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湖長履職有法可依 黃山市出台全國地級市首個河湖長制規定

7月31日上午,記者從《黃山市河湖長制規定》新聞發佈會上獲悉,《黃山市河湖長制規定》在6月11日的市政府第七次常務會上原則通過,7月18日以市政府56號令發佈施行。

《規定》是全國設區的市出臺的第一部河湖長制專項地方法律,依法構建了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監管嚴格、保護有力的河湖管理保護機制,明確各級河長河湖管理的權力和義務,是對我市治水實踐的經驗總結,標誌著我市河湖長制進入了依法履職的新階段。

《規定》結合黃山實踐,針對河長制“六大任務”與“七項制度”,面對新時代新發展新變化帶來的新問題,進一步落實和完善河湖長制工作體制機制,規範河長設置和職責、規範河湖長制工作機構職責、規範河湖長履職與部門執法的聯動機制、規範河湖長履職與公眾參與的聯動機制、規範河湖長的考核和問責,使河長履職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明確河長擔當,為維護水生態環境安全,實現河湖功能永續利用提供了有力的操作性強的法律保障。

《規定》在中央要求建立省、市、縣、鄉四級河長體系基礎上,明確我市建立市、縣、鄉、村四級河長體系,並對不同級別河長的職責作了分類規定,基層河長側重於對責任水域開展日常巡查並報告發現的問題,縣級以上河長側重於協調、督促相關部門解決問題。

針對我市河湖長制工作實踐中存在的河湖長與主管部門之間、不同主管部門之間治水職責劃分不甚清晰等問題,《規定》著力規範了河湖長巡查發現問題的處理機制、對主管部門履行日常監督檢查職責的推動機制,同時賦予河長對主管部門進行約談、考核等職權,明確了主管部門未按河湖長要求履行職責的法律責任,以保障河湖長履職,提升治水實效。

《規定》鼓勵全社會參與監督水域生態環境保護和水域巡查的協查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就發現的水域生態環境保護等問題向該水域的河長或河長辦投訴、舉報。社會公眾就河道水環境問題可通過河長公示牌上的監督電話或是掃描二維碼舉報。

據瞭解,我市在全省最早開展河長制試點工作,我市河長制的覆蓋範圍包括全市大小河流及水庫塘壩等水域。全市所有河流及243座水庫都根據屬地管轄原則及河流和庫容大小設立了相應的市級、縣級、鄉鎮級和村級河長,實現了河長全覆蓋,其中新安江、太平湖、閶江分別設立了市河長。目前,全市共設立河長2235名,其中市級河長6名、區縣級河長82名、鄉鎮級河長689名、村級河長1458名(含巡河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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