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不到位,業主不能拒交物業費,但有權要求減少|建議收藏

周某是某小區的業主,該小區業主委員會與某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物業公司在履行合同義務的過程中,由於人員配備不足,導致部分物業管理服務不到位。


周某欠繳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2年5月31日期間的物業服務費。物業公司請求判決周某給付近兩年的物業費2975.44元,滯納金687.64元。經法院調解,周某當庭給付物業費2000元。

可見,物業服務質量不到位並不能成為業主拒交物業費的理由,但是可以成為讓物業服務企業減收相應服務費用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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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依據《合同法》一百零七條的規定,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業主可以選擇減少物業費的方式讓物業服務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物業管理條例》中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要履行“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義務。

所以,物業服務水平要與物業費標準相適應,即符合“質價相符”原則。

只有物業服務企業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物業服務才能依合同約定全額收取物業費;若只提供了部分服務或服務不到位就不能向業主全額收取物業費。 

總之來說就是物業服務不到位,業主有權請求減少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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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新的《物業管理條例》,以下6種情況可以拒繳物業管理費:

第一:開發商沒有通知業主收樓,因此延遲收樓的;

第二:對於物業公司要求交納供熱中央空調等動力設備產生的能源費用不在業主交納範圍內的;

第三:物業服務質量過差的;

第四:物業提供合同內未約定或未經業主同意的服務時;

第五:物業公司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

第六:因房屋質量問題還未交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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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物業的服務實在是令業主不滿意,該怎麼維權?

其實,業主在遇到物業公司提供的物業服務不到位這類問題時,除了少交物業費外,可以選擇其他理性維權方式,如向小區業主委員會反映,通過協商溝通的方式來解決

在訴訟過程中,業主可以在物業服務企業主張其不交物業費的同時,以物業服務企業沒有按合同的約定提供物業服務行使抗辯權,進而主張少交物業費。

當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物業服務確實存在較大問題時,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據《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通過正當程序解聘原物業服務企業,重新聘用新的物業服務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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