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億礦權,如何被一紙「假紅頭文件」奪走?

“紅頭文件”,是政府公文的代名詞,也是政府權威的象徵。很多時候,面對種種剪不斷,理還亂的政企糾紛,一紙紅頭文件,就能起到一錘定音,定紛止爭的作用,讓撲朔迷離的事情清晰起來。

然而,也有一些時候,紅頭文件並沒有得到正確的應用。正是因為紅頭文件的權威性,從來都不乏有人圍繞著紅頭文件動起一些“歪腦筋”,一些合法性存疑的紅頭文件,常常反而成為糾紛的根源,而更有一些人,乾脆就是拿著假造的紅頭文件招搖撞騙,胡作非為。

近日,一起圍繞一份來路不明的紅頭文件而產生的大型產權紛爭,終於在商務部和青海省紀委的調查下水落石出。而這起案件的細節,足以令人感到驚歎:在自然資源領域,某些紅頭文件竟然有如此巨大的威力,而在其中,竟然又有如此巨大的非法操作空間。

千億礦權,如何被一紙“假紅頭文件”奪走?

這場發生在青海省的礦權糾紛,一共糾纏了13年之久,在這13年裡,一紙紅頭文件扮演了極為關鍵的角色,然而與此同時,當地的有關部門卻對這份文件的真實性、來源等問題躲躲閃閃、遮遮掩掩,讓本來並不複雜的紛爭延宕至今。最終,在今年6月,來自商務部和青海省紀委的答覆信息揭開了謎底:這份據稱出自青海省商務廳的紅頭文件,因為“內容不當,早已被收回撤銷”。

而這起事件的起源,還要從2005年說起。當時,一香港商人在青海省一煤田開發遇到資金困難後,將公司股權“一股二賣”,由此引起了這場千億礦權糾紛。

2003年9月,青海海西州政府與李似龍的香港華利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利公司)簽訂《風險勘探開發天峻縣木裡煤田聚乎更礦區一井田煤炭資源等項目協議書》,協議總投資15.6億元。華利公司按協議設立獨資項目公司——青海省紫金礦業煤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紫金公司)。

木裡煤田是青海惟一的焦煤資源整裝勘查區域。海西州政府本意欲藉助李似龍的“實力”,開發聚乎更礦區一井田(以下簡稱一井田),但李似龍並無資金履約。各大銀行貸前調查發現,華利公司只是一家皮包公司,於是紛紛拒貸。青海省公安廳青公信字(2006)第068號公函也顯示:紫金公司註冊資本980萬港元,出資均靠借高利貸籌集,在公司成立後不久即全部抽逃。

2005年初,李似龍結識陝西民營企業家金宗博。金宗博便以自己的陝西金土地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土地公司)跟李似龍合作。2005年4月,金宗博向紫金公司先期注資300萬元。這筆資金讓生死攸關的華利公司、紫金公司得以喘息,並在次年煤田整合後成立的青海木裡煤業有限公司擁有12%的股權。

然而,在該項目被出售給金宗博的企業之後,僅僅過了13天,2005年7月25日,華利公司又與興青公司簽訂《股權收購合同》和《補充協議》,約定興青公司以1500萬元的對價,收購華利公司持有的紫金公司95%股權及相應的一井田煤礦項目開發經營權。履約期滿,興青公司僅履行120萬元。

於是,幾家公司之間的“糊塗賬”,就這麼因為“一股二賣”而攪在了一起。

千億礦權,如何被一紙“假紅頭文件”奪走?

2005年10月和2006年7月,金土地公司兩次向西寧市中院起訴華利公司、紫金公司。2009年1月19日,西寧市中院判令“華利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協助金土地公司向有關機關辦理紫金公司股權轉讓的審批、變更手續”。

案件發回西寧市中院重審後,興青公司被追加為被告,於2014年4月10日開庭。

庭審過程中,興青公司出具了一份關鍵證據——青海省商務廳《關於青海省紫金礦業煤化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批覆》,文件編號為青商資字(2005)296號(以下簡稱296號文件)。

這份文件的主要內容為:同意華利公司將其在紫金公司所持95%的股權摺合人民幣1042.91萬元轉讓給青海省興青工貿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後,由受讓方承繼轉讓方的債權債務,法定代表人由李似龍變更為馬少偉。

就在庭審當日,296號文件複印件上出現“情況屬實”的註明,並加蓋有青海省商務廳公章。這份突然現身的紅頭文件,無疑加重了興青公司勝訴的砝碼。

重審過程中,金土地公司的辯護人發現296號文件存在一系列疑點,很可能涉嫌偽造。金土地公司遂出具十組證據對296號文件加以證偽,但未被採信。重審之後,2014年12月1日,西寧市中院做出與該院一審結論相反的判決:駁回金土地公司的訴訟請求。其關鍵理由是:金土地公司與華利公司協議轉讓股權未得到審批機關的批准。

金土地公司提出上訴。296號文件這一關鍵證據在青海省高院也得以採信。2015年7月7日,該院以“金土地公司與華利公司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成立,因未經審批尚未生效”為由,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可以說,這份“296號文件”,讓興青公司在一系列訴訟中,做到了“所向披靡”,幾乎立於不敗之地。

千億礦權,如何被一紙“假紅頭文件”奪走?

2017年6月,走投無路的金宗博通過“網上發帖”,“曝光”296號文件涉假。出乎意料的是,網絡曝光引起了青海省紀委的關注。

青海省紀委第六紀檢監察室在與金宗博溝通、反饋過程中表示,經省紀委核查小組調查,省商務廳出具過296號文件,但發出後不久發現有問題,作收回撤銷處理。

此前,就296號文件真偽,金宗博曾數次向青海省商務廳申請政府信息公開。2018年4月和5月,該廳兩次向金宗博覆函,均稱“296號文件系真實文件”“296號文件原始檔案丟失無法公開”,卻迴避了省紀委查實的該文件被收回撤銷的關鍵事實。為此,金宗博於2018年5月向商務部提出行政複議。

來自商務部的材料顯示,青海省商務廳2018年6月5日在給商務部的行政複議答覆書中稱,“文件(296號文件)內容不當”“該文件已被收回撤銷”。令人費解的是,青海省商務廳在上述答覆書中強調:“我廳給申請人的答覆中雖未明確該文件已被撤銷的事實,但並非故意隱瞞抵賴。”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教授譚秋桂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說:“296號文件明顯有悖常理,存在嚴重造假嫌疑,不排除涉假嫌疑人利用紅頭文件尋租,有待司法機關介入調查。”

如今,“296號文件”的真偽,終於有了清晰的結論。但是,隱藏在“296號文件”背後的問題,卻依然應當引起我們的重視。對此,《光明日報》專門撰寫了評論,批評了這起事件中以青海省商務廳為代表的某些機關不負責任的做法。

評論指出:“正是這一紙紅頭批文,折射了太多的官場與市場、官員與商人之間的複雜關係。”“抽象行政行為的撤銷,具有溯及力,法律效力的喪失自行為發生始,等同從未做出過。如果法院以此為庭審證據,裁判就失去了公正的基礎。當然,這也正是青海省商務廳在10年時間含糊其辭所引致的結果。這一結果,讓後來買入股權者獲利超百億,而先買者只有堆起來近四米高、裝了13箱的700多封申訴、控告和檢舉信件。”

(資料來源:《經濟參考報》、《光明日報》、新華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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