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階段----刑法第十講:共同犯罪

1.共同犯罪,是故意犯罪,他是指二人以上經共同策劃,共同完成的犯罪行為。

2.共同犯罪的認定

第一:必須二人以上

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者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不能成為單獨共同行為的主體,同樣也不能成為共同犯罪的主體。因此,具備主體資格的人同一個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具備主體資格的人“共同犯罪”的,不認為是共同犯罪,其刑事責任由具備主體資格的人承擔。一個具備主體資格的人唆使一個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共同行為的,也不認為是共同犯罪,其刑事責任由具備主體資格的人承擔。對這種情況,認為教唆者是在把他人當工具使用,屬於間接實行犯。單位共同行為,雖然也可能有很多單位成員參與,但是此時是作為一個法律主體出現的,不認為是共同犯罪。因此,對於一個單位共同行為主體有數個責任人承擔單位共同行為刑事責任的,只需要根據個人的罪責承擔刑事責任。單位共同行為屬於共同犯罪的情形可能有:(1)二人以上的單位共同犯罪;(2)一個單位和一個自然人共同行為。

第二:必須有共同犯罪故意

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兩層意思:一層意思是各個共同犯罪人對該罪都有故意。第二層意思是共同犯罪人之間存在著意思聯絡,意識到了在協同共同行為。在共同犯罪的場合,必須具備兩層意思,才認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首先,共同故意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為的性質、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所謂相同的共同行為故意,則指各共犯人均對同一罪或幾個罪持有故意,而且這種故意只要求在刑法規定的範圍內相同,不要求故意的形式與具體內容完全相同。就故意的形式而言,雙方均為直接故意、雙方均為間接故意以及一方為直接故意另一方為間接故意時,只要是同一共同行為的故意,皆可成立共同犯罪。就故意的具體內容來說,只要求各共犯人具有法定的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即使故意的具體內容不完全相同,也可成立共同犯罪。其次,共同犯罪故意要求各共犯人主觀上相互溝通,彼此聯絡,都認識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實施共同行為,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但是,通常這只是針對共同實行犯即共同正犯而言的。

對於幫助犯而言,片面的共犯是可以成立的。例如,甲某知道乙某要謀殺丙某,同時自己也忌恨丙某,希望能借乙某之手殺死丙某。因此主動提出把自己的獵槍借給乙某打獵。乙某使用甲某的獵槍將丙某殺死。乙某不知甲某借槍的真實意圖,就乙某而言,不存在與甲某構成共犯的問題,但是,甲某有意幫助乙某殺人,可以構成甲某的共犯(幫助犯)。對甲某可以按故意殺人罪的幫助犯定罪處罰。

此外,根據司法解釋,交通肇事後,車主、乘客、單位的主管人員指使肇事司機逃逸緻被害人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這裡承認過失共同行為共犯的存在,只能作為一種特例來掌握。

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時間,可以是在事先,即事先通謀的共同犯罪;也可以在事中即在共同行為過程中,這被稱為事先無通謀的共同犯罪。但是,如果是在共同行為既遂以後才知道共同行為人的共同行為事實的,並表示贊同的,不認為共犯。此外,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方式沒有特殊的限制。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可以是通過語言、文字表達,也可以通過身體姿勢、面部表情、眼神等表達。

第三:必須有共同犯罪行為

這裡所稱的共同犯罪行為是廣義的,既包括實行行為,也包括組織、教唆、幫助、共謀行為。按照分工不同,在共同犯罪中承擔實行行為的人,叫做實行犯;沒有親自實行共同行為而僅承擔幫助行為的人,叫做幫助犯;僅有教唆行為的人,叫做教唆犯。因此,教唆犯、幫助犯通常是對實行犯的實行行為進行教唆、幫助。

3.分類

任意共犯與必要共犯

任意共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本可以由一人實施的犯罪行為;

必要共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為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即該種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兩人以上,主要是包括聚眾性犯罪、集團性犯罪。

必要共同犯罪,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這種共同犯罪有以下三種:

(1)對向性共同犯罪,指基於二人以上的互相對向行為構成的犯罪。在這種犯罪中,缺少另一方的行為,該種犯罪就不能成立。

(2)聚合性共同犯罪,指以向著同一目標的多數人的共同行為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

(3)集團性共同犯罪,指以組織、領導或參加某種犯罪集團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例

事先共犯與事中共犯

事先共犯指事前有同謀的共犯,即共犯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著手實行犯罪前形成。

事中共犯指事前無同謀的共犯,共同犯罪人的共犯故意,是在實行著手之際或犯罪過程中形成的。事中共犯就是事前沒有通謀的共犯,也是共犯的一種,既然是共犯就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只不過這種犯罪故意不是在事前形成的。

簡單共犯與複雜共犯

簡單共犯亦稱共同正犯、共同實行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實行某一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的行為,共犯人都是實行犯,不存在組織犯、幫助犯、教唆犯問題。

複雜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間存在著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不僅存在直接著手實施共犯行為的實行犯,還有組織犯或教唆犯或幫助犯的分工。

一般共犯與特殊共犯

一般共犯是指沒有特殊組織形式的共同犯罪,共犯人是為實施某種犯罪而臨時結合,一旦犯罪完成,這種結合便不復存在。

特殊共犯亦稱有組織的共同犯罪、集團性共犯,通稱犯罪集團,是《刑法》第26條第2款規定的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

承繼的共犯:

承繼的共犯,是指行為人在他人犯罪過程中中途加入的犯罪形態。

承繼的共犯成立的時間:必須是在著手後、既遂前。既遂後加入不構成承繼的共犯,屬於事後幫助犯。但是,多環節犯罪以及繼續犯例外。多環節犯罪以及繼續犯在法律上既遂後,只要犯罪的自然過程沒有結束,他人中途加入,仍然成立承繼的共犯,構成共同犯罪。後面加入的人對其加入後的犯罪行為負責,對其加入前的基本犯罪行為也要承擔責任,但對其加入以前的加重行為不負責任。

片面共犯:

片面共犯是指參與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認識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沒有認識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

真題回顧:

1.甲欲殺丙,假意與乙商議去丙家“盜竊”,由乙在室外望風,乙照辦。甲進入丙家將丙殺害,出來後騙乙說未竊得財物。乙信以為真,悻然離去。關於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7.7)

A.甲欺騙乙望風,構成間接正犯。間接正犯不影響對共同犯罪的認定,甲、乙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共犯

B.乙企圖幫助甲實施盜竊行為,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故對乙應以盜竊罪的幫助犯未遂論處

C.對甲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對乙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論處。兩人雖然罪名不同,但仍然構成共同犯罪

D.乙客觀上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幫助犯,但因其僅有盜竊故意,故應在盜竊罪法定刑的範圍內對其量刑

2.甲知道乙計劃前往丙家搶劫,為幫助乙取得財物,便暗中先趕到丙家,將丙打昏後離去(丙受輕傷)乙來到丙家時,發現丙已昏迷,以為是丙疾病發作暈倒,遂從丙家取走價值5萬元的財物。關於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2017.54)

A.若承認片面共同正犯,甲對乙的行為負責,對甲應以搶劫罪論處,對乙以盜竊罪論處

B.若承認片面共同正犯,根據部分實行全部責任原則,對甲、乙二人均應以搶劫罪論處

C.若否定片面共同正犯,甲既構成故意傷害罪,又構成盜竊罪,應從一重罪論處

D.若否定片面共同正犯,乙無須對甲的故意傷害行為負責,對乙應以盜竊罪論處

3.甲欲前往張某家中盜竊。乙送甲一把擅自配製的張家房門鑰匙,並告甲說,張家裝有防盜設備,若鑰匙打不開就必須放棄盜竊,不可入室。甲用鑰匙開張家房門,無法打開,本欲依乙告誡離去,但又不甘心,思量後破窗進入張家竊走數額巨大的財物。關於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7.6)

A.乙提供鑰匙的行為對甲成功實施盜竊起到了促進作用,構成盜竊罪既遂的幫助犯

B.乙提供的鑰匙雖未起作用,但對甲實施了心理上的幫助,構成盜竊罪既遂的幫助犯

C.乙欲幫助甲實施盜竊行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構成盜竊罪的幫助犯未遂

D.乙的幫助行為的影響僅延續至甲著手開門盜竊時,故乙成立盜竊罪未遂的幫助犯

4.甲、乙、丙共同故意傷害丁,丁死亡。經查明,甲、乙都使用鐵棒,丙未使用任何兇器;屍體上除一處致命傷外,再無其他傷害;可以肯定致命傷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確定是甲造成還是乙造成的。關於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6.7)

A.因致命傷不是丙造成的,屍體上也沒有其他傷害,故丙不成立故意傷害罪

B.對甲與乙雖能認定為故意傷害罪,但不能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罪

C.甲、乙成立故意傷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傷害罪但不屬於傷害致死

D.認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傷害(致死)罪,與存疑時有利於被告的原則並不矛盾

5.15週歲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計算機信息系統,18週歲的乙對此知情,仍應甲的要求為其編寫侵入程序。關於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2015.7)

A.如認為責任年齡、責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則甲、乙成立共犯

B.如認為甲、乙成立共犯,則乙成立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從犯

C.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認為乙成立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間接正犯

D.由於甲不負刑事責任,對乙應按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片面共犯論處

6.關於共同犯罪的論述,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4.10 )

A.無責任能力者與有責任能力者共同實施危害行為的,有責任能力者均為間接正犯

B.持不同犯罪故意的人共同實施危害行為的,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C.在片面的對向犯中,雙方都成立共同犯罪

D.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不能據此否認片面的共犯

7.下列哪些選項中的甲屬於犯罪未遂?(2014.54 )

A.甲讓行賄人乙以乙的名義辦理銀行卡,存入50萬元,乙將銀行卡及密碼交給甲。甲用該卡時,忘記密碼,不好意思再問乙。後乙得知甲被免職,將該卡掛失取回50萬元

B.甲、乙共謀傍晚殺丙,甲向乙講解了殺害丙的具體方法。傍晚乙如約到達現場,但甲卻未去。乙按照甲的方法殺死丙

C.乙欲盜竊汽車,讓甲將用於盜竊汽車的鑰匙放在乙的信箱。甲同意,但錯將鑰匙放入丙的信箱,後乙用其他方法將車盜走

D.甲、乙共同殺害丙,以為丙已死,甲隨即離開現場。一個小時後,乙在清理現場時發現丙未死,持刀殺死丙

8.《刑法》第29條第1款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對於本規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2013.9)

A.無論是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實施了犯罪,還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都能適用該款前段的規定

B.該款規定意味著教唆犯也可能是從犯

C.唆使不滿14週歲的人犯罪因而屬於間接正犯的情形時,也應適用該款後段的規定

D.該款中的“犯罪”並無限定,既包括一般犯罪,也包括特殊身份的犯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過失犯罪

9.關於共同犯罪,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2013.55)

A.乙因妻丙外遇而決意殺之。甲對此不知曉,出於其他原因慫恿乙殺丙。後乙殺害丙。甲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教唆犯

B.乙基於敲詐勒索的故意恐嚇丙,在丙交付財物時,知情的甲中途加入幫乙取得財物。甲構成敲詐勒索罪的共犯

C.乙、丙在五金店門前互毆,店員甲旁觀。乙邊打邊掏錢向甲買一羊角錘。甲遞錘時對乙說“你打傷人可與我無關”。乙用該錘將丙打成重傷。賣羊角錘是甲的正常經營行為,甲不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共犯

D.甲極力勸說丈夫乙(國家工作人員)接受丙的賄賂,乙堅決反對,甲自作主張接受該筆賄賂。甲構成受賄罪的間接正犯

10.甲(15週歲)求乙(16週歲)為其搶奪作接應,乙同意。某夜,甲搶奪被害人的手提包(內有1萬元現金),將包扔給乙,然後吸引被害人跑開。乙害怕坐牢,將包扔在草叢中,獨自離去。關於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2012.9)

A.甲不滿16週歲,不構成搶奪罪

B.甲與乙構成搶奪罪的共犯

C.乙不構成搶奪罪的間接正犯

D.乙成立搶奪罪的中止犯

11.下列哪些選項中的雙方行為人構成共同犯罪?(2012.55)

A.甲見賣淫穢影碟的小販可憐,給小販1000元,買下200張淫穢影碟

B.乙明知趙某已結婚,仍與其領取結婚證

C.丙送給國家工作人員10萬元錢,託其將兒子錄用為公務員

D.丁幫助組織賣淫的王某招募、運送賣淫女

12.關於共同犯罪的論述,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2.10)

A.甲為劫財將陶某打成重傷,陶某拼死反抗。張某路過,幫甲掏出陶某隨身財物。2人構成共犯,均須對陶某的重傷結果負責

B.乙明知黃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黃某要求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種子。2人構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

C.丙明知李某低價銷售的汽車系盜竊所得,仍向李某購買該汽車。2人之間存在共犯關係

D.丁系國家機關負責人,召集領導層開會,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私分給全體職工。丁和職工之間存在共犯關係

13.關於共同犯罪的判斷,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2011.55 )

A.甲教唆趙某入戶搶劫,但趙某接受教唆後實施攔路搶劫。甲是搶劫罪的共犯

B.乙為吳某入戶盜竊望風,但吳某入戶後實施搶劫行為。乙是盜竊罪的共犯

C.丙以為錢某要殺害他人為其提供了殺人兇器,但錢某僅欲傷害他人而使用了丙提供的兇器。丙對錢某造成的傷害結果不承擔責任

D.丁知道孫某想偷車,便將盜車鑰匙給孫某,後又在孫某盜車前要回鑰匙,但孫某用其它方法盜竊了轎車。丁對孫某的盜車結果不承擔責任

14.甲僱兇手乙殺丙,言明不要造成其他後果。乙幾次殺丙均未成功,後來採取爆炸方法,對丙的住宅(周邊沒有其他人與物)進行爆炸,結果將丙的妻子丁炸死,但丙安然無恙。關於本案,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2008.55)

A.甲與乙構成共同犯罪

B.甲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

C.乙對丙成立故意殺人未遂,對丁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

D.乙對丙成立爆炸罪,對丁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

15.甲與乙共謀盜竊汽車,甲將盜車所需的鑰匙交給乙。但甲後來向乙表明放棄犯罪之意,讓乙還回鑰匙。乙對甲說:"你等幾分鐘,我用你的鑰匙配製一把鑰匙後再還給你",甲要回了自己原來提供的鑰匙。後乙利用自己配製的鑰匙盜竊了汽車(價值5萬元)。關於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08.19)

A.甲的行為屬於盜竊中止

B.甲的行為屬於盜竊預備

C.甲的行為屬於盜竊未遂

D.甲與乙構成盜竊罪(既遂)的共犯

16.周某為搶劫財物在某昏暗場所將王某打昏。周某的朋友高某正好經過此地,高某得知真相後應周某的要求提供照明,使周某順利地將王某錢包拿走。關於本案,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2007.53)

A.高某與周某構成搶劫罪的共同犯罪

B.周某構成搶劫罪,高某構成盜竊罪,屬於共同犯罪

C.周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D.高某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

17.丁某教唆17歲的肖某搶奪他人手機,肖某在搶奪得手後,為抗拒抓捕將追趕來的被害人打成重傷。關於本案,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2007.60)

A.丁某構成搶奪罪的教唆既遂

B.肖某構成轉化型搶劫

C.對丁某教唆肖某犯罪的行為應當從重處罰

D.丁某與肖某之間不構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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