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守約的被執行人,歡迎大家來圍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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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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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偉

案情簡介:原告訴被告王金偉、李新民合同糾紛一案,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於2017年9月26日作出(2017)豫0102民初6363號民事判決書,確定被告王金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手機款990元、其他損失207.9元、郵寄費20元、律師費3000元,共計4217.9元;被告李新民對被告王金偉的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於2018年1月25日立案執行,並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是,其至今未履行。

如發現被執行人有違反限制高消費令行為及發現財產線索的,請立即向我院舉報,舉報電話:0371—86221268。

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告:

執行案號:(2018)豫0102執377號

失信被執行人一:王金偉

性別:女

公民身份證號:4129011974****5024

住所地: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七里園鄉獨山村柳西組27號

失信被執行人二:李新民

性別:男

公民身份證號:4129281974****4111

住所地:河南省河南省社旗縣饒良鎮樊營村樊營88號

執行法院: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書:(2017)豫0102民初6363號民事判決書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4217.9元及其利息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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