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人及有关人员在信访活动中不得实施哪些行为

在日常接待信访群众中,我们会常常发现来访群众在反映诉求时,会有一些不当行为,甚至是过激行为,在给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同时也违了法,信访群众会想:“我就是反映下自己的合理诉求,怎么就犯了法呢”,这就要追述到我们的《信访条例》中有关逐级走访的有关规定,那么究竟有哪些行为是被禁止的呢,下面让我们来一起看一看,学一学。

信访人及有关人员在信访活动中不得实施的行为:

(一)在信访接待场所等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线)、警戒区;

(二)未经许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静坐、列队行进、呼喊口号、派发传单、拉挂横幅、张贴标语等方式表达诉求;

(三)走访时以拦截车辆、堵塞道路等方式妨碍交通;

(四)走访时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或者以采取极端行为相威胁;

(五)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周围滞留、滋事等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的行为;

(六)在信访接待场所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侮辱、谩骂、殴打、威胁信访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七)煽动、串联、胁迫、利诱、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八)向境内外媒体或者组织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

(九)其他妨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妨碍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信访人及有关人员在信访活动中不得实施哪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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