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名台灣籍調解員「上崗」!廣州中院力推涉台民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

20名台湾籍调解员“上岗”!广州中院力推涉台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

8月7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與中共廣州市委臺灣工作辦公室、廣州市臺灣同胞聯誼會舉行建立涉臺民商事糾紛特邀臺灣調解員機制的簽字儀式。會上,各方共同簽署《關於建立涉臺民商事糾紛特邀臺灣調解員機制的合作備忘錄》,標誌著廣州中院在粵首設涉臺民商事糾紛特邀臺灣調解員機制,特邀了20名臺灣籍調解員助推涉臺民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

20名台湾籍调解员“上岗”!广州中院力推涉台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

廣州近年涉臺民商事糾紛呈現增長

近年來,隨著海峽兩岸交流合作關係密切,涉臺民商事糾紛也呈現穩定增長趨勢。從2015年至今年上半年,廣州市兩級法院共受理涉臺民商事案件570件,其中2015年140件,2016年160件,2017年171件,2018年上半年99件。與此同時,涉臺民商事案件類型日趨多樣化和複雜化,超過70%的涉臺民商事案件是合同糾紛,其次分別是與公司有關的糾紛和物權糾紛,各佔8%。隨著惠臺措施的不斷深入落實,今後兩地民間交流將會更加頻繁,涉臺糾紛也會隨之增加。

廣州中院涉外商事庭庭長徐琳介紹,“由於兩岸法律制度方面存在差異,臺胞們在訴訟中常常遇到不了解、不理解大陸法律的困難,以訴訟方式解決糾紛的成本較高。與此同時,涉臺案件在委託代理人、送達等程序方面也更為複雜,這導致涉臺案件存在送達難、審理週期長等問題。”相較於訴訟,調解不僅可以減少當事人之間的對抗性,而且基於自願協商達成的調解協議,一般都能自覺主動履行,更利於定紛止爭。相較於普通的調解員,臺灣調解員長期在穗臺兩地工作生活,深諳兩岸民情,具有開展調解工作的獨特優勢。

20名臺籍調解員經擇優選出

考慮到廣州法院受理涉臺案件的數量,廣州中院特邀了20名臺灣籍調解員,具體人選由市臺辦、市臺聯等部門進行選擇與推薦。對此,廣州市臺聯會長葉耀華表示,“在經過深入考察、慎重考慮的基礎上,我們對照個人經歷、特點和選拔標準、條件,擇優選出推薦對象。他們文化水平較高、社會閱歷豐富;在臺灣和廣州工作生活的時間都比較長,熟悉兩岸的政策法律和風俗人情;熱心臺胞事務,處事公道正派,在臺胞群體中具有較好的聲譽和口碑,具有勝任特邀調解員工作的獨特優勢和能力素質,是在穗臺胞群體中的優秀分子。”

20名台湾籍调解员“上岗”!广州中院力推涉台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

經推薦的調解員由廣州中院審核、聘任,納入特邀臺灣調解員名冊,調解員名冊的更新週期為2年,自聘書頒發之日起算,到期可續聘。廣州中院還建立特邀臺灣調解員業績檔案,定期考核評估,考核結果作為解聘、續聘的依據。

案件調解期限一般為30天最長兩月

特邀臺灣調解員開展涉臺民商事糾紛調解工作遵循自願合法、公正高效、簡便靈活的原則,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不違背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平等保護兩岸當事人合法權益。特邀調解機制適用於廣州市兩級法院具有管轄權的涉臺民商事案件。

同時,廣州中院制定了特邀調解工作的具體操作規程:一是確定調解員的選定。當事人在特邀調解員名冊中共同選定一名調解員,或者委託法院指定。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可以要求兩名以上調解員共同調解。當事人不同意指定的,視為不同意調解。二是規定調解員迴避制度。公正、獨立是特邀調解員進行成功調解、取得各方當事人信任的基石,因此廣州中院對調解員迴避的情形、申請回避的期限、迴避的決定作出明確規定,保證調解程序公平、公正。

三是明確調解員的工作方式。快捷、高效是特邀調解制度的特色,廣州中院為當事人提供了線上、線下兩個調解平臺:當事人既可以選擇通過“廣州微法院——在線平臺”進行調解,也可以選擇在法院或者約定其他地點進行調解。四是明確案件調解期限一般為30天,最長不得超過60天,確保糾紛得到迅速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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