的債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小編認為,從公司法第二十條的文義來看,其規制的對象是股東,行為主體和責任主體都是股東,將股東擴張解釋至關聯公司,已經超出了擴張解釋的範疇。但是,上述案例中,關聯公司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債權人的利益,該事實與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極為相似。為救濟權益受損的債權人,裁判者基於公平原則和法人格否認制度的立法目的,比照最為類似的條款,按照類似情況處理,參照適用了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款。雖然《公司法》第二十條中並沒與出現“參照”字樣,但是從法律的價值選擇上而言,裁判者通過靈活運用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參照適用,在司法實踐中豐富了法人格否認制度,維護實質正義,值得肯定,也為開闊裁判思路提供了一個有益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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