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英咀華」2018年1月第2期《人民司法·案例》裁判要旨23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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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網約車未取得營運資質擅自從事客運構成非法營運 (文/王巖 郭寒娟)

【裁判要旨】網約車屬於出租汽車的一種,其從事客運經營活動需要取得營運資質,否則將構成非法營運,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據地方性出租汽車管理條例對其客運活動進行監管和處理。

002 法治化進程中行政審判要遵循比例原則 (文/李國才 陳偉)

【裁判要旨】行政審判參與網約車等新事物治理,應當嚴格遵循比例原則。既要審查行政決定是否具有必要性、適當性和均衡性,又要保持適度謙抑,尊重行政機關的專業判斷和權威。行政審判只能將嚴重違反比例原則的行政行為認定明顯不當,並予以撤銷,對違反比例原則較輕微的不宜予以糾正。新事物治理遵循比例原則,才能作出既符合依法行政的當下要求,又為未來的社會發展和法律變化留有適度空間的司法判斷。

003 處罰違規網約車需要理性行政 (文/林操場 黃劍 李詩茵)

【裁判要旨】網約車身份合法化的同時,網約車行業也隨之飛速發展。作為監管主體的行政主管部門應與時俱進,秉承依法行政、服務創新之理念,妥善處理好針對違規網約車行政處罰的規範依據、合理性原則、公平執法等問題,規範和促進網約車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構建和諧的網約車行政關係。

004 對涉網約車行政處罰的司法審查限度 (文/王元)

【裁判要旨】網約車作為社會發展中的新生事物,在便利人民群眾出行,滿足人民群眾多元化出行需求方面具有積極作用,需要政府予以包容,以免扼殺新生事物。但對於新興事物的包容態度,並不導致其天然地具有合法地位,仍需各地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結合當地人口、交通、市政等多方面因素,因地制宜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規範、調整。不應強調網約車的特殊性,而忽視其從事運營的一般屬性。

005 對網約車營運行政處罰的審查 (文/賀偉)

【裁判要旨】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同於傳統的巡遊出租車經營行為,對這一新型共享經濟模式應予必要的理解和寬容。規範傳統出租車營運行為的法律法規並未涉及網約車這一新生事物,其不能直接作為網約車營運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網約車司機與網絡平臺運營商屬於共同實施經營行為的一方主體。行政機關在對營運行為進行查處時僅處罰司機而不對網絡平臺運營商予以處理,屬於錯誤的選擇性執法,違反了平等原則。

006 基本原則在行政裁判中的適用:以網約車行政訴訟為視角 (文/董妍)

【內容提要】網約車作為一種新業態,在日常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因此而引發的行政處罰糾紛案件也成為行政訴訟面臨的一個難題。在規則缺失的情況下,法院運用“法無禁止即可為”和比例原則等基本原則對案件進行了裁判,這一點是值得肯定的。在《網絡預約出租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後的今天,比例原則在此類案件中仍有適用的可能,且可以給日後裁判預留較大的空間。但法院目前在適用基本原則時的論證充分度和切入角度上尚有提升的空間。

007 上海虹口區久樂大廈小區業主大會訴上海環亞實業總公司業主共有權糾紛案 (指導案例65號)

【裁判要點】專項維修資金是專門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繳納專項維修資金是業主為維護建築物的長期安全使用而應承擔的一項法定義務。業主拒絕繳納專項維修資金,並以訴訟時效提出康變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關法條】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 物權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三條第二款 《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第(四)項、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

008 雷某某訴宋某某離婚糾紛案 (指導案例66號)

【裁判要點】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或離婚訴訟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

相關法條】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009 湯長龍訴周士海股權轉讓糾紛案 (指導案例67號)

【裁判要點】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分期支付轉讓款中發生股權受讓人遲延或者拒付等違約情形,股權轉讓人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的,不適用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關於分期付款買賣中出賣人在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合同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時即可解除合同的規定。

【相關法條】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七條

010 上海歐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訴遼寧特萊維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企業借貸糾紛案 (指導案例68號)

【裁判要點】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中發現存在虛假訴訟可能時,應當依職權調取相關證據,詳細詢問當事人,全面嚴格審查訴訟請求與相關證據之間是否存在矛盾,以及當事人訴訟中言行是否違背常理。經綜合審查判斷,當事人存在虛構事實、惡意串通、規避法律或國家政策以謀取非法利益,進行虛假民事訴訟情形的,應當依法予以制裁。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011 王明德訴樂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案 (指導案例69號)

【裁判要點】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程序性行政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對其權利義務產生明顯的實際影響,且無法通過提起針對相關的實體性行政行為的訴訟獲得救濟,而對該程序性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相關法條】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012 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操作規範 (文/劉曉虎 張宇)

【裁判要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不同於普通刑事訴訟程序,審理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案件,應當分別在立案階段和審理階段採用不同證明標準,查明有關犯罪的事實和有關申請沒收財產與犯罪關聯性的事實;通過發佈公告、補充送達公告內容等方式,充分保障利害關係人知悉公告內容、申請參加訴訟的權利;對於經審理查明申請沒收的財產不屬於違法所得或其他涉案財產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不能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財產等價返還或沒收。

013 電信網絡詐騙的定性 (文/方彬微)

【裁判要旨】準確定性電信網絡詐騙行為,需要在判斷行為人是否針對不特定對象發送詐騙信息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對被告人最終取得財物起決定性作用的是何種行為手段。此外,在電信網絡詐騙中,若行為人的手段行為涉及刑法所規定的其他罪名,在沒有明確規定數罪併罰的情況下,應認定為牽連犯,從一重罪處斷。

014 銷售型電信詐騙與民事欺詐之界分 (文/梁皓 張凱)

【裁判要旨】銷售型電信詐騙在外觀上與虛假宣傳、產品質量責任等普通民事欺詐行為具有相似性,容易被混淆。在銷售型電信詐騙的交易過程中,被告人明知其產品根本不具有買受人需要的使用價值,為了賣出產品而虛構權威身份,誇大產品效果,誇大實際情況,自始至終沒有履約的意願,也沒有打算承擔違約責任。被告人為了達到目的,虛構有關交易的關鍵、基本的事實,已經超出了民事欺詐的範疇,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015 放火罪與尋釁滋事罪的區分 (文/陸瑋)

【裁判要旨】刑法修正案(八)在對尋釁滋事罪客觀行為的修訂中增加了恐嚇行為,但恐嚇行為的表現方式多樣,以自焚相恐嚇是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罪還是恐嚇型的尋釁滋事罪,殊難認定。放火行為必須達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才可構成放火罪,若以自焚相威脅,利用他人對放火的恐懼達到無事生非等目的,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但情節惡劣、擾亂正常社會秩序的,則應認定為恐嚇型尋釁滋事罪。

016 國家出資公司中工作人員的身份認定 (文/常豔)

【裁判要旨】國家出資公司中的被告人在未經單位有關組織批准任命時,是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當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時,侵佔國家出資公司財務,並將之分配給本單位人員,對這種行為能否作刑法上的否定性評價?法院在本案審理中摒棄了以往倚重刑法懲罰功能,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均需予以懲罰的審判思路,從刑法目的出發,以構成要件該當性為起點,準確界定被告人的主體身份,並將具有一定社會危險性但不滿足構成要件該當性的行為不予刑法評價。

017 農村信用社工作人員的身份認定 (文/王瑞瓊)

【裁判要旨】本案被告人所從事的行為是銀行間債券交易的金融業務,屬於江蘇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為基層信用社聯合社提供的服務,不屬於公共服務。江蘇省聯社債券交易的資金來源是該社自有資金以及各信用社繳付資金的結算富餘資金,亦不屬於監督、管理國有資產。故被告人不屬於從事公務的人員,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對他的受賄行為應當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刑罰。

018 快遞員送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的賠償主體認定 (文/陳貝 範欠歌)

【裁判要旨】採取特許加盟經營模式的快遞行業中,一般存在特許人、被特許人(加盟公司)、內部承包人、快遞員等多個法律主體及法律關係。當快遞員派送快件途中放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損害時,根據用人者責任原則,對外應由被特許人(加盟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內部承包人不承擔對外賠償責任。

019 債務清償期屆滿後以物抵債協議的性質與履行 (文/司偉 二審承辦法官)

【裁判要旨】認定債務清產期屆滿後的以物抵債協議的性質時,應以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基本原則,約定不明的,一般應認定以物抵債協議為諾成性的新債清償協議。在協議的履行問題上,債權人的選擇應受到必要限制,一般應先行使新債務履行請求權,但在新債務屆期不履行,致使以物抵債協議目的不能實現時,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履行舊債務。

020 違約責任竟合情形下守約方享有選擇權 (文/林建益 二審承辦法官)

【裁判要旨】合同違約方一個行為同時符合兩種違約金條款時,構成違約責任的竟合,相對方對違約金條款享有選擇權,但不能要求違約方重複承擔違約責任。

021 外國法院判決承認與執行中互惠原則的適用 (文/李雙利 趙千喜 承辦法官)

【裁判要旨】在外國法院已承認和執行我國法院判決後,可以依互惠原則承認該國法院的判決。除非該國法院在承認和執行我國法院判決中存在多種不一致的實踐,在判斷是否存在相互承認和執行對方判決的互惠關係時,可以不將裁判法院、當事人國籍、案件性質和標的額等因素納入互惠條件的審查範圍,以積極推動兩國間在承認和執行對方法院判決上的良性互動。

022 特許經營合同終止後被特許人善意使用特許人商業標識的合理期限 (文/郝廷婷 王敏 二審承辦法官)

【裁判要旨】特許經營許可人提前終止特許經營合同,雙方無法就處理庫存等後續清理工作達成一致或者特許人不積極履行處理庫存等後續清理工作協議的,為保護受許可人的信賴利益和減少提前終止合同造成的損失,受許可人有權在合理期限內繼續善意使用特許人商業標識進行後續清理工作。

023 案外人一併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與確權請求,法院應合併審理 (文/喬宇)

【裁判要旨】已經登記造冊的林地使用權及附著林木所有權的物權變動採登記對抗主義。案外人與被執行人在查封前簽訂合法有效的轉讓合同,支付全部轉讓款,並於查封前實際佔有案涉林地林木的,其就已經享有林地使用權及林木所有權。過戶登記僅為對抗第三人的要件,而非案外人取得林地林木物權的依據。案外人據此在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並提出確權請求的,法院應合併審理並作出裁判。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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